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青峰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青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蕭青峰前犯傷害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057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9
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TCHM-114-聲保-194-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