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旻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100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旻錡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謝旻錡於本院
準備及審判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法律適用:
(一)新舊法比較
查:被告謝旻錡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
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
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本案被告所涉及洗錢之金額
未達1億元,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以新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
有利,故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二)核被告就附表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之洗錢罪。被告分別與「李白」「杜甫」「馬克」「順
風順水」「紅財神」、曹國靖及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其他成
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如附表編號所為,各係以一行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及洗錢罪,均應分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
應以被害人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被告就附表各
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四)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前規定:「犯前二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犯前4
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
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
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
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
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又想像競合犯
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
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
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
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
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
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
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
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
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經查,被告
就附表所為之犯行,雖已分別從一重之刑法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罪處斷,然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被告罪名所涉相關
加重、減免其刑之規定,仍應列予說明,並於量刑時在加重
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度內合併評價。故本案被告就附表各編
號所為之犯行,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不諱,應認被告對洗錢
行為事實有所自白,是就此部分減輕事由,自應由量刑時併
予衡酌。至被告未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故無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輕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分別參與所詐取如附表
所示之財產數額,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有無與告訴人或被
害人等和解之情形,及考量就犯罪動機、目的部分,其所為
與一般類此情況而擔任取款車手或車手頭犯行之行為人之普
遍心態並無差異,除此之外尚不足認定有何進一步之主觀目
的,不為其不利考量;所受刺激部分,本案難認其係受有何
等不當之外在刺激始致犯罪,不為其不利考量;暨考量其於
審理中所自承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依相關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知之品行,並就其符合洗錢防制法之自
白減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四、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一)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
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
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
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
,而更加妥適(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
照)。
(二)經查,被告於本案雖有數罪併罰之情形,然觀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知被告目前因詐欺等案件,尚有相當數
量之案件仍在審判或待定應執行刑中,是其上開所犯各罪,
於本判決確定後,尚可與他案罪刑,另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審
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次數及其
參與犯罪程度等情狀,酌定應執行之刑,是為減少不必要之
重複裁判,就被告所犯本案各罪,爰不於本判決定應執行刑
,併予敘明。
五、沒收:
被告本院中供稱:我有領到1000元之車資等語(院卷第113
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
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由檢察官張馨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表
編號 對應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謝旻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謝旻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謝旻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謝旻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謝旻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謝旻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謝旻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謝旻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謝旻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謝旻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謝旻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謝旻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謝旻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謝旻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謝旻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謝旻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謝旻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謝旻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謝旻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謝旻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1003號
被 告 謝旻錡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0鄰○○巷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旻錡(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前經本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6743號等案提起公訴,且為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59號等案審理中)於民國111年間
,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下稱TELEGR
AM)帳號暱稱「李白」「杜甫」「馬克」「順風順水」「紅
財神」等男子(下稱「李白」「杜甫」「馬克」「順風順水
」「紅財神」)及陳柏安(已歿)、曹國靖(涉案部分,員
警另案偵辦)所屬、由成年人所組成、具持續性、牟利性及
結構性之詐騙犯罪組織(下稱詐騙集團),且依該詐騙集團
組織分工,由謝旻錡負責以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騙款項(
代號「1號」,即俗稱 「車手」工作),並將該款項交予曹
國靖(代號「2號」,即俗稱 「收水」工作),曹國靖再將
之轉交予上手陳柏安(代號「3號」)而回款,謝旻錡因此
可獲致每次提領金額百分之2之報酬。謝旻錡與「李白」「
杜甫」「馬克」「順風順水」「紅財神」及陳柏安、曹國靖
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推某員
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致如附表
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
一所示金額款項至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內,迄轉帳完畢,
謝旻錡即按前述組織分工,於如附表二所示提款時間,在如
附表二所示提款地點,以如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及
密碼,自各該帳戶提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款項,並透過如附
表所示「收水」人員,將各該款項轉交予陳柏安而回款完成
,嗣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發現遭詐騙,乃報警處理,經警調
閱監視器畫面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附表一編號2、12所示被害人未
提出告訴)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旻錡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
且有如附表一、二所示相關憑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
白屬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謝旻錡所為,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第2條第2款之洗錢、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
重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揭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
取財罪。被告與共犯「李白」「杜甫」「馬克」「順風順水
」「紅財神」及陳柏安、曹國靖等人所為上揭犯行,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子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柏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有無告訴) 詐騙方式 民國 轉帳時間 民國 轉帳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相關憑據 1 蘇璦 (有) 某員假以民宿業者、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名義,致電蘇璦,佯稱其訂購商品資訊有誤,須依指示操作變更設定云云 自111年11月16日晚間8時48分許起 4萬9,985元 2萬7,128元 000-0000000000000號 1.告訴人蘇璦於警詢中之指述 2.告訴人蘇璦之手機轉帳畫面翻拍照片 3.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2 黃昶勳 (無) 某員假以「秘境莊園」電商業者、不詳金融機構客服人員名義,致電黃昶勳,佯稱其訂購商品資訊有誤,須依指示操作變更設定云云 自111年11月16日晚間8時57分許起 4萬9,989元 2萬3,011元 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害人黃昶勳於警詢中之指述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3 蔡靜文 (有) 某員假以蝦皮購物網站、第一銀行客服人員名義,致電蔡靜文,佯稱其訂購商品資訊有誤,須依指示操作變更設定云云 於111年11月18日晚間6時37分許 4萬9,984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1.告訴人蔡靜文於警詢中之指述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4 馬春梅 (有) 某員假以某購物網站、郵局客服人員名義,致電馬春梅,佯稱其訂購商品資訊有誤,須依指示操作變更設定云云 於111年11月18日晚間7時53分許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1.告訴人馬春梅於警詢中之指述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3.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5 蘇之觀 (有) 某員假以旋轉拍賣購物網站、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名義,透過電子郵件、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訊息與蘇之觀聯繫,佯稱其交易帳號問題,須依指示操作設定云云 於111年11月18日晚間8時18分許 1萬2,038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1.告訴人蘇之觀於警詢中之指述 2.告訴人蘇之觀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3.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6 許育蓁 (有) 某員假以旋轉拍賣購物網站、玉山銀行客服人員名義,透過LINE訊息、電話通訊與許育蓁聯繫,佯稱其交易帳號驗證,須依指示操作設定云云 於111年11月18日晚間10時18分許 3萬8,019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1.告訴人許育蓁於警詢中之指述 2.告訴人許育蓁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3.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7 盧惠玲 (有) 某員假以「山水電器」電商業者、玉山銀行客服人員名義,透過LINE訊息、電話通訊與盧惠玲聯繫,佯稱其交易帳號問題,須依指示操作變更設定云云 於111年11月20日晚間8時29分許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號 1.告訴人盧惠玲於警詢中之指述 2.告訴人盧惠玲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3.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4.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8 陳閎霖 (有) 某員假以誠品電商業者、郵局客服人員名義,透過LINE訊息、電話通訊與陳閎霖聯繫,佯稱其交易帳號問題,須依指示操作變更設定云云 於111年11月20日晚間9時51分許 7,122元 000-0000000000000號 1.告訴人陳閎霖於警詢中之指述 2.告訴人陳閎霖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3.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9 簡詩文 (有) 某員假以旋轉拍賣購物網站、玉山銀行客服人員名義,透過透過LINE訊息、電話通訊與簡詩文聯繫,佯稱其交易帳號問題,須依指示操作變更設定云云 於111年11月20日晚間10時8分許 4,052元 000-0000000000000號 1.告訴人簡詩文於警詢中之指述 2.告訴人簡詩文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3.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10 黃浩展 (有) 某員假以順發3C電商業者、某金融機構客服人員名義,致電黃浩展,佯稱其交易帳號問題,須依指示操作變更設定云云 於111年11月20日晚間9時0分許 9萬9,986元 000-0000000000000號 1.告訴人黃浩展於警詢中之指述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11 林侑萱 (有) 某員假以某民宿業者、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名義,透過LINE訊息、電話通訊與林侑萱聯繫,佯稱其交易帳號問題,須依指示操作變更設定云云 於111年11月20日晚間9時32分許 8,985元 000-0000000000000號 1.告訴人林侑萱於警詢中之指述 2.告訴人林侑萱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3.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12 張詠政 (無) 某員假以萬年東海玩具電商業者、某金融機構客服人員名義,致電張詠政,佯稱其訂購商品資訊有誤,須依指示操作變更設定云云 於111年11月20日晚間9時25分許 2萬2,123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害人張詠政於警詢中之指述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13 曾喜彥 (有) 某員假以某購物網站、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名義,致電曾喜彥,佯稱其訂購商品資訊有誤,須依指示操作變更設定云云 自111年11月21日凌晨0時3分許起 2萬9,989元 9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1.告訴人曾喜彥於警詢中之指述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14 陳純正 (有) 某員假以京城銀行客服人員名義,透過某網頁連結與陳純正聯繫,且偽以開通某交易功能為由,要求陳純正匯款。 於111年12月15日下午4時14分許 9萬9,999元 000-0000000000000號 1.告訴人陳純正於警詢中之指述 2.告訴人陳純正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3.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15 黃怡華 (有) 某員假以旋轉拍賣網站、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名義,透過LINE訊息、電話通訊與黃怡華聯繫,佯稱其訂購商品資訊有誤,須依指示操作變更設定云云 於111年12月15日下午4時18分許 8,234元 000-0000000000000號 1.告訴人黃怡華於警詢中之指述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16 高家祥 (有) 某員假以「未來實驗室」電商業者、臺灣銀行客服人員名義,透過LINE訊息、電話通訊與高家祥聯繫,佯稱其訂購商品資訊有誤,須依指示操作變更設定云云 於111年12月15日下午4時33分許 2萬9,988元 000-0000000000000號 1.告訴人高家祥於警詢中之指述 2.告訴人高家祥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3.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17 王珮如 (有) 某員假以網路賣家名義,透過LINE訊息、臉書社群網站通訊功能與王珮如聯繫,佯稱願出售演場會門票云云。 於111年12月15日晚間6時20分許 9,0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1.告訴人王珮如於警詢中之指述 2.告訴人王珮如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3.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18 廖力司 (有) 某員假以「台灣動物緊急救援小組」網站、富邦銀行客服人員名義,致電廖力司,佯稱其繳款帳號問題,須依指示操作變更設定云云 於111年12月15日晚間6時22分許 2萬5,123元 000-000000000000號 1.告訴人廖力司於警詢中之指述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19 劉晴晴 (有) 某員假以旋轉拍賣網站、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名義,透過LINE訊息、電話通訊與劉晴晴聯繫,佯稱其訂購商品資訊有誤,須依指示操作變更設定云云 於111年12月15日晚間7時13分許 9,998元 000-000000000000號 1.告訴人劉晴晴於警詢中之指述 2.告訴人劉晴晴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3.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20 吳靜蓉 (有) 某員假以「未來實驗室」電商業者、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名義,透過LINE訊息、電話通訊與吳靜蓉聯繫,佯稱其訂購商品資訊有誤,須依指示操作變更設定云云 自111年12月15日晚間8時31分許起 4萬9,985元 1萬0,123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1.告訴人吳靜蓉於警詢中之指述 2.告訴人吳靜蓉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3.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附表二:
編號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民國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收水 相關憑據 1 謝旻錡 111年11月16日晚間8時52分許 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六家分行) 4萬9,00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曹國靖 1.提款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2 謝旻錡 111年11月16日晚間8時55分許 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六家分行) 2萬8,00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曹國靖 1.提款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3 謝旻錡 111年11月16日晚間9時1分許 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六家分行)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 曹國靖 1.提款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4 謝旻錡 111年11月16日晚間9時2分許 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六家分行) 2萬3,00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曹國靖 1.提款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5 謝旻錡 111年11月18日晚間6時42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竹北光明郵局)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曹國靖 1.提款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6 謝旻錡 111年11月18日晚間7時58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竹北光明郵局) 2萬9,000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曹國靖 1.提款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7 謝旻錡 111年11月18日晚間8時23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竹北光明郵局) 1萬2,000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曹國靖 1.提款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8 謝旻錡 111年11月18日晚間8時24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竹北光明郵局)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曹國靖 1.提款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9 謝旻錡 111年11月18日晚間10時21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竹北光明郵局) 3萬8,000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曹國靖 1.提款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10 謝旻錡 111年11月20日晚間8時31分許 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台中商銀竹北分行) 2萬元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 曹國靖 1.提款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11 謝旻錡 111年11月20日晚間9時54分許 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台中商銀竹北分行) 7,00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曹國靖 1.提款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12 謝旻錡 111年11月20日晚間10時13分許 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六家分行) 4,00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曹國靖 1.提款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13 謝旻錡 自111年11月20日晚間9時2分許起迄同日晚間9時4分許止 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1、2樓(新光商業銀行六家分行)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9,00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曹國靖 1.提款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14 謝旻錡 111年11月20日晚間9時35分許 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台中商銀竹北分行)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 曹國靖 1.提款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15 謝旻錡 111年11月20日晚間9時29分許 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台中商銀竹北分行) 2萬元 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曹國靖 1.提款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16 謝旻錡 自111年11月21日凌晨0時6分許起迄同日凌晨0時7分許止 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六家分行) 2萬元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曹國靖 1.提款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17 謝旻錡 自111年11月21日凌晨0時13分許起迄同日凌晨0時16分許止 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六家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000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曹國靖 1.提款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18 謝旻錡 自111年12月15日下午4時19分許起迄同日下午4時23分止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竹北光明郵局)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8,00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曹國靖 1.提款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19 謝旻錡 自111年12月15日下午4時44分許起迄同日下午4時45分止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竹北光明郵局) 2萬元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 曹國靖 1.提款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20 謝旻錡 自111年12月15日晚間6時25分許起迄同日晚間6時26分止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華南銀行竹北分行) 2萬元 1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曹國靖 1.提款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21 謝旻錡 111年12月15日晚間7時15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華南銀行竹北分行) 1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曹國靖 1.提款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22 謝旻錡 111年12月15日晚間8時34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竹北光明郵局)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曹國靖 1.提款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23 謝旻錡 111年12月15日晚間8時59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華南銀行竹北分行)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曹國靖 1.提款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2.左揭人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SCDM-113-金訴-792-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