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7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於民國
114年1月2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02,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1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CCEV-114-潮補-373-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