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3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柏賢
選任辯護人 葛彥麟律師
阮聖嘉律師
被 告 吳鴻翔
選任辯護人 林永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34
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五日上午十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上午11
時宣判,惟因被告吳柏賢、吳鴻翔與告訴人庭後成立調解,
調解條件為被告2人各願於114年2月21日前給付告訴人新臺
幣3萬5000元,而被告2人均請求從輕量刑,故為充分審酌被
告2人調解履行情況之犯後態度,以釐清本件宜否從輕量刑
,並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冗等重大理由,爰延展宣示判決
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PCDM-113-金訴-2355-20250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