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9885號
債 權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2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家汝
住同上
債 務 人 SRI WINARTI(溫娜蒂)
住○○市○○區○○○路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雇主居留資料,並為強制
執行,惟查債務人現受僱於第三人陳淑英,該第三人址設屏
東縣○○鄉里○路0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
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
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宋佳蓁
KSDV-113-司執-159885-20250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