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41號
原 告 劉桂芝
訴訟代理人 郭怡妏律師
被 告 周毅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5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周毅夫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59號案件,經原告劉
桂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PCDM-112-附民-2541-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