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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6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楊敏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壹佰陸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 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 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 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 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 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 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於110年11月間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 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0年11月12日核貸信用貸 款20萬元整,並於當日撥款予債務人,雙方約定貸款期間7 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 加8.19%機動調整計算。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 應按月繳付本息,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 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一款)。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 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 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 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 ×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 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 (信用貸款約 定書第八條第三項) 三、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 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 ,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 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8月12日止,經 聲請人催告繳款,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 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遲延 利息未償。 五、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 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線上申請書信用貸款約 定書帳戶明細戶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662號 利息: ==========強制換頁==========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37163元 楊敏芳 自民國113年0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1.88%計算,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9.9%計算

2024-11-05

PCDV-113-司促-31662-2024110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0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許云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零貳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 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 ),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 ,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 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 請人網路 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 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 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透過聲請 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2年 05月15日核貸信用貸款30萬元整,扣除手續費9000元後於當 日撥付予債務人,雙方約定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 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22%機動調整計 算。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應按月繳付本息,雙 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 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 條第一項)。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 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 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 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 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 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三項 )。三、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 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 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 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 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 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四、前 開借款債務人僅繳款至113年08月12日止,經聲請人催討, 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 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未償。 五、本 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為此, 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 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至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 約信用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3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63021元 許云榕 自民國113年08月12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12日止 年息11.93% 001 新臺幣 263021元 許云榕 自民國113年0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4.31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1.93%計算之利息

2024-10-25

TCDV-113-司促-31303-202410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0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吳巧浠即吳宜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捌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 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 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 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 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 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 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 件,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 款,聲請人於111年12月12日核貸信用貸款30萬元整,於 當日扣除手續費9,000元撥付291,000元整予債務人,雙方 並約定貸款期間6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 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68%機動調整計算,並約定自實 際撥款日起,本貸款依年金法計付,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 ,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即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 第一款);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 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 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三款)。 ㈢債務人再次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 貸款,聲請人於112年04月06日核貸信用貸款13萬元整, 於當日扣除手續費6,000元撥付124,000元整予債務人,雙 方並約定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 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55%機動調整計算,並約定自 實際撥款日起,本貸款依年金法計付,按月攤還本金及利 息,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 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 條第一款);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 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三款)。 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 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實 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㈤詎債務人兩筆貸款,借款本息皆繳納至民國113年07月12日 止即未依約履行迄今,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債務人仍置之 不理,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 益。至今仍尚欠如附表所載之本金、利息及遲延利息等未 償。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 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貸款約定書兩份申保人借款 資料往來明細查詢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12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0764元 吳巧浠即吳宜庭 自民國113年07月12日起 至民國113月08月12日止 年息12.39% 001 新臺幣 240764元 吳巧浠即吳宜庭 自民國113年0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4.86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2.3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14057元 吳巧浠即吳宜庭 自民國113年07月12日起 至民國113月08月12日止 年息12.26% 002 新臺幣 114057元 吳巧浠即吳宜庭 自民國113年0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4.71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2.26%計算之利息。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206-2024102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3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陳柏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玖佰陸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 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 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 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 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 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 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 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 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2年10月31 日核貸信用貸款20萬元整,於當日扣除手續費6,000元後撥 付194,000元整予債務人,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 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5.41%機 動調整計算。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應按月繳付 本息,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貸款約定 書第二十條第一項)。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 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 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 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 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 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 條第三項)。三、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 ,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 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 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 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 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 責。四、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07月31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 ,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 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遲 延利息未償。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 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 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貸款約定書線上成立契 約書借款約定書申保人借款資料往來明細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0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2968元 陳柏蒝 自民國113年0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8.54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7.12%計算之利息

2024-10-23

TCDV-113-司促-31031-20241023-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4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林重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11,264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 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 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 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 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 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 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 敘明。二、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 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0年07月02日核貸信用貸款35萬元 整,於當日扣除手續費4,000元後撥付346,000元整予債務人 ,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 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3.7%機動調整計算。上開借款自 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應按月繳付本息,雙方約定所負任何 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一項)。並約 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 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 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 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 ÷365。(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三項)。三、按民法第474 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 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 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 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 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四、詎債務人自民國113 年08月02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債務人 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 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未償。本案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釋明文件 :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貸款約定書線上成立契約書借款 約定書申保人借款資料往來明細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2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1264元 林重佑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民國113月09月02日止 年息5.41% 001 新臺幣211264元 林重佑 自民國113年09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6.49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5.41%計算之利息。

2024-10-22

MLDV-113-司促-7244-20241022-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5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許倩華 債 務 人 林欣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肆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 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 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 ,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 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 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 用貸款,聲請人於113年2月15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 款27萬元整予債務人,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 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9.97%機動計付【現為11.68 %】,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每月還息,到期還本。 (三)上開借款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並約定遲延 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 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 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 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 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 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 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 盡舉證之責。(五)惟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8月20日 ,經聲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 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 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 款271,462元(其中本金270,000元,期前利息1,462元)及遲 延利息。(六)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 ,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 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至感德便。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 約暨(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信貸循環動用及繳 息查詢、存證信函、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0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0000元 林欣妤 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20日止 年息11.68% 001 新臺幣270000元 林欣妤 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6月20日止 年息14.016% 001 新臺幣270000元 林欣妤 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68%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0-21

SCDV-113-司促-10054-2024102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6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何俊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貳佰肆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 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 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 者,始得利用聲 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 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 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 款,聲請人於110年05月27日核貸信用貸款30萬元整,扣 除手續費9000元後於當日撥付予債務人,雙方約定貸款期 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 月調)加5.19%機動調整計算。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 款日起,應按月繳付本息,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一項)。並約定倘立 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 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 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 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 天數÷365。(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三項)。 ㈢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 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 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㈣前開借款債務人僅繳款至113年07月27日止,經聲請人催討 ,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未償。 ㈤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為 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 、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信用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戶 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26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1248元 何俊昱 自民國113年0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8.28%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6.9%計算之利息。

2024-10-16

TCDV-113-司促-30267-2024101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6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陳元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伍佰零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 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 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 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 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 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 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 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 款,聲請人於112年08月15日核貸信用貸款60萬元整,扣 除手續費9000元後於當日撥付予債務人,雙方約定貸款期 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 月調)加3.64%機動調整計算。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 款日起,應按月繳付本息,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一項)。並約定倘立 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 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 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 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 天數÷365。(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三項)。 ㈢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 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 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㈣前開借款債務人僅繳款至113年07月15日止,經聲請人催討 ,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未償。 ㈤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為 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 、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信用貸款約定書帳務明 細戶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266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3503元 陳元彬 自民國113年07月15日起 至民國113年08月15日止 年息5.35% 001 新臺幣533503元 陳元彬 自民國113年08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6.4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5.35%計算之利息。

2024-10-16

TCDV-113-司促-30266-20241016-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90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被 告 劉秀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六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3月19日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於106年1月17日與原告合併,由原告概括 承受其資產及負債)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借款利息於每 月29日結算1次,另明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納,即喪失期限利益 ,並自100年6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 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 被告未依約還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聲明請求判決如主 文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大眾銀行現金卡申請書暨現金卡約定 條款、被告繳費紀錄查詢、金管會函文及合併公告文件等件為證 ,被告雖辯稱:我不是不還,是沒辦法還,我現在已經沒有工作 了,且我身體都是舊傷,沒辦法工作,無力清償云云,惟債務人 是否無力清償債務,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清償義務 之抗辯,是被告上開所辯,難認可採,原告主張,應堪採信。從 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2024-10-09

SJEV-113-重小-1901-2024100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9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楊采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 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 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 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 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 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 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 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 貸款,聲請人於112年03月22日核貸信用貸款30萬元整 ,於當日扣除手續費9,000元後撥付291,000元整予債務 人,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 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54%機動調整計算 。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應按月繳付本息, 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貸款約 定書第二十條第一項)。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 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 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 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 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 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 65。(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三項)。 (三)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 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 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 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 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 盡舉證之責。 (四)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07月22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聲 請人於113年09月23日寄發繳款催告信函,債務人仍置 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 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未償。本案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貸款約定書線上成立契 約書借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戶籍謄本催告信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3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6498元 楊采瑄 自民國113年07月22日起 至民國113月08月22日止 年息12.25% 001 新臺幣276498元 楊采瑄 自民國113年0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4.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2.25%計算之利息。

2024-10-08

TCDV-113-司促-29394-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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