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1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何念潔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5,048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納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止):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21,396元 1 利息 121,396元 113年9月1日 113年12月4日 (95/365) 10.83% 3,421.87元 2 違約金 121,396元 113年10月2日 113年12月4日 (64/365) 1.083% 230.53元 小計 3,652.4元 合計(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125,048元
MKEV-114-馬補-12-20250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