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陽明學校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胡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
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以財團法人之捐助人、董
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尚非得以財團法
人之名義為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51年7月27日經臺灣省政
府教育廳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及發給法人登記證
書在案(登記簿第3冊第4頁第59號),因業務需要,經113
年11月24日第17屆第12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6條(
詳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陽明學校財團法人,然依首揭規定及說
明,本件聲請不得由財團法人自行為之,而應分別情形由捐
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向本院聲請,
故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且性質上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陽明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理由 第6條 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九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6條 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七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修正第6條董事會董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