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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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夏章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執聲付字第1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章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案經本院處刑確定,經送上 開監獄執行中,因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7

SLDM-114-聲保-24-20250307-1

聲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昭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昭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昭銘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4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於112年3月23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及竊盜案件,經㈠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於111年4月26日以111年度壢 簡字第418號、㈡桃園地院於112年1月6日以111年度桃簡字第 2236號、㈢本院於112年1月19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13號、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於111年4月7日以110年 度易字第297號、㈤新竹地院於111年3月8日以111年度易字第 38號、㈥桃園地院於111年12月29日以111年度簡字第347號、 ㈦桃園地院於111年9月2日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291號分別判 處罪刑,嗣均確定在案,復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77號就 上開㈠至㈦案件,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頁、第13頁、第14頁、第18 頁、第20頁至第22頁)。受刑人於112年3月23日入監執行上 開案件,於114年2月27日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等情 ,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091 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至第8頁),是聲請人向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上開㈢案件)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SLDM-114-聲保-26-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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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宗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宗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玉麒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 月8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經本院 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7月)後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9月30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茲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經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SLDM-114-聲保-25-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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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潘志傑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潘志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潘志傑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4月15日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在監 獄執行中,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 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於113年4月15日以11 3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於113 年5月6日確定,於113年1月10日入監執行,執行完畢日期為 114年5月6日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經核本院 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而受刑人入監後 ,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 40135209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5月6日,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4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 日為114年4月22日等節,有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 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則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2025-03-06

HLDM-114-聲保-15-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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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濬華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濬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濬華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聲字第1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因竊盜等案件, 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合 計刑期3年7月,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 第1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因竊盜等案件,經本 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受 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2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 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 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6981號函檢附法 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5-03-06

HLDM-114-聲保-14-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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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陸奕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間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陸奕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奕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8月,於民國112年9月11日送 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4 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3520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5月10日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 日為115年4月2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秋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6

TYDM-114-聲保-96-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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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巧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巧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巧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 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於民國112年11月1日送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 114年2月27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3月確定;又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75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兩案接續執 行,於112年11月1日入監執行,並於114年2月27日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451號 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 日期原為114年6月23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 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 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TYDM-114-聲保-92-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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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從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從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從華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於民國114年2月27日經核准 假釋,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TYDM-114-聲保-83-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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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茂弘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茂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茂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入 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楊茂弘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11年度訴字第10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受刑人 於112年11月22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 2月27日法授矯教字第11401352680號函核准假釋,又受刑人 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9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9月1日 ,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TYDM-114-聲保-93-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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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怡成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怡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怡成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3年1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12日送監執行,茲受刑 人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 矯署教字第1140134712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世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6

TYDM-114-聲保-108-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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