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股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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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莊綾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6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O-2362565-6 1 360

2025-03-24

TPDV-114-除-401-20250324-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林芳郁 代 理 人 劉舒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 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7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5513 股票 1 1000 2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2969 股票 1 628

2025-03-24

TYDV-114-除-67-2025032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吳麗敏(即吳榮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0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2025-03-24

TPDV-114-除-377-20250324-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李珮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 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4號 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 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3年11月13日 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全文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 則至114年2月13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117185-1 股票 1 2 002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147713-3 股票 1 3 003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179868-0 股票 1 1 004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215051-7 股票 1 6 005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252925-7 股票 1 948 006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287116-9 股票 1 49 007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317299-2 股票 1 41 008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350837-6 股票 1 54 009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365455-0 股票 1 39 010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379253-6 股票 1 17

2025-03-21

CTDV-114-除-51-20250321-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林汶諭即鄭光太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 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訴外人鄭光太所有,嗣鄭光 太死亡,經鄭光太之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因 上開股票遺失,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3年11月13日公告於本 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同意書 、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及上開本院裁定、本院 網站公告全文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核閱無訛,經核屬實,則至114年2月13日為止已滿3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908553-4 股票 1 26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1055755-5 股票 1 31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1206390-2 股票 1 34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1348741-2 股票 1 35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479330-4 股票 1 37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595757-8 股票 1 45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712722-9 股票 1 50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813650-9 股票 1 54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912153-8 股票 1 92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1992328-9 股票 1 70 0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NX-2046153-6 股票 1 70 0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X-2093244-3 股票 1 85 01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X-2137954-1 股票 1 60 01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X-2182948-1 股票 1 55 01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NX-2218422-3 股票 1 22 01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NX-2218423-4 股票 1 36

2025-03-21

CTDV-114-除-69-20250321-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羅尹琳(即王明芬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原為 聲請人之被繼承人王明芬所持有,王明芬於民國113年4月23 日死亡,系爭股票則由聲請人繼承。後系爭股票因故遺失, 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於113年7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繼承自王明芬之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2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 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 裁定經聲請人於113年7月8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13 年7月11日將之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 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3年12月12日向本院 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9-ND-177596-9 股票 1 1000

2025-03-21

KSDV-114-除-31-20250321-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曾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張,因不慎 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並已於民國113年9月24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9月4日以113年度 司催字第28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 請人之聲請,於113年9月2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 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 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4年2月24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9-NX-059785-8 股票 1 400 2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0-NX-080610-0 股票 1 80 3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X-112278-7 股票 1 72 4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X-146335-8 股票 1 71

2025-03-21

KSDV-114-除-65-20250321-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陳逸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件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13年度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3年9月 4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 二、查附件所示股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 人聲請宣告附件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件:股票附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2025-03-21

TYDV-114-除-77-20250321-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鄭建家 代 理 人 戴愛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317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7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金兆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NE-0002487至0002510 240000 002 金兆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NE-0002661 10000

2025-03-21

SCDV-114-除-74-20250321-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吳閒有即吳樹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 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訴外人吳樹林所有,嗣吳樹 林死亡,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因上開股票遺失,業經本院以 113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 聲請已於113年10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 提出吳樹林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同意書、 繼承人戶籍謄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3月18日雲院恭家 司馨決99司繼字第198號函及上開本院裁定、本院網站公告 全文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 訛,經核屬實,則至114年1月21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 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882420 9 股票 1 153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1027693 8 股票 1 159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1178330 3 股票 1 59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1322451 9 股票 1 60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X 1459080 3 股票 1 64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X 1577971 8 股票 1 77

2025-03-21

CTDV-114-除-59-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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