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許明玲 住000 Broadway E. #000, Seattle, WA 00000, USA
相 對 人 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蕙萱
相 對 人 簡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柒萬肆仟捌佰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本院104年度
訴字第3245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407號、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7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
第175號裁判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於歷審繳納之訴訟費用及相對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
公司應負擔之費用與計算方式,分別詳如附表一、二所示。
相對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
用確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4,8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相對人簡秀玲部分,毋
庸負擔訴訟費用,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所請不應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TPDV-114-司聲-22-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