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莊綾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6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O-2362565-6 1 360
TPDV-114-除-401-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