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99號
原 告 陳怡仁
陳惠敏
莊瑋倫
李俊毅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林育如律師
被 告 穎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苗菁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僅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5,335元。茲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估價報告書
核定為12,896,1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52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裁判費110,18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TNDV-112-訴-1399-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