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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8號 原 告 林育斌 侯怡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洋頊律師 被 告 喬治車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祐政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廠牌Be ns自用小客車及該車行車執照,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廠 牌BENTLEY自用小客車及該車行車執照予原告林育斌,以及 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廠牌BMW自用小客車及該車行車 執照予原告侯怡蓉,依原告提出之陳報狀,該3部車輛之交 易價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79萬8000元及45萬80 00元,合計173萬6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3萬 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2024-10-24

TCDV-113-補-2338-2024102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3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亮穎、王韻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陳亮穎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 人僅有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併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確認本件是否為連帶債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130-2024102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65號 原 告 魏哲云 被 告 簡誌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房 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 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 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參 照)。又租約終止後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與原告依約定之 租金請求權,二者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亦非同時存在,自無 主從關係,該租金請求非返還房屋之附帶請求,自應併算其 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21號、107年度台抗字第 8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臺中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7 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並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3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被告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9,500元 。關於遷讓系爭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然系爭房屋起訴時因無實際交易價格 供本院判斷,爰參以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3年9月22日房 屋稅籍證明書所核定之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遷讓系爭房 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1萬4,400元。又原告請求3萬8,00 0元部分,係原告依兩造租賃契約之租金請求權,和上開租 賃物返還請求權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故應併算其價額。至 按月給付原告9,500元部分,性質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核屬就遷讓系爭房屋部分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萬2,400元(計算式:21萬4,4 00元+3萬8,000元=25萬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2024-10-24

TCDV-113-補-1865-20241024-1

司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王馨梅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5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柯秀華 元大商業銀行 沙鹿分行 113年11月5日 6,530元 AH0000000 002 沛股有限公司 王保順 元大商業銀行 沙鹿分行 113年11月5日 5,220元 AH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2024-10-24

TCDV-113-司催-563-2024102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07號 債 權 人 李崇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庭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㈢提出請求金額21020元之發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107-2024102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5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鄭亦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貳仟零柒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1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 率依年利率15.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23,384元及相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 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 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緣債務人與債權 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 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 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 款78,68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 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 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1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3384元 鄭亦彤 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002 新臺幣78689元 鄭亦彤 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3384元 鄭亦彤 暨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78689元 鄭亦彤 暨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153-2024102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9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紋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捌佰陸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紋瑛於109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18,587元整未為 清償(消費款113,86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026元整及違約 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13,861元 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195-2024102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4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詹嘉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12月1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 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17日止,帳款尚餘29,229元,及 其中本金25,826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141-2024102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06號 債 權 人 張淑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素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盧素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金額「8,266,400元」是否有誤 ?(因與狀附匯款單金額總計7,018,400元不符)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等)。 ㈣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2年11月23日」之釋明資料。 ㈤確認利息起算日「112年11月23日」之依據為何?(利息應 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㈥請確認聲請狀之證物名稱及件數所載「匯款單影本共8張」 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依狀內所附匯款單影本共14張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106-2024102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徐例緯 丁俞庄 游鑫家 林國志 陳孟靜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相 對 人 昊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昊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 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依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 2條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同法 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 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並請一併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 關持股證明)等予本院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2024-10-24

TCDV-113-司-54-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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