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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汶諭因為繼承的股票遺失了,所以向法院聲請宣告這些股票無效。法院公告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人提出異議,所以法院判決這些股票作廢。林汶諭是鄭光太的繼承人,因為鄭光太過世了,所以由林汶諭繼承這些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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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林汶諭即鄭光太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訴外人鄭光太所有,嗣鄭光太死亡,經鄭光太之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因上開股票遺失,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3年11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同意書、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及上開本院裁定、本院網站公告全文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經核屬實,則至114年2月13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908553-4 股票 1 26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1055755-5 股票 1 31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1206390-2 股票 1 34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1348741-2 股票 1 35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479330-4 股票 1 37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595757-8 股票 1 45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712722-9 股票 1 50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813650-9 股票 1 54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912153-8 股票 1 92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1992328-9 股票 1 70 0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NX-2046153-6 股票 1 70 0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X-2093244-3 股票 1 85 01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X-2137954-1 股票 1 60 01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X-2182948-1 股票 1 55 01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NX-2218422-3 股票 1 22 01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NX-2218423-4 股票 1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