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被 告 豐勢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弘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
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319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
萬596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
於113年12月5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
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
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TCDV-114-訴-199-2025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