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55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游惠真
游陳月英 (住居所不明)
游銀鴻 (住居所不明)
游永坤 (住居所不明)
游惠觀 (住居所不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惠真、游陳月英、游銀鴻、游永坤、游惠
觀(下稱被告游惠真等5人)間請求撤銷繼承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以一訴
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依第4項規
定請求回復原狀,其目的皆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所欲達成
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
準,兩者訴訟標的之價額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即
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
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
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
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
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
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
,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
6號審查意見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游惠真等5人間,就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5建號建物(門牌
號碼:南投縣○○鄉○○路00○00號,下稱系爭不動產)於109年
3月11日所為之繼承登記行為(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投地
一字地0000000000號),應予撤銷,並將系爭不動產以繼承
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第2項,則請求被告游惠真
等5人應將被繼承人游平和所遺之系爭不動產,依應繼分比
例辦理繼承登記為其所有。核本件請求雖為不同訴訟標的,
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在於回復系爭不動產為
被告游惠真之責任財產,使其債權獲得清償而為請求,未逸
脫終局標的範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行使撤銷權
所得受之利益為準。而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
1,011,086元,及自9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2計算之利息,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其附帶請求於
起訴前(即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18日止)所生部分,
應併算價額,此項訴訟標的價額為3,427,084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一),其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則以被告游惠
真就被繼承人游平和之遺產應繼分為5分之1,是原告主張撤
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依被告游惠真對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範
圍計算為95,048元(系爭不動產計算式詳如附表二即475,24
0元×1/5(權利範圍)=95,048元】,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04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提出被繼
承人游平和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即被告游惠真等
5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供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上開資料,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1萬1,086元) 1 利息 101萬1,086元 93年12月21日 113年11月18日 (19+334/366) 12% 241萬5,998.28元 小計 241萬5,998.28元 合計 342萬7,084元
附表二:
編號 不動產標的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01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3,000元/每平方公尺×105.38=316,140元 02 南投縣○○鄉○○○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鄉○○路00○00號) 1分之1 依南投縣政府稅務局113年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159,100元 總計 475,240元
(以下空白)
TCDV-113-補-2855-2024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