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毅平(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1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76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
柒肆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毅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
13年10月25日死亡,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毒偵字第7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74
5公克),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確屬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112年8月1日成份鑑定報告等件在卷可憑,自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因與海洛因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海洛因,一併諭知沒
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PTDM-113-單禁沒-248-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