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美貞
選任辯護人 張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8393號、113年度偵字第3628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事 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丙○○於民國110年6月7日起至111年5月10日止,擔任鈺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乙○○,址設新竹市○○路0段000號11
樓,下稱鈺紳公司)及鈺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
甲○○,實際負責人為乙○○,址設新竹市○○路0段000號2樓之2
,下稱鈺得公司)之財務主管,掌管鈺得公司設於元大商業
銀行(下稱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及鈺紳公司設於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元大銀行大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商
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資料,負責執行鈺紳公司、鈺得公司業務有關之上開帳
戶存提現金、匯款、票據收支業務,及維持上開交易有關之
會計帳務(包含作為原始憑證之出納、請款放行單或報銷單
,與作為記帳憑證之轉帳傳票)之記載,為商業會計法所定
主辦會計事務人員,亦屬從事業務之人。詎丙○○自知身兼銀
行存款之收支執行與會計帳務,知悉如何規避批核流程,於
執行後得以所控會計帳務隱匿,且縱經正規批核流程,鈺紳
公司、鈺得公司實際負責人乙○○,於丙○○執行提、存轉帳前
,亦未嚴格審核丙○○所製作之出納、請款放行單或報銷單與
轉帳傳票內容中支出真實性與金額正確性,即在丙○○所附之
上開單據上簽名或蓋章,由丙○○自行或命出納人員持之至相
關金融機構執行,且乙○○亦未嚴格複核、追蹤應檢附之原始
憑證。又鈺紳公司、鈺得公司無須每月由會計師編制資產負
債表,僅於年底由財務主管與會計師共同核對公司內部製作
之資產負債表與帳目,除財務主管外,無內部控制稽核究責
,丙○○因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
侵占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會計憑證之犯意,分別接續於
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一、二所示之行為,自如附
表一、二所示帳戶提取款項侵占之,共計侵占鈺紳公司新臺
幣(下同)922萬119元,侵占鈺得公司1,115萬2,739元,足
生損害於鈺紳公司、鈺得公司及上二公司會計憑證帳務紀錄
之正確性。
二、案經鈺紳公司、鈺得公司告訴及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
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合先敘明。又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
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
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調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簡
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3628號偵卷第5頁至第16頁、第2
68頁至第271頁;本院卷第68頁、第91頁、第188頁),核與
證人即告訴人鈺紳公司之代表人乙○○於調詢及偵查中(3628
號偵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111頁至第119頁、第268頁至第2
71頁;1904號他卷第45頁至第48頁)、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
淑娟律師於調詢及偵查中(3628號偵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
268頁至第271頁)、證人即鈺紳公司前會計李穰佩於調詢及
偵查中(3628號偵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85頁至第95頁;19
04號他卷第147頁至第148頁)、證人謝杏娟於調詢及偵查中
(3628號偵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68頁至第70頁)、證人即
水電工程人員陳達龍於調詢中(1904號他卷第103頁至第104
頁)、證人即鈺紳公司財會主管吳靜宜於偵查中(3628號偵
卷第17頁至第21頁)、證人即鈺紳公司財會主管沈素惠於偵
查中(3628號偵卷第268頁至第271頁)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元大銀行113年1月5日元銀字第1120030295號函暨所
附鈺紳公司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永豐銀行113年1月3日永豐商銀字第1131229704號函
暨所附鈺紳公司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元大銀行112年3月15日元銀字第1120004355號函暨所附被告
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鈺得公司申設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灣銀行埔里分行112
年2月8日埔里營密字第11200003741號函暨所附謝杏娟名下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112年2月4日
彰作管字第1120005220號函暨所附李穰佩名下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鈺紳公司、鈺得公司之銀行傳票、
取款憑條、轉帳傳票、出納、請款放行單或報銷單、通訊軟
體LINE對話紀錄、證人李穰佩提供之苗栗縣地籍異動索引、
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履約保證簡訊、證人李穰佩名下遠
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台新商業銀行帳戶、彰化商業銀行帳
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稽(3628號偵卷第190頁至第197頁
、第198頁至第218頁、第219頁至第221頁、第222頁至第234
頁、第235頁至第237頁;1904號他卷第56頁至第94頁、第95
頁至第98頁、第161頁至第179頁、第205頁至第240頁),足
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前段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罪,或同條款後段之明知為不實之事實而記入帳冊
罪,該罪性質上原即含有業務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
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
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而
無適用刑法第215條之餘地;次按,刑法上業務侵占罪,係
以其所侵占之他人所有物係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且於持有狀
態繼續中,擅自處分,或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
人之行為;且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
,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最高法院10
7年度台上字第194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案發時係擔
任鈺紳公司及鈺得公司之會計財務主管,負責執行鈺紳公司
、鈺得公司業務有關之上開帳戶存提現金、匯款、票據收支
業務,及維持上開交易有關之會計帳務,自屬商業會計法所
稱之主辦會計人員,亦屬從事業務之人。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暨不實事項記入帳冊罪。
㈡被告係基於同一業務侵占之目的,於其任職告訴人鈺紳公司
及鈺得公司期間,持續侵占告訴人鈺紳公司、鈺得公司財物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分
開,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一罪。
㈢又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附表二各編號所為業務侵占、填載
不實會計憑證、將不實事項記入帳冊之行為,在自然意義上
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目的同一,係以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
以業務侵占罪。
㈣爰審酌被告為鈺紳公司及鈺得公司之會計財務主管,卻未忠
實履行受派之職務責任,利用職務之便而為上開業務侵占及
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犯行,罔顧告訴人鈺紳公司、鈺得公司負
責人之信任,侵占告訴人鈺紳公司、鈺得公司財物,造成告
訴人鈺紳公司、鈺得公司受有鉅額之財產損失,所為實屬不
該,法治觀念實有所偏差,固然被告於本案坦承犯行,並業
已和告訴人鈺紳公司、鈺得公司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等情
,有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61號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
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85頁),
然而被告前曾任公司會計並利用該職務之便,涉犯業務侵占
、詐取財物,並變造、偽造有價證券以行使,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19號判決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2月,均緩刑5年確定;復再度任職另家公司財務
經理及主辦會計人員時,為業務侵占、詐取財物、行使變造
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5
號判決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10年;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1889號判決,就原
審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撤銷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6年等情,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5號刑事判決影本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3628號偵卷第249
頁至第265頁;本院卷第173頁至第176頁),足證被告素行
不佳,其三度利用職務之便不法獲取公司財物,利用公司負
責人之信任,將公司之財產納為私有,除使公司財物受損外
,本案甚利用證人謝杏娟、李穰佩之金融帳戶,無端牽連使
證人謝杏娟、李穰佩受檢警調查,肆意將他人信任作為不法
使用,破壞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感,在在顯示其未從前案偵審
程序中悔悟,甚不知珍惜緩刑之寬典,其行為惡性實屬非輕
,且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承其本案犯行時,因其第二件
前案於審理中,擔心帳戶受扣押,遂借用證人謝杏娟之金融
帳戶等語(本院卷第188頁),其竟然於前案偵審過程中,
仍不知警惕,選擇以相同方式侵占公司財物外,甚為了規避
偵查,使用他人帳戶,觀其犯罪手段及所生影響非輕,且被
告本案於任職告訴人鈺紳公司、鈺得公司僅近1年間,竟侵
占高達2,037萬2,858元,縱然其嗣後業已賠付告訴人鈺紳公
司、鈺得公司損失,其所獲利益及犯罪情狀仍屬重大,又被
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提出欲以公益金爭取從輕量刑
等語(本院卷第189頁、第191頁),本院審酌被告業已三度
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物,竟仍抱持和解、賠償、繳納公
益金等利用金錢即可換取刑責減免之想法,本院實難認其對
於自身行為有何真誠悔悟之心,縱然被告坦承犯行,並已賠
償告訴人鈺紳公司、鈺得公司損失,仍不應作為過度有利被
告量刑之依據,再兼衡其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現從事人事
管理,已婚育有未成年子女2名,現與小孩同住,家庭經濟
狀況普通及被告之子經醫院評估之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本
院卷第103頁至第171頁、第190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侵占告訴人鈺紳公
司922萬119元、告訴人鈺得公司1,115萬2,739元部分,雖為
其犯罪所得,然被告已和告訴人鈺紳公司、鈺得公司達成調
解,並業已賠償完畢等情,經本院說明如上,爰依前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仁、李昕諭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鈺紳公司部分
編號 日期 轉出帳戶 轉入帳戶 金額 (新臺幣) 原因 相關證據 1 111年1月25日 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萬6,760元 丙○○挪用鈺紳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鈺紳科技-110年年終獎金加給」之名目) 1、丙○○之自白 2、鈺紳公司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3、鈺紳公司111年1月24日轉帳傳票、111年1月21日出納報銷單 2 111年2月17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8萬5,367元 丙○○挪用鈺紳公司公款 1、丙○○之自白 2、鈺紳公司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3 111年4月12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丙○○挪用鈺紳公司公款 1、丙○○之自白 2、鈺紳公司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4 111年4月15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9萬9,856元 丙○○挪用鈺紳公司公款 1、丙○○之自白 2、鈺紳公司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5 111年5月10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丙○○挪用鈺紳公司公款(灌水至轉帳傳票上「鈺紳科技-111年第一季績效獎金」之名目) 1、丙○○之自白 2、鈺紳公司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3、鈺紳公司111年5月9日出納放行單、111年3月31日轉帳傳票、111年5月5日請款報銷單、111年第一季獎金明細 6 110年6月15日 元大銀行大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以丙○○為抬頭受款人之支票票號#0000000 158萬324元 取款憑條註記「土地切割」為丙○○捏造之交易事由 1、丙○○之自白 2、鈺紳公司元大銀行大統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取款憑條 7 110年6月18日 以丙○○為抬頭受款人之支票票號#0000000 88萬7,000元 取款憑條註記「土地交易顧問費」為丙○○捏造之交易事由 1、丙○○之自白 2、鈺紳公司元大銀行大統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取款憑條 8 110年8月25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1萬7,715元 匯款申請書註記「政府專案」為丙○○捏造之交易事由 1、丙○○之自白 2、謝幸娟之證述 3、鈺紳公司元大銀行大統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9 110年6月1日 永豐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提領現金 14萬1,561元 丙○○挪用鈺紳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109年百里和結匯稅費」之名目) 1、丙○○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吳靜宜之證述 4、鈺紳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暨交易指示憑條 5、鈺紳公司110年6月1日轉帳傳票、出納放行單、請款報銷單、現金簽收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 10 110年7月5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1萬5,459元 丙○○挪用鈺紳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KEEPCO-加工費用」之名目) 1、丙○○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謝幸娟之證述 4、鈺紳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匯款申請單 5、鈺紳公司110年7月5日轉帳傳票、110年6月25日轉帳傳票 11 110年7月5日 丙○○永豐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丙○○挪用鈺紳公司公款(虛立取款暨交易指示憑條上「專案費」之績效獎金名目溢領薪資) 1、丙○○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鈺紳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取款暨交易指示憑條(取款憑條僅記載9萬1,980元,係因已扣除稅金所致) 4、鈺紳公司110年6月25日轉帳傳票、鈺紳公司員工薪資總表、薪資明細表、請款報銷單 12 110年7月26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63萬2,234元+40元匯費 1、丙○○挪用鈺紳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源芯-設計開發尾款(認列費用化)」之名目) 2、匯款申請單註記「源芯尾款」為丙○○捏造之交易事由 1、丙○○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謝幸娟之證述 4、鈺紳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暨交易指示憑條、新臺幣匯款申請單(代傳票)2紙 5、鈺紳公司110年7月26日轉帳傳票、110年7月21日出納放行單、110年7月20日發票 13 110年6月17日 丙○○指示李穰佩開立以丙○○為抬頭受款人之支票票號#0000000 37萬5,000元 丙○○挪用鈺紳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源芯-IC設計開發費用」之名目) 1、丙○○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鈺紳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交易憑單 4、鈺紳公司110年6月17日轉帳傳票、110年6月16日請款報銷單 14 110年8月5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2萬5,442元 丙○○挪用鈺紳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鈺得-代鈺得支付貨款」之名目) 1、丙○○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鈺紳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暨交易指示憑條、交易憑單、台幣匯出匯款交易狀態查詢資料 4、鈺紳公司110年8月5日轉帳傳票、永豐銀行匯出匯款申請單 15 110年8月13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8萬1,245元 1、丙○○挪用鈺紳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鈺得-代鈺得支付貨款」之名目) 2、新臺幣匯款申請單註記「源芯」為丙○○捏造之交易事由 1、丙○○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鈺紳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4、鈺紳公司110年8月13日轉帳傳票、新臺幣匯款申請單(代傳票) 16 110年8月19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萬2,116元 1、丙○○挪用鈺紳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鈺得-代付鈺得科技支付貨款」之名目) 2、新臺幣匯款申請單註記「源芯科技」為丙○○捏造之交易事由 1、丙○○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鈺紳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4、鈺紳公司110年8月19日轉帳傳票、新臺幣匯款申請單(代傳票) 共計 922萬119元
附表二:鈺得公司部分
編號 日期 轉出帳戶 轉入帳戶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相關證據 1 110年9月15日 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0萬1,550元 匯款說明「股票」為丙○○捏造之交易事由 1、丙○○之自白 2、謝幸娟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謝幸娟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2 110年9月15日 以李穰佩為抬頭受款人之支票票號#166803 192萬5,000元 丙○○於110年9月17日將左列支票存入李穰佩台新銀行帳戶,用以支付不動產買賣價金 1、丙○○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3 110年10月1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8萬9,015元 丙○○使用謝幸娟帳戶收受款項 1、丙○○之自白 2、謝幸娟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謝幸娟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4 110年10月1日 以李穰佩為抬頭受款人之支票票號#0000000 197萬5,000元 丙○○於110年10月5日將左列支票存入李穰佩台新銀行帳戶,用以支付不動產買賣價金 1、丙○○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5 110年10月7日 陳達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1,124元 丙○○修繕私人不動產內之插座費用 1、丙○○之自白 2、陳達龍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6 110年10月19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8萬5,000元 匯款說明「股票交易」為丙○○捏造之交易事由 1、丙○○之自白 2、謝幸娟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謝幸娟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7 110年10月19日 李穰佩彰化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8萬5,000元 匯款說明「股票交易」為丙○○捏造之交易事由 1、丙○○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李穰佩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8 110年12月3日 丙○○提領現金 1萬4,500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取款憑條上備註NO3公務車) 1、丙○○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取款憑條 9 110年12月3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8萬9,255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 1、丙○○之自白 2、謝幸娟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謝幸娟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0 110年12月28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2萬2,015元 匯款說明「股票交易」為丙○○捏造之交易事由 1、丙○○之自白 2、謝幸娟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謝幸娟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1 110年12月28日 李穰佩彰化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0萬2,015元 匯款說明「股票交易」為丙○○捏造之交易事由,款項用以支付不動產買賣價金 1、丙○○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李穰佩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2 111年1月5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5萬9,013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 1、丙○○之自白 2、謝幸娟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謝幸娟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3 111年1月5日 丙○○提領現金 1萬4,805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蔡榮-110/12蔡總公務車第04期」、「全民健保局-110/12公司補充保費」之名目) 1、丙○○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取款憑條 3、鈺得公司111年1月5日轉帳傳票 14 111年1月20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2,513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鈺得公司-110年未休假獎金」之名目) 1、丙○○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3、鈺得公司111年1月19日轉帳傳票 15 111年1月25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萬6,863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 1、丙○○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16 111年1月28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萬7,762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 1、丙○○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17 111年2月18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1萬4,382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 1、丙○○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18 111年3月4日 丙○○提領現金 14萬5,000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 1、丙○○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取款憑條 19 111年3月4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2萬4,100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鈺得公司110年未休假獎金) 1、丙○○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20 111年3月28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萬4,100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 1、丙○○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21 111年4月1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385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 1、丙○○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22 111年4月1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萬7,200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鈺得科技-百里和人事費用」之名目) 1、丙○○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3、鈺得公司111年4月1日轉帳傳票 23 111年4月15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2萬4,230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 1、丙○○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24 111年5月5日 丙○○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7萬7,912元 丙○○挪用鈺得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鈺得科技-補充保費、訓練費用、代收款項」之名目) 1、丙○○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3、鈺得公司111年5月5日轉帳傳票、111年5月2日出納放行單 共計 1,115萬2,739元
SCDM-113-訴-290-2025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