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誌鴻
黃竹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1
37、12148、12168、13279、13455、14294、14983、15434、166
8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12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E○○犯附表甲編號1至4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甲編號1
至40「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
表丁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天○○犯附表甲編號43至66「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甲編號
43至66「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
丁編號4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E○○於民國113年4月25日,天○○(暱稱:飛龍)於113年5月3
1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辰○○(暱稱:土井
津仁,由本院拘提中,待到案後另行審結)、U○○(暱稱:
蕊希、澤木小鐵大,由本院另行審結)、暱稱「甜椒」、「
波妞」等人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
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集團組織之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欺
集團,無證據顯示成員有未成年人),負責擔任提領詐欺款
項,並轉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之工作(俗稱「車手」),
並約定E○○、天○○之報酬分別為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
取款金額之1%。
二、E○○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湯
思瑋、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附表甲編
號1至40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甲編號1至40所示之人,致其
等均陷於錯誤,並於附表甲編號1至40所示之時間,匯款如
附表甲編號1至40所示之金額,至附表甲編號1至40所示帳戶
,嗣由E○○依U○○之指示,持前開各該帳戶之金融卡,分別於
附表甲編號1至16、19至38、40所示之時間,自行提領附表
甲編號1至16、19至38、40所示之金額,或於附表甲編號17
、18、39所示之時間,委由不知情之丙○○提領附表甲編號17
、18、39所示之金額(丙○○部分另經不起訴處分),並將所提
領之款項交付予U○○,U○○再向上層轉予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
,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
三、天○○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
與湯思瑋、辰○○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以附表甲編號43至66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甲編號43至66所
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並於附表甲編號43至66所示之
時間,匯款如附表甲編號43至66所示之金額,至附表甲編號
43至66所示帳戶。嗣由天○○依U○○之指示,於附表甲編號43
至63所示之時間,分別持前開各該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
甲編號43至63所示之金額,並將所提領之款項分別交付予U○
○,U○○再向上層轉予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其又依辰○○之指
示,於附表甲編號64至66所示之時間,分別持前開各該帳戶
之金融卡,提領附表甲編號64至66所示之金額,並將所提領
之款項交付予辰○○,辰○○再向上層轉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
員,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E○○、天○○所犯屬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要旨並聽取當事人
意見,經被告同意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亦認無不得或
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又簡式審
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
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
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
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
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
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
,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
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查本判決以
下引用證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部分,依前開
說明,於被告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即絕對不具證
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E○○、天○○所犯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則不受此限制,是本案關於
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所引用之證據,不包括E○○、天○○以外之
人於警詢、偵訊時未經具結之證述。
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E○○、天○○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聲羈90卷第28頁、偵二卷第205頁、金訴卷二第164、
419頁),核與證人即如附表甲編號1至40、43至66所示之被
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詳如附表乙「卷證出處」欄),並
有E○○之遭手機截圖擷圖照片(警一卷第75-81頁、偵一卷第
129-153頁)、113年6月8日天○○收受人頭帳戶金融卡監視器
畫面擷圖照片(偵一卷第123頁)、天○○之手機擷圖照片(
警二卷第118-134頁、偵二卷第99-107頁)、113年5月16日
監視器影像蒐證照片(警三卷第89-99頁)、及如附表乙「
卷證出處」欄所示書證等件在卷可稽,足認E○○、天○○前揭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為論罪之基礎。從而,本案
事證明確,E○○、天○○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部分修正條文,於000年0月0日生
效施行,而比較新舊法時就關於刑之減輕或科刑限制等事項
在內的之新舊法律相關規定,應綜合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
而不得任意割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參
照)其中:
⑴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
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
元以下罰金。」、「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
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將該條項移列至第19條第1項
,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且刪除第3項規定。
⑵洗錢防制法關於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先於112年6月14日修
正公布,並於同月16日生效,後於113年7月31日又再次修正
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行為時法)。113年7月31日修
正後則移列為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其刑。」(下稱現行法)
⑶揆諸前開見解綜合比較結果:
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E○○、天○○於偵查
、審理中均自白犯罪,且犯罪所得均已繳回(如下述),故前
開行為時法、現行法之減刑規定均有適用,是適用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之量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7年以下」;適
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量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月以上、4年
11月以下」,是現行法之規定較有利於E○○、天○○,應依刑
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逕予適用。
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該條例第
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
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
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指詐欺犯罪,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此項
增訂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
以該條例第47條規定論處。
㈡次按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
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
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
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
」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
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
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
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
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上字第4600號判決參照)。本案於113年9月13日繫屬
於本院,為E○○、天○○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犯案件中最先
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查,又附表甲編號1、43所示犯行分別為E○○、天○○之首次加
重詐欺犯行,揆諸前揭說明,E○○、天○○此部分犯行應論以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至E○
○、天○○所犯附表甲其餘各該編號之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
,則不再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㈢罪名:
⒈核E○○就附表甲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
般洗錢罪。其就附表甲編號2至10、12至40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其就附表甲編號11
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
遂罪,公訴意旨雖認此部分為一般洗錢既遂罪,然因E○○於
提領該被害人所匯款項前即遭警逮捕,前開款項業經圈存,
尚未發生製造金流斷點之結果,應屬未遂,起訴意旨容有未
洽,惟罪名並無變更,僅既遂、未遂之不同,尚無庸變更起
訴法條,附此敘明。
⒉核天○○就附表甲編號43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
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
一般洗錢罪;其就附表甲編號44至6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㈣E○○就附表甲編號5、8、9、12、13、19、22至24、28至31、3
5至40之犯行,天○○就附表甲編號44、45、47至60、62至66
之犯行,雖均有多次提領行為,然各係提領同一被害人遭詐
騙款項,侵害各該被害人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就多次領
款行為,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E○○、天○○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斷。E○○就前揭犯罪事實與U○○、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間相互利用以完成犯罪,天○○就附表甲編號43至63之犯罪
事實與U○○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相互利用以完成犯罪
,天○○就附表甲編號64至66之犯罪事實與辰○○及本案詐欺集
團其他成員間相互利用以完成犯罪均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另E○○、天○○部分犯行,雖有以一提領
行為提領數位被害人所匯款項,然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
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即應以被害人數,決定其犯罪之罪數,
則E○○就附表甲編號1至40所示之犯行、天○○就附表甲編號43
至66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俱應分論併罰。
㈥刑之減輕: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旨在使詐欺犯罪案件之
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
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
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又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其
價額,係法院剝奪犯罪行為人之不法所得,將之收歸國有之
裁判。目的係著重於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
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
。並基於被害人發還優先原則,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時,始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
明文。而犯罪所得如經沒收或追徵,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
規定,並得由權利人向檢察官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
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向檢察官聲請給付。因
此,行為人如已經與被害人成立調(和)解,並已經全部或
一部履行調(和)解之金額,在行為人已經給付被害人之部
分,自應認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而無庸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又此部分既已經合法發還被害人,即係使詐欺被害人
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而達到行為人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之
目的,如行為人已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自得適用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經查:
⒈E○○、天○○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已如前述,又
其等嗣與如附表丙所示之人達成調解,並有附表丙所示之給
付情形,此有附表丙「卷證出處」欄所示書證可憑。
⒉E○○於警詢、本院訊問時陳稱:我的報酬是以每日2,000元計
算等語(警四卷第6-7頁、金訴卷一第88頁),而E○○就附表編
號1至40之領款日共計為11日(113年4月25、27日、同年5月2
、5、6、9、10、11、12、13、14日),可認其因本案所獲得
之報酬為2萬2,000元。天○○於偵訊、本院訊問時陳稱:我的
報酬是以提領款項的1%計算,除了被抓當日沒領到報酬外,
其他天都有收到報酬等語(偵二卷第205頁、金訴卷一第92-9
3頁),參以天○○就附表編號43至66共計提款146萬3,900元,
扣除為警逮捕日即113年6月16日提領之31萬元,可認其因本
案所獲得之報酬為1萬1,539元。而E○○、天○○截至114年2月1
3日已履行給付之調解金額,加總後分別為4萬2,000元、1萬
5,000元,均已逾其等上開所獲報酬,依上開說明,可認E○○
、天○○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7條規定,減輕其刑。
⒊至E○○、天○○於偵、審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犯行,且均
繳回犯罪所得,已如前述,亦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
第1項,及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刑規定,惟因想
像競合從重論以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無從再依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
其刑,就此想像競合之輕罪所具減輕刑責事由,本院於依刑
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125號移送併辦事實,
核與天○○經起訴關於告訴人黃○○(即附表甲編號44)部分,屬
同一犯罪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E○○、天○○正值青壯,不循正
當途徑獲取財物,率以參與犯罪組織之方式及上述分工方式
從事詐欺及洗錢犯行,其等動機及手段應予非難;並審酌其
等擔任車手取款,各提領如附表甲各該編號所示之金額,其
等參與情節及所生成之損害;併參E○○前有竊盜、賭博、公
共危險、幫助洗錢等前科素行,天○○則有毒品等前科素行,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就E○○前已因提
供帳戶而犯幫助洗錢罪,本案竟又擔任車手而犯類似罪質之
加重詐欺犯行,應從重評價。惟念其等於偵、審均坦承犯行
,又其等與附表丙所示之人達成調解,及已有部分給付之情
形,對於所致實害稍有彌補,及其等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
洗錢罪部分,亦有合於上開減刑規定,均為從輕量刑因子;
兼衡E○○於本院審理中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天○○於本
院審理中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其等各自家庭經濟生
活狀況(因涉個人隱私不予揭露,金訴卷二第455頁),暨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甲「主
文」欄所示之刑。
㈨另本於罪責相當原則,審酌E○○、天○○為前揭各次犯行之時間
距離尚近,所犯各罪之手法、情節及侵害法益相類,屬同罪
質之犯罪,且所侵害者非不可回復之法益類型,依刑法第51
條所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執行刑時從最重刑逐罪累加之刑期
應從少酌量;並衡酌其等各次犯罪之情節及整體所生危害等
非難評價,兼衡以刑罰手段相當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疊加
效應,及刑罰矯正效益隨刑期遞減之邊際效益,綜合上開各
情判斷,就E○○、天○○上開所處之刑,分別定如主文所示之
應執行刑。
五、沒收部分
㈠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丁編號1、4所示之手機各為E○○
、天○○所有,均為其等用以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使用;
扣案如附表丁編號2所示之物,為E○○所管領,用以提領詐騙
所得款項;扣案如附表丁編號6所示之物,為天○○所管領,
用以提領詐騙所得款項,均為犯罪所用、所生之物,經其等
自承在卷(偵一卷第34頁、偵二卷第147-148頁);又扣案如
附表丁編號5所示之14萬8,000元,經天○○自承為提領本案被
害人之款項(偵二卷第10頁),均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至附
表丁編號3、7雖各係E○○、天○○提領詐騙所得款項後所得之
憑證,惟非屬犯罪所用工具或所生之物,自無從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E○○、天○○固因本案犯行分別獲有22,000元、11,539元之報酬,然其等依調解條件給付予被害人之金額,各已逾上開報酬,堪認其等已將犯罪所得實際合法發還與被害人,而未保有犯罪所得,爰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㈢至E○○、天○○各所領得附表甲所示之款項,除上開經警查扣部
分,其餘款項均經其等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卷內
無證據顯示尚有款項得由其等個人支配處分,自無從依洗錢
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㈣附表甲編號11未提領之部分既經圈存,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
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金融機構於案情
明確之詐財案件,應將警示帳戶內未被提領之被害人匯入款
項辦理發還,是該餘額既已不在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或
管理中,且明確可由銀行逕予發還,自無沒收之必要,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g○○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轉帳之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人 提領現金之時間、地點、方式、金額(新臺幣) 主文 1 N○○(提告) 假中獎 113年4月25日20時28分,轉帳26,032元(含手續費15元)。 李明宗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E○○ 於113年4月25日20時33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右昌郵局)提領26,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廖志銘(提告)(起訴書誤載為亥○○) 假中獎 113年4月25日20時58分,轉帳36,188元。 E○○ 於113年4月25日21時2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起訴書誤載為348號)(右昌郵局)提領36,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n○○(提告) 假買家 113年4月25日21時12分,轉帳25,123元。 同上 E○○ 於113年4月25日21時15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萊爾富超商盛昌店)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i○○(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4月25日21時19分,轉帳10,000元。 ⒉113年4月25日21時20分,轉帳10,000元。 ⒊113年4月25日21時22分,轉帳8,120元。 同上 E○○ 於113年4月25日21時28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起訴書誤載為348號)(右昌郵局)提領28,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戌○○(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4月27日17時32分,轉帳50,000元。 ⒉113年4月27日17時34分,轉帳50,000元。 高進謚名下之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 1.於113年4月27日17時40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新後勁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2.於113年4月27日17時41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新後勁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3.於113年4月27日17時43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後勁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4.於113年4月27日17時44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起訴書誤載為132號)(全家超商後勁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5.於113年4月27日17時45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起訴書誤載為133號)(全家超商後勁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林子恒(提告) 假買家 113年4月27日22時14分,轉帳45,678元。 陳乙甄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 於113年4月27日22時19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右昌郵局)提領45,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庚○○(提告) 假中獎 113年4月27日22時20分,轉帳16,088元。 E○○ 於113年4月27日22時32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三山店)提領16,005元(含手續費5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林巧莉(提告) 假中獎 ⒈113年5月2日17時24分,轉帳46,015元。 ⒉113年5月2日17時31分,轉帳49,989元。 ⒊113年5月2日17時33分,轉帳3,123元。 林雅珊名下之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 1.於113年5月2日17時29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學高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2.於113年5月2日17時30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起訴書誤載為963號)(統一超商學高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3.於113年5月2日17時31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提領6,005元(含手續費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4.於113年5月2日17時38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大西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5.於113年5月2日17時39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1187號)(全家超商大西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6.於113年5月2日17時41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1188號)(全家超商大西門市)提領13,005元(含手續費5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寅○○(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2日18時52分,轉帳21,013元(含手續費15元)。 同上 E○○ 1.於113年5月2日18時57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蚵仔寮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2.於113年5月2日18時58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蚵仔寮門市)提領1,005元(含手續費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午○○(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5月16日18時4分,轉帳29,985元。 ⒉113年5月16日18時6分,轉帳30,206元。 吳晉杰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 於113年5月16日18時10至11分,在高雄市○○區○○街00號(蚵仔寮郵局)提領60,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劉虹文 (提告) 假客服 113年5月16日18時14分,轉帳49,989元 同上 E○○ 已於113年5月16日18時15分遭警方逮捕而未及將該筆贓款領出後遭圈存。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d○○(提告) (同附表編號44之告訴人) 假買家 ⒈113年5月5日13時59分,轉帳40,001元。 ⒉113年5月5日14時,轉帳40,001元。 ⒊113年5月5日14時22分,轉帳47,999元。 任宥龍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 1.於113年5月5日14時14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後勁郵局)提領60,000元。 2.於113年5月5日14時14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後勁郵局)提領20,000元。 3.於113年5月5日14時29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右昌郵局)提領48,000元(起訴書誤載為40,000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 Y○○(未提告)(同起訴書附表編號27之被害人) 假中獎 1.113年5月10日18時57分(起訴書誤載為19時3分),轉帳29,985元。 2.113年5月10日19時3分,轉帳29,985元。 尤姿泯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 1.於113年5月10日19時1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三山店)提領20,000元。 2.於113年5月10日19時2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三山店)提領10,5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3.於113年5月10日19時13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右昌分行)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4.於113年5月10日19時13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右昌分行)提領10,005元(含手續費5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Z○○(提告) 假貸款 113年5月10日20時2分,轉帳8,050元。 同上 E○○ 於113年5月10日20時10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右昌郵局)提領49,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林宸伃(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0日20時5分,轉帳35,036元。 同上 E○○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H○○(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0日20時2分,轉帳6,011元。 同上 E○○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Q○○(未提告) 假貸款 113年5月10日19時30分,轉帳30,000元。 同上 E○○委由不知情之丙○○提領 E○○委由不知情之丙○○於113年5月10日19時35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亞洲城郵局)提領30,5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酉○○(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0日20時11分,轉帳6,000元。 同上 E○○委由不知情之丙○○提領 E○○委由不知情之丙○○於113年5月10日20時31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藍田郵局)提領10,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地○○(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1日23時42分,轉帳184,138元(含手續費15元)。 許育彬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 1.於113年5月11日23時47分,在高雄市○○區○○街00○00號(莒光郵局)提領60,000元。 2.於113年5月11日23時48分,在高雄市○○區○○街00○00號(莒光郵局)提領60,000元。 3.於113年5月11日23時48分,在高雄市○○區○○街00○00號(莒光郵局)提領30,000元。 4.於113年5月12日0時0分,在高雄市○○區○○街00○00號(莒光郵局)提領34,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0 戊○○(提告) 假買家 於113年5月12日0時5分,轉帳8,012元。 同上 E○○ 於113年5月12日0時14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右昌分行)提領8,005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葉文煜(未提告) 冒名借款 113年5月12日1時34分,轉帳30,000元。 同上 E○○ 於113年5月12日1時38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右昌郵局)提領30,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賴鴻寬(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2日13時22分,轉帳39,980元。 黃琦巽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 1.於113年5月12日13時26分,在高雄市○○區○○街00○00號(莒光郵局)提領60,000元。 2.於113年5月12日13時27分,在高雄市○○區○○街00○00號(莒光郵局)提領30,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林菁瑩(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2日13時22分,轉帳49,981元。 E○○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T○○(提告) 假客服 113年5月9日23時3分,轉帳99,987元。 林仁傑名下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 1.於113年5月9日23時13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楠梓分行)提領60,000元。 2.於113年5月9日23時13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楠梓分行)提領40,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S○○(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0日0時29分,轉帳39,985元。 同上 E○○ 於113年5月10日0時36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楠梓分行)提領40,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M○○(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0日0時43分,轉帳50,002元(含手續費15元)。 同上 E○○ 於113年5月10日0時48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楠梓分行)提領49,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 宙○○(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0日19時8分,轉帳29,987元。 尤姿泯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 於113年5月10日19時11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右昌分行)提領20,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丑○○(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5月11日22時22分,轉帳49,985元。 ⒉113年5月11日22時24分,轉帳49,984元。 許育彬名下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 1.於113年5月11日22時27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安合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2.於113年5月11日22時28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安合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3.於113年5月11日22時29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安合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4.於113年5月11日22時30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藍田郵局)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5.於113年5月11日22時31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起訴書誤載為431號)(藍田郵局)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6.於113年5月11日22時32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起訴書誤載為432號)(藍田郵局)提領17,005元(含手續費5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己○○(提告) 解除盜刷扣款 113年5月11日22時25分,轉帳17,101元。 同上 E○○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G○○(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5月11日21時42分,轉帳5,000元。 ⒉113年5月11日21時44分,轉帳45,000元。 ⒊113年5月11日21時47分,轉帳45,000元。 吳宗穎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 1.於113年5月11日21時45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右昌郵局)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2.於113年5月11日21時46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右昌郵局)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3.於113年5月11日22時5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惠豐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4.於113年5月11日22時7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惠豐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5.於113年5月11日22時7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00號)(統一超商惠豐門市)提領5,005元(含手續費5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甲○○(原名乙○○)(提告) 假中獎 ⒈113年5月12日19時2分,轉帳49,985元。 ⒉113年5月12日19時3分,轉帳6,983元。 謝郁慧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 1.於113年5月12日19時8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亞洲城郵局)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2.於113年5月12日19時9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起訴書誤載為223號)(亞洲城郵局)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3.於113年5月12日19時9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起訴書誤載為224號)(亞洲城郵局)提領16,005元(含手續費5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2 o○○(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2日19時37分,轉帳23,000元。 同上 E○○ 於113年5月12日19時43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右昌郵局)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3 p○○(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3日1時8分,轉帳48,001元。 同上 E○○ 於113年5月13日1時7至8分,在高雄市○○區○○000號(統一超商新昌門市)提領40,010元(含手續費5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K○○(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3日1時22分,轉帳15,000元。 同上 E○○ 於113年5月13日2時32分,在高雄市○○區○○000號(全家超商光昌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及帳戶內其他款項)。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癸○○(提告) 假中獎 ⒈113年5月13日15時38分,轉帳49,989元。 ⒉113年5月13日15時39分,轉帳24,011元。 蔡勻熙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 1.於113年5月13日15時46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亞洲城郵局)提領60,000元。 2.於113年5月13日15時48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起訴書誤載為223號)(亞洲城郵局)提領60,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6 I○○(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3日15時42分,轉帳45,061元(含手續費15元)。 同上 E○○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P○○(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3日15時46分,轉帳12,013元。 同上 E○○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8 子○○(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5月13日19時31分,轉帳50,004元(含手續費15元)。 ⒉113年5月13日19時32分,轉帳50,003(含手續費15元)元。 邱吉祥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 1.於113年5月13日19時36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亞洲城郵局)提領60,000元。 2.於113年5月13日19時36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起訴書誤載為223號)(亞洲城郵局)提領60,000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9 W○○(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3日19時35分,轉帳20,978元。 邱吉祥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3年5月13日19時50分,轉帳27,057元。 E○○委由不知情之丙○○提領 E○○委由不知情之丙○○於113年5月13日19時56分,在高雄市○○區○○街00○00號(莒光郵局)提領28,000元。 40 L○○(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4日12時51分,轉帳49,988元。 黃國強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 1.於113年5月14日12時57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藍田郵局)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2.於113年5月14日12時58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藍田郵局)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3.於113年5月14日12時59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藍田郵局)提領19,005元(含手續費5元)。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R○○(提告)(此部分另行審結) 假買家 ⒈113年5月31日20時許,轉帳49,985元。 ⒉113年5月31日20時3分,轉帳4,198元。 劉以撒名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U○○ ⒈於113年5月31日20時16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加宏店,提領5,400元。 ⒉於113年5月31日20時17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加宏店,提領48,600元。 無 42 d○○(提告)(此部分另行審結) 假買家 113年5月5日13時36分,轉帳17,000元。 任宥龍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U○○ 於113年5月5日13時46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17,005元(含手續費5元)。 無 43 a○○(提告) 假買家 1.113年6月5日20時38分,轉帳49,989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2.113年6月5日20時43分,轉帳49,989元。 趙悒岑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天○○ 於113年6月5日20時47分,在高雄市○○區○○路0號(建楠郵局)提領60,000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4 黃○○(提告) (同併案案號113年度偵字第23125號之告訴人) 假買家 113年6月6日18時40分,轉帳35,066元。 陳子瑄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天○○ 1、於113年6月6日18時42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18,005元(含手續費5元)。 2、於113年6月6日18時43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起訴書誤載為659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c○○(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6月6日20時30分,轉帳49,985元。 ⒉113年6月6日20時31分,轉帳49,985元。 余博葳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天○○ 1.113年6月6日20時34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右昌郵局),提領60,000元。 2.113年6月6日20時35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右昌郵局),提領39,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A○○(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6日20時47分,轉帳49,983元。 同上 天○○ 於113年6月6日20時55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右昌郵局),提領50,900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辛○○(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6月8日16時31分,轉帳99,899元。 ⒉113年6月8日16時33分,轉帳49,959元。 (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陳正豪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天○○ 1. 於113年6月8日16時40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海軍官校郵局)提領60,000元。 2.於113年6月8日16時41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海軍官校郵局)提領60,000元。 3.於113年6月8日16時42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海軍官校郵局)提領29,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8 O○○(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6日14時19分,轉帳69,068元。 陳子瑄名下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天○○ ⒈於113年6月6日14時23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⒉於113年6月6日14時24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⒊於113年6月6日14時25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⒋於113年6月6日14時26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19,00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⒌於113年6月6日14時32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海軍官校郵局)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⒍於113年6月6日14時33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海軍官校郵局)提領20,00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9 壬○○(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6日14時22分,轉帳49,985元。 同上 天○○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巳○○(提告) 假賣家 113年6月6日15時33分(起訴書誤載為16時8分),轉帳46,066元。 陳子瑄名下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天○○ ⒈於113年6月6日15時35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2,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⒉於113年6月6日15時36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20,000元。 ⒊於113年6月6日15時37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4,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⒋於113年6月6日15時38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1 C○○(提告) 假賣家 113年6月6日16時8分,轉帳11,760元。 同上 天○○ 1.於113年6月6日16時16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左營海總店)提領20,000元。 2.於113年6月6日16時22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三信右昌分社)提領20,000元。 3.於113年6月6日16時23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三信右昌分社)提領10,009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F○○(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6日16時11分,轉帳39,123元。 同上 天○○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3 k○○(提告) 假賣家 ⒈113年6月8日23時1分,轉帳49,959元。 ⒉113年6月8日23時4分,轉帳17,100元。 蘇聖坤名下之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天○○ ⒈於113年6月8日23時8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海軍官校郵局)提領20,000元。 ⒉於113年6月8日23時9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海軍官校郵局)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⒊於113年6月8日23時10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海軍官校郵局)提領20,000元。 ⒋於113年6月8日23時13分,在不詳地點提領7,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4 b○○(未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8日23時20分,轉帳33,033元。 同上 天○○ ⒈於113年6月8日23時23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鑫建昌門市)提領20,000元。 ⒉於113年6月8日23時23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鑫建昌門市)提領13,005元(含手續費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5 未○○(提告) 假買家 1.113年6月13日15時54分許,轉帳29,983元 2.113年6月13日16時4分,無摺存款20,000元(含手續費1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蘇于婕名下之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天○○ 1.於113年6月13日15時59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鑫建昌門市)提領20,000元。 2.於113年6月13日15時59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鑫建昌門市)提領9,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3.於113年6月13日16時7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全家右昌門市)提領20,000元。 4.於113年6月13日16時8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全家右昌門市)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5.於113年6月13日16時9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全家右昌門市)提領10,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X○○(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13日16時2分,轉帳20,066元。 同上 天○○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7 宇○○(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13日16時22分,轉帳30,026元。 同上 天○○ ⒈於113年6月13日16時28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北高雄分行)提領20,005元。 ⒉於113年6月13日16時29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北高雄分行)提領10,00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8 J○○(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6月14日16時23分,轉帳49,983元。 ⒉113年6月14日16時25分,轉帳49,986元。 吳乙采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天○○ ⒈於113年6月14日16時29分,在高雄市○○區○○路0號(楠梓建楠郵局)提領60,000元。 ⒉於113年6月14日16時30分,在高雄市○○區○○路0號(起訴書誤載為4號)(楠梓建楠郵局)提領60,000元。 ⒊於113年6月14日16時31分,在高雄市○○區○○路0號(楠梓建楠郵局)提領30,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9 D○○(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14日16時25分,轉帳49,986元。 同上 天○○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0 玄○○(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15日17時35分,轉帳29,985元。 鄧文才(DANG VAN TAI)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天○○ ⒈於113年6月15日17時39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合庫銀行楠梓分行)提領20,005元。 ⒉於113年6月15日17時40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合庫銀行楠梓分行)提領10,00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 B○○(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15日21時34分,轉帳9,015元。 PHO NGVANC HANH名下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天○○ 於113年6月15日21時38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1樓(全家朝明門市)提領19,000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2 q○○(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6月15日22時11分,轉帳49,969元。 ⒉113年6月15日22時13分,轉帳35,123元。 黃慶良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天○○ ⒈於113年6月15日22時19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楠梓郵局)提領60,000元。 ⒉於113年6月15日22時20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起訴書誤載為248號)(楠梓郵局)提領60,000元。 ⒊於113年6月15日22時21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楠梓郵局)提領14,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3 f○○(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15日22時12分,轉帳49,123元。 同上 天○○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 l○○(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6月16日13時20分,轉帳49,985元。 ⒉113年6月16日13時21分,轉帳40,123元。 ⒊113年6月16日13時27分,轉帳30,059元。 林家瑜名下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天○○ ⒈於113年6月16日13時23分,在高雄市○○區○○路00號(陽信銀行楠梓分行)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⒉於113年6月16日13時24分,在高雄市○○區○○路00號(陽信銀行楠梓分行)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⒊於113年6月16日13時25分,在高雄市○○區○○路00號(陽信銀行楠梓分行)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⒋於113年6月16日13時25分,在高雄市○○區○○路00號(陽信銀行楠梓分行)提領10,005元(含手續費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⒌於113年6月16日13時26分,在高雄市○○區○○路00號(陽信銀行楠梓分行)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⒍於113年6月16日13時34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1樓(全家朝明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⒎於113年6月16日13時35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1樓(全家朝明門市)提領10,005元(含手續費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5 卯○○(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6月16日14時0分,轉帳49,986元。 ⒉113年6月16日14時1分,轉帳49,986元。 林家瑜名下之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誤載為林家瑜名下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天○○ ⒈於113年6月16日14時10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OK超商楠陽門市)提領20,000元。 ⒉於113年6月16日14時11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OK超商楠陽門市)提領20,000元。 ⒊於113年6月16日14時12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OK超商楠陽門市)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⒋於113年6月16日14時14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好事登門市)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⒌於113年6月16日14時15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好事登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V○○(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6月16日15時38分,轉帳30,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⒉113年6月16日15時50分,轉帳30,000元。 ⒊113年6月16日16時06分,轉帳30,000元。 吉利沙拿 HANK LA KRI TSANA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天○○ ⒈於113年6月16日16時36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右昌郵局)提領60,000元。 ⒉於113年6月16日16時39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右昌郵局)提領30,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乙(犯罪事實之卷證資料):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卷證出處 1 N○○(提告) ⒈告訴人N○○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六卷第207-209頁) ⒉提領照片、蒐證照片各1張(警一卷第49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六卷第21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六卷第213-219頁) ⒌李明宗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59頁) ⒍113年4月25日提領照片、蒐證照片(警一卷第49頁) 2 廖志銘(提告)(起訴書誤載為亥○○) ⒈告訴人亥○○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六卷第223-224頁) ⒉提領照片1張(警一卷第49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六卷第225-235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七卷第23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二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六卷第237-243頁) ⒍李明宗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59頁) ⒎113年4月25日提領照片(上圖)(警一卷第51頁) 3 n○○(提告) ⒈告訴人n○○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六卷第247-249頁) ⒉提領照片2張(警一卷第51-53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251-252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七卷第252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六卷第253-263頁) ⒍李明宗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59頁) ⒎113年4月25日提領照片(警一卷第51-53頁) 4 i○○(提告) ⒈告訴人i○○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六卷第267-270頁) ⒉提領照片1張(警一卷第53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六卷第273-275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2張(警六卷第27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六卷第279-285頁) ⒍李明宗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59頁) ⒎113年4月25日提領照片(警一卷第53頁) 5 戌○○(提告) ⒈告訴人戌○○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六卷第289-290頁) ⒉提領照片2張(警一卷第55-57頁) ⒊臉書頁面、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警六卷第291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2張(警六卷第292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六卷第293-299頁) ⒍高進謚之新光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65-67頁) ⒎113年4月27日提領照片(警一卷第55-57頁) 6 林子恒(提告) ⒈告訴人e○○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六卷第303-304頁) ⒉提領照片3張(警一卷第59-61頁) ⒊臉書頁面、LINE對話紀錄1份(警六卷第305-313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六卷第31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六卷第317-323頁) ⒍陳乙甄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61-63頁) ⒎113年4月27日提領照片(警一卷第59-61頁) 7 庚○○(提告) ⒈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六卷第327-328頁) ⒉提領照片2張(警一卷第61-63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六卷第329-331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六卷第33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六卷第333-339頁) ⒍陳乙甄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61-63頁) ⒎113年4月27日提領照片(警一卷第61-63頁) 8 林巧莉(提告) ⒈告訴人h○○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六卷第343-344頁) ⒉提領照片2張(警一卷第63-64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3張(警六卷第345-346頁) ⒋instagram對話紀錄1份(警六卷第345-34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六卷第349-355頁) ⒍林雅珊之新光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他字二卷第17-19頁) ⒎113年5月2日提領照片(警一卷第63-64頁) 9 寅○○(提告) ⒈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一卷第209-210頁) ⒉提領照片5張、蒐證照片1張(警八卷第48-50頁) ⒊LINE對話紀錄、網路轉帳紀錄截圖各1張(警一卷第21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一卷第213-215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八卷第38頁) ⒍林雅珊之新光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他字二卷第17-19頁) ⒎113年5月2日提領照片、蒐證照片(警八卷第48-50頁) 10 午○○(提告) ⒈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八卷第21-23頁) ⒉提領照片3張、查獲照片3張(警八卷第42-4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八卷第33-34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八卷第39-40頁) ⒌吳晉杰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他字二卷第11-15頁) ⒍113年5月16日提領照片、查獲照片(警八卷第42-43頁) 11 劉虹文 (提告) ⒈告訴人劉虹文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八卷第25-27頁) ⒉查獲照片3張(警八卷第43-4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八卷第35-36頁) ⒋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八卷第41頁) ⒌吳晉杰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他字二卷第11-15頁) ⒍113年5月16日查獲照片(警八卷第43頁) 12 d○○(提告) (同附表編號44之告訴人) ⒈告訴人d○○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六卷第359-361) ⒉提領照片4張(他字一卷第75頁、警一卷第65-67頁) ⒊交易平台「GYG」對話紀錄1份(警六卷第363-367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3張(警六卷第363-36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六卷第371-379頁) ⒍任宥龍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59頁) ⒎113年5月5日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75頁、警一卷第65-67頁) 13 Y○○(未提告)(同附表編號27之被害人) ⒈被害人Y○○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一卷第265-266頁) ⒉提領照片2張、蒐證照片1張(警六卷第167-169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一卷第259-278頁) 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1張(警一卷第28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六卷第485頁) 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六卷第491-495頁) ⒎尤姿泯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43、49頁) ⒏113年5月10日提領照片、蒐證照片(警六卷第167-169頁) 14 Z○○(提告) ⒈告訴人Z○○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47-52頁) ⒉提領照片1張(警一卷第67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七卷第5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63-69頁) ⒌尤姿泯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43、49頁) ⒍113年5月10日提領照片(下圖)(警一卷第67頁) 15 林宸伃(提告) ⒈告訴人j○○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91-9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95-101頁) ⒊尤姿泯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43、49頁) ⒋113年5月10日提領照片(下圖)(警一卷第67頁) 16 H○○(提告) ⒈告訴人H○○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73-74頁) ⒉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七卷第75頁) ⒊臉書頁面、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75-8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81-87頁) ⒌尤姿泯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43、49頁) ⒍113年5月10日提領照片(下圖)(警一卷第67頁) 17 Q○○(未提告) ⒈被害人Q○○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一卷第289-290頁) ⒉被告E○○委由不知情之丙○○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81頁) ⒊蒐證照片2張(他字一卷第83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一卷第291頁) ⒌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一卷第292-303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37-43頁) ⒎尤姿泯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43、49頁) ⒏丙○○113年5月10日提領照片、蒐證照片(他字一卷第81-83頁) 18 酉○○(提告) ⒈告訴人酉○○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105-108頁) ⒉被告E○○委由不知情之丙○○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81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七卷第109頁) ⒋臉書頁面、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110-11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113-119頁) ⒍尤姿泯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43、49頁) ⒎丙○○113年5月10日提領照片、蒐證照片(他字一卷第81-83頁) 19 地○○(提告) ⒈告訴人地○○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一卷第379-381頁) ⒉提領照片2張(他字一卷第53頁) ⒊旋轉拍賣頁面、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一卷第383-39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一卷第395-403頁) ⒌許育彬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61頁) ⒍113年5月11、12日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53頁) 20 戊○○(提告) ⒈告訴人戊○○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199-200頁) ⒉提領照片1張(他字一卷第53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201-212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七卷第21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217-223頁) ⒍許育彬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61頁) ⒎113年5月11、12日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53頁) 21 葉文煜(未提告) ⒈被害人申○○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227-228頁) ⒉113年5月12日提領照片1張(警一卷第6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七卷第229-230頁) ⒋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233-237頁) ⒌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1張(警七卷第231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239-243頁) ⒎許育彬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61頁) ⒏113年5月12日提領照片(上圖)(警一卷第69頁) 22 賴鴻寬(提告) ⒈告訴人賴鴻寬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247-249頁) ⒉提領照片1張(他字一卷第55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七卷第251頁) ⒋臉書頁面、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各1份(警七卷第255-25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大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259-265頁) ⒍黃琦巽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61頁) ⒎113年5月12日提領照片(上圖)(他字一卷第55頁) 23 林菁瑩(提告) ⒈告訴人m○○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六卷第383-384頁) ⒉提領照片1張(他字一卷第55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273-277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七卷第27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279-285頁) ⒍黃琦巽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61頁) ⒎113年5月12日提領照片(上圖)(他字一卷第55頁) 24 T○○(提告) ⒈告訴人T○○於警詢時之供述 ⒉提領照片2張(他字一卷第45頁) ⒊臺灣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2張(警六卷第385-386頁) ⒋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各1份(警六卷第387-38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六卷第389-395頁) ⒍林仁傑之土地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73-75頁) ⒎113年5月9、10日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45頁) 25 S○○(提告) ⒈告訴人S○○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六卷第399-400頁) ⒉提領照片2張(他字一卷第45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六卷第412頁) ⒋LINE對話紀錄1份(警六卷第414-43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六卷第439-445頁) ⒍林仁傑之土地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73-75頁) ⒎113年5月9、10日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45頁) 26 M○○(提告) ⒈告訴人M○○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六卷第449-451頁) ⒉提領照片2張(他字一卷第45頁) ⒊臉書頁面、LINE對話紀錄1份(警六卷第453-455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六卷第45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埔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六卷第459-463頁) ⒍林仁傑之土地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73-75頁) ⒎113年5月9、10日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45頁) 27 宙○○(提告) ⒈告訴人宙○○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5-8頁) ⒉提領照片1張、蒐證照片1張(警六卷第167-169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七卷第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13-17頁) ⒌尤姿泯之第一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77-81頁) ⒍113年5月10日提領照片、蒐證照片(警六卷第167-169頁) 28 丑○○(提告) ⒈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143-144頁) ⒉提領照片3張(他字一卷第51頁) ⒊臉書頁面、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145-149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2張(警七卷第150-15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153-159頁) ⒍許育彬之玉山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87-93頁) ⒎113年5月11日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51頁) 29 己○○(提告) ⒈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161-162頁) ⒉提領照片3張(他字一卷第51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七卷第163頁) ⒋LINE對話、通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164-16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167-173頁) ⒍許育彬之玉山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87-93頁) ⒎113年5月11日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51頁) 30 G○○(提告) ⒈告訴人G○○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123-124頁) ⒉提領照片2張(他字一卷第49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3張(警七卷第125-127頁) ⒋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128-130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街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133-139頁) ⒍吳宗穎第一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83-85頁) ⒎113年5月11日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49頁) 31 乙○○(提告) ⒈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289-290頁) ⒉113年5月12日提領照片1張(他字一卷第55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2張(警七卷第291頁) ⒋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291-29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七卷第295-299頁) ⒍謝郁慧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95-97頁) ⒎113年5月12日提領照片(下圖)(他字一卷第55頁) 32 o○○(提告) ⒈告訴人o○○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303-306頁) ⒉提領照片1張(他字一卷第57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307-310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七卷第31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313-319頁) ⒍謝郁慧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95-97頁) ⒎113年5月12日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57頁) 33 p○○(提告) ⒈告訴人p○○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四卷第33-34頁) ⒉提領照片4張、蒐證照片2張(警四卷第15-19、23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四卷第35頁) ⒋LINE、SYT授權網絡服務遊戲交易平台對話紀錄各1份(警四卷第35-4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四卷第45-47頁) ⒍謝郁慧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95-97頁) ⒎113年5月13日提領照片、蒐證照片(警四卷第15-19、23頁) 34 K○○(提告) ⒈告訴人K○○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四卷第49-51頁) ⒉提領照片3張、蒐證照片2張(警四卷第19-21、23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四卷第56頁) ⒋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警四卷第59-6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四卷第71-72頁) ⒍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四卷第79頁) ⒎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四卷第99-101頁) ⒏謝郁慧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95-97頁) ⒐113年5月13日提領照片、蒐證照片(警四卷第19-21、23頁) 35 癸○○(提告) ⒈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323-324頁) ⒉113年5月13日提領照片1張(他字一卷第59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327-331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2張(警七卷第32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333-339頁) ⒍蔡勻熙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61頁) ⒎113年5月13日提領照片(上圖)(他字一卷第59頁) 36 I○○(提告) ⒈告訴人I○○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343-344頁) ⒉113年5月13日提領照片1張(他字一卷第59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345-34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七卷第347-348頁) ⒌蔡勻熙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61頁) ⒍113年5月13日提領照片(上圖)(他字一卷第59頁) 37 P○○(提告) ⒈告訴人P○○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351-354頁) ⒉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355-358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七卷第35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寶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361-367頁) ⒌113年5月13日提領照片1張(他字一卷第59頁) ⒍蔡勻熙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61頁) ⒎113年5月13日提領照片(上圖)(他字一卷第59頁) 38 子○○(提告) ⒈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391-392頁) ⒉113年5月13日提領照片1張(他字一卷第85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七卷第395頁) ⒋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395-39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水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399-405頁) ⒍邱吉祥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59頁) ⒎113年5月13日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85頁) 39 W○○(提告) ⒈告訴人W○○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409-410頁) ⒉113年5月13日提領照片1張(他字一卷第85頁) ⒊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413-417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2張(警七卷第41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419-425頁) ⒍邱吉祥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59頁) ⒎113年5月13日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85頁) ⒏丙○○提領照片1張、蒐證照片5張(他字一卷第87-91頁) 40 L○○(提告) ⒈告訴人L○○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429-430頁) ⒉113年5月14日提領照片3張(他字一卷第61頁) ⒊messenger對話、通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431-43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435-441頁) ⒌黃國強之第一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99-101頁) ⒍113年5月14日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61頁) 41 R○○(提告) ⒈告訴人R○○於警詢時之供述(偵七卷第25-26頁) ⒉提領照片、對比指認暨現場照片20張(偵七卷第15-24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偵七卷第27頁) ⒋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塗厝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七卷第33-38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七卷第39頁) ⒍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塗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七卷第43-45頁) ⒎劉以撒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七卷第29-31頁) 42 d○○(提告) ⒈告訴人d○○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六卷第359-361) ⒉提領照片2張(他字一卷第63-64頁) ⒊蒐證照片12張(他字一卷第64-73、77頁) ⒋交易平台「GYG」對話紀錄1份(警一卷第237-241頁) ⒌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一卷第245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一卷第247-251頁) ⒎任宥龍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59頁) 43 a○○(提告) ⒈告訴人a○○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五卷第13-17頁) ⒉提領照片4張、查獲照片1張(警五卷第31-33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警五卷第19-24頁) ⒋messenger對話紀錄、通話紀錄各1份(警五卷第25-26頁) ⒌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五卷第26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五卷第29-30頁) ⒎趙悒岑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五卷第3-5頁) ⒏113年6月5日提領照片、查獲照片(警五卷第31-33頁) 44 黃○○(提告) (同併案案號113年度偵字第23125號之告訴人) ⒈告訴人黃○○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429-431頁) ⒉提領照片1張、蒐證照片1張(警二卷第107頁) ⒊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433-436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十卷第43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437-443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偵卷第53、77頁) ⒎陳子瑄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47-163頁) ⒏113年6月6日提領照片(警二卷第107頁) 45 c○○(提告) ⒈告訴人c○○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447-450頁) ⒉提領照片1張、蒐證照片4張(警二卷第109-111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451-455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2張(警十卷第45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457-463頁) ⒍余博葳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65-171頁) ⒎13年6月6日提領、蒐證照片(警二卷第109-111頁) 46 A○○(提告) ⒈告訴人A○○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467-468頁) ⒉提領照片1張、蒐證照片4張(警二卷第109-111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十卷第469頁) ⒋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471-47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475-481頁) ⒍余博葳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65-171頁) ⒎13年6月6日提領、蒐證照片(警二卷第109-111頁) 47 辛○○(提告) ⒈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485-487頁) ⒉提領照片1張、蒐證照片3張(警二卷第115-116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2張(警十卷第495頁) ⒋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497-502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十卷第503-504頁) 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509-513頁) ⒎陳正豪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77-179頁) ⒏113年6月8日提領、蒐證照片(警二卷第115-116頁) 48 O○○(提告) ⒈告訴人O○○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九卷第325-332頁) ⒉臉書頁面、LINE對話紀錄1份(警九卷第333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九卷第33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九卷第339-343頁) ⒌陳子瑄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39-141頁) 49 壬○○(提告) ⒈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九卷第347-348頁) ⒉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九卷第351頁) ⒊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警九卷第352-35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九卷第359-365頁) ⒌陳子瑄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39-141頁) 50 巳○○(提告) ⒈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九卷第369-371頁) ⒉臉書頁面、LINE對話紀錄1份(警九卷第373-381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九卷第37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大內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九卷第389-393頁) ⒌陳子瑄之兆豐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43-145頁) 51 C○○(提告) ⒈告訴人C○○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397-39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399-405頁) ⒊陳子瑄之兆豐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43-145頁) ⒋警製被告天○○涉嫌詐欺案被害人、警示帳戶、提款時間及金額一覽表(偵二卷第115頁) 52 F○○(提告) ⒈告訴人F○○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409-410頁) ⒉旋轉拍賣頁面、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411-415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十卷第41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弩察局鼓山分局旗津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417-425頁) ⒌陳子瑄之兆豐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43-145頁) ⒍警製被告天○○涉嫌詐欺案被害人、警示帳戶、提款時間及金額一覽表(偵二卷第115頁) 53 k○○(提告) ⒈告訴人k○○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517-518頁) ⒉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十卷第521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523-52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府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529-535頁) ⒌蘇聖坤之連線銀行帳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81-191頁) 54 b○○(未提告) ⒈被害人b○○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539-542頁) ⒉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543-548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十卷第54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十卷第551-553頁) ⒌蘇聖坤之連線銀行帳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81-191頁) 55 未○○(提告) ⒈告訴人未○○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557-559頁) ⒉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警十卷第561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564-56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567-573頁) ⒌蘇于婕之連線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93、203頁) 56 X○○(提告) ⒈告訴人X○○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577-580頁) ⒉臉書頁面、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581-590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十卷第59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警察局新湖分局新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593-599頁) ⒌蘇于婕之連線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93、203頁) 57 宇○○(提告) ⒈告訴人宇○○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603-605頁) ⒉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十卷第607頁) ⒊臉書、全家好賣頁面、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609-61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619-625頁) ⒌蘇于婕之連線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93、203頁) 58 J○○(提告) ⒈告訴人J○○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629-630頁) ⒉網路轉帳紀錄截圖2張(警十卷第631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63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635-641頁) ⒌吳乙采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205-207頁) 59 D○○(提告) ⒈告訴人D○○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645-647頁) ⒉臉書頁面、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653-658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十卷第65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659-665頁) ⒌吳乙采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205-207頁) 60 玄○○(提告) ⒈告訴人玄○○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669-670頁) ⒉臉書頁面、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671-67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677-681頁) ⒋鄧文才(DANG VAN TAI)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209-219頁) 61 B○○(提告) ⒈告訴人B○○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685-687頁) ⒉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十卷第693頁) ⒊旋轉拍賣頁面、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694-69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十卷第701-705頁) ⒌PHO NGVANCHANH之玉山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221-237頁) 62 q○○(提告) ⒈告訴人q○○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709-711頁) ⒉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713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2張(警十卷第71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715-721頁) ⒌黃慶良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239-245頁) 63 f○○(提告) ⒈告訴人f○○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725-727頁) ⒉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十卷第729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729-73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七賢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731-737頁) ⒌黃慶良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239-245頁) 64 l○○(提告) ⒈告訴人l○○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740-742頁) ⒉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745-74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十卷第749-753頁) ⒋林家瑜之新光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247-249頁) 65 卯○○(提告) ⒈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757-760頁) ⒉網路轉帳紀錄截圖2張(警十卷第767-769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778-78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景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789-795頁) ⒌林家瑜之連線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251-253頁) 66 V○○(提告) ⒈告訴人V○○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799-802頁) ⒉被告天○○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警二卷第117頁) ⒊查獲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6張(警二卷第101-105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3張(警十卷第806頁) ⒌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811-833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835頁) ⒎吉利沙拿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147-150頁)
附表丙(調解情形):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已調解成立之被告 調解內容 至114年2月13日止之履行情形 (新臺幣) 卷證出處 1(附表一編號1) N○○ E○○ E○○願給付N○○7,000元,自民國115年2月15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N○○指定帳戶 ⒈告訴人N○○114年1月16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335頁) ⒉114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618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479-480頁) 2(附表一編號3) n○○ E○○ E○○願給付n○○7,000元,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n○○指定帳戶 ⒈告訴人n○○114年1月16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339頁) ⒉114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642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481-482頁) 3(附表一編號8) h○○ E○○ E○○願給付h○○20,000元,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於每月14日以前,按月給付4,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h○○指定帳戶 8000元 ⒈本院113年11月14日調解簡要紀錄表(金訴二卷第65頁) ⒉告訴人h○○113年11月14日刑事陳述狀1份(金訴二卷第69頁) ⒊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51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235-236頁) ⒋E○○給付證明2份(金訴二卷第459、461頁) 4(附表一編號15) 林宸伃 E○○ E○○願給付林宸伃9,000元,分別於民國114年11月30日、114年12月15日,各給付4,500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林宸伃指定帳戶 ⒈告訴人j○○114年1月16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343頁) ⒉114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60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483-484頁) 5(附表一編號16) H○○ E○○ E○○願給付H○○2,000元,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H○○指定帳戶 ⒈告訴人H○○114年1月16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347頁) ⒉114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4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485-486頁) 6(附表一編號19) 地○○ E○○ E○○願給付地○○45,000元,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於每月末日以前,按月給付4,5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地○○指定帳戶 ⒈告訴人地○○114年1月16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351頁) ⒉114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7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487-488頁) 7(附表一編號23) 林菁瑩 E○○ E○○願給付林菁瑩20,000元,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於每月14日以前,按月給付4,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林菁瑩指定帳戶 8000元 ⒈本院113年11月14日調解簡要紀錄表(金訴二卷第73頁) ⒉告訴人m○○113年11月14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77頁) ⒊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51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235-236頁) ⒋告訴人m○○114年1月3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289頁) ⒌E○○給付證明2份(金訴二卷第459、461頁) 8(附表一編號25) S○○ E○○ E○○願給付S○○10,000元,分別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115年1月15日,各給付5,000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S○○指定帳戶 ⒈告訴人S○○114年1月16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355頁) ⒉114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8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489-490頁) 9(附表一編號27) 宙○○ E○○ E○○願給付宙○○6,000元,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H○○指定帳戶 6,000元 ⒈本院113年11月14日調解簡要紀錄表(金訴二卷第81頁) ⒉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54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239-240頁) ⒊E○○給付證明1份(金訴二卷第457頁) 10(附表一編號29) 己○○ E○○ E○○願給付己○○4,000元,於民國113年12月14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己○○指定帳戶 4,000元 ⒈本院113年11月14日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金訴二卷第85頁) ⒉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53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241-242頁) ⒊E○○給付證明1份(金訴二卷第461頁) 11(附表一編號31) 甲○○(原名乙○○) E○○ E○○願給付乙○○20,000元,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於每月30日以前(除114年2月28日外),按月給付3,000元(除最後一期為2,000元外)至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乙○○指定帳戶 6,000元 ⒈本院113年11月14日調解簡要紀錄表(金訴二卷第73頁) ⒉告訴人乙○○113年11月14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97頁) ⒊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50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245-246頁) ⒋E○○給付證明2份(金訴二卷第459-461頁) 12(附表一編號33) p○○ E○○ E○○願給付p○○15,000元,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於每月28日以前,按月給付5,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p○○指定帳戶 5,000元 ⒈本院113年11月14日調解簡要紀錄表(金訴二卷第101頁) ⒉告訴人p○○113年11月14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105頁) ⒊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57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247-248頁) ⒋E○○給付證明1份(金訴二卷第459頁) 13(附表一編號40) L○○ E○○ E○○願給付L○○12,000元,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L○○指定帳戶 ⒈告訴人L○○113年11月10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61頁) ⒉告訴人L○○114年1月16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359頁) ⒊114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3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491-492頁) 14(附表一編號49) 辛○○ E○○ E○○願給付辛○○50,000元,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於每月28日以前,按月給付5,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辛○○指定帳戶 5,000元 ⒈本院113年11月14日調解簡要紀錄表(金訴二卷第111頁) ⒉告訴人辛○○113年11月14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115頁) ⒊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58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249-250頁) ⒋E○○給付證明1份(金訴二卷第459頁) 15(附表一編號54) F○○ 天○○ 天○○願給付F○○10,000元,於民國114年2月13日以前,以現金方式全數給付F○○ 15,000元 ⒈告訴人F○○114年1月16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363頁) ⒉114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3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493-494頁) ⒊告訴人F○○114年2月13日審判筆錄(金訴二卷第456頁) 16(附表一編號60) J○○ E○○ E○○願給付J○○20,000元,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於每月20日以前,按月給付4,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J○○指定帳戶 ⒈告訴人J○○113年11月18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127頁) ⒉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55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251-252頁) 17(附表一編號66) l○○ E○○ E○○願給付l○○20,000元,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於每月20日以前,按月給付5,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l○○指定帳戶 ⒈本院113年11月14日調解簡要紀錄表(金訴二卷第129頁) ⒉告訴人l○○113年11月14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131頁) ⒊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52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253-254頁) 天○○ 天○○願給付l○○20,000元,於民國114年2月20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l○○指定帳戶 ⒈告訴人l○○114年1月16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367頁) ⒉114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6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495-496頁)
附表丁(扣押物):
編號 扣押物品及數量 所有人 說明 1 I phone 8 plus手機1支 E○○ 門號:+0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2 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1張 E○○ 帳號:000000000000 3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 E○○ 4 Redmi 12 5G手機1支 天○○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新臺幣14萬8,000元 天○○ 6 郵局信託銀行金融卡2張 天○○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張 天○○
CTDM-113-金訴-72-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