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鍾晴
何若妤
一、債務人何若妤、鍾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玖
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鍾晴於民國110年間至民國112年間邀同債
務人何若妤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4萬6,53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
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鍾晴自就讀學校完成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3萬4,910元整及如附表所
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
債務人何若妤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910元 何若妤、鍾晴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0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4910元 何若妤、鍾晴 自民國114年0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910元 何若妤、鍾晴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SCDV-114-司促-557-2025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