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4款及第7
4條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提起非訟程序,應依非訟事件
法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提起非訟事件之
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
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
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未繳納程序費用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限聲請
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