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安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安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安中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
9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ULDM-114-聲保-42-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