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陳麗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SLDV-113-除-653-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