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8號
114年度聲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温峰泰
選任辯護人 吳志勇律師
朱耿佑律師
白承宗律師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擎昇
選任辯護人 龐永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1號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峰泰、張擎昇各提出新臺幣壹佰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解除限
制出境、出海之處分。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各以:聲請人温峰泰
固因工作之故而頻繁出入境,然本案並非重罪案件,且參照
現有卷證及到庭證人之證述,亦難認温峰泰犯罪嫌疑重大,
且本案所訂歷次庭期,温峰泰從未有未到庭之情事,而温峰
泰之住家與家人均在高雄市,自無潛逃國外而妨礙本案刑事
程序進行之虞;另聲請人張擎昇於本案繫屬期間亦準時到庭
,從無請假紀錄,張擎昇之配偶、子女、父親等人均居住在
新北市中和區,且父親已89歲高齡並居住在護理之家,張擎
昇需固定返台探親,又張擎昇本身亦患有慢性宿疾,需定期
返台就醫,從而,張擎昇雖因工作需要而有定期出入境之紀
錄,然其並無逃亡之虞。聲請人2人均願繳納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之保證金,爰聲請解除出境、出海之限制等語。
二、按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
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2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聲請人2人均否認犯行,惟有卷內其
他證據可佐,堪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聲請人2人出入境頻
繁,且均具長期停留國外的能力,聲請人2人滯留國外不歸
,致本案後續刑事訴訟程序無法順利進行之可能性甚高,有
相當理由足認聲請人2人有逃亡之虞,故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2日審判程序諭知聲請人2人自114年1月22日起限制出境
、出海8月。茲聲請人2人請求准予以提出保證金而解除限制
出境、出海之處分,經本院審酌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等程序
之順利進行,並兼顧聲請人2人之出境自由,爰准聲請人2人
各繳納100萬元之保證金後,解除其等限制出境、出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項、第93條之5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戴筌宇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KSDM-114-聲-189-20250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