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4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蕭嘉豪律師
陳致璇律師
被 告 林碧麗
上列原告因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0851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萬10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TCDV-113-補-2648-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