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原 告 大虹國際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邱竣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被 告 上德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億
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52,855元,
及其中8,268,106元自112年2月21日起,其中584,749元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
第9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48,113元(計算式:8,
852,855+如附表所示請求自112年2月21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
月30日之遲延利息595,258=9,448,1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
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附表: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利息 8,268,106元 112年2月21日 113年7月30日 (1+161/366) 5% 595,258.45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595,258元
TCDV-113-重訴-466-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