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522號
原 告 曾玉鈴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巷00號5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3年11月19日竹監裁字第50-ZAC178933號、第50-ZAC17893
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
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
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附具裁決書(竹監裁
字第50-ZAC178934號)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TPTA-113-交-3522-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