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6號
原 告 王世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簡旭東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於民國113年9
月15日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促字第11383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應以原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經本院准予核
發支付命令之範圍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及自民國11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
利息。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1,041,205元(本金1,000,000元加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41
,2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TYDV-114-訴-156-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