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違反著作權法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71-80 筆)

智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智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政倫 選任辯護人 陳奕廷律師 高振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2814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政倫明知YOUTUBE網站上帳號「一點 飛行│空拍影視公司」所發布拍攝新北巿新店區裕隆城建築 外觀之影片,係謝松軒拍攝編輯而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 非經謝松軒同意,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竟仍基於以重 製、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9月29日至11月6日間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未經謝松 軒同意,擅自重製前述影片後,使用帳號「Chester Car」 ,以「台灣汽車高關稅的元兇『裕隆集團』?看懂台灣造車60 年笑話!投資中國、開百貨公司、投資融資、代理中國車? 」之影片名稱上傳而公開傳輸至YOUTUBE網站,而以擅自重 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謝松軒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 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存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2025-02-25

TPDM-114-智易-6-20250225-1

智聲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智聲自字第8號 聲 請 人 昱豐地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宇庭 代 理 人 陳信亮律師 被 告 長紅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即 被 告 洪栩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3年度上聲議字第455號駁回再議之 處分(原不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續 字第183號),聲請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事後知悉聲請人之前員工姜成翰於民 國112年4月6日與聲請人公司另一員工徐聖凱經理以通訊軟 體LINE對話,姜成翰主動詢問聲請人591小巨蛋官網案件是 否還在,徐聖凱因而提供本物件即「南京東路小巨蛋辦公室 」(下稱本案物件)之屋主聯繫方式以及聲請人所拍攝之照 片5張(下稱本案照片)等資料予姜成翰,豈料姜成翰於同 日即將本案物件之屋主資料及本案照片交付予被告洪栩,被 告洪栩乃有可能於同日、次日前往本案物件拍攝,此為其先 前於偵查中提出其所拍攝照片拍攝時間為112年4月6日及7日 之源由,姜成翰後續即於112年4月10日離職加入被告長紅國 際有限公司(被告長紅公司)。又被告洪栩、長紅公司在59 1租屋往刊登之照片5張,經公證人公證之照片比對後,均與 聲請人拍攝之照片相同,而不同人之拍攝,拍攝高度、角度 、鏡頭大小、取景均不可能完全相同,可見被告洪栩係透過 姜成翰取得聲請人之照片而加以盜用,此乃被告所提出5張 照片與聲請人之5張照片完全一致之緣由,檢察官就此均未 查明,而有釐清之必要等語。 二、告訴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案照片5張,與被告洪栩 提出其中5張以肉眼觀之十分相似,固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 擷圖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楊程鈞事務所112 年度北院民公鈞字第283號公證書1份在卷可查,然被告洪栩 所提出之證據,以隨身碟儲存,名稱為「刊登照片時間軸彙 整相機資訊」之檔案內之9張照片,其中4張與被告招租案件 網頁上所刊登房屋照片及本案照片相互比對後,除左右裁切 之範圍外,並無明顯不同。而被告洪栩以隨身碟提出之9張 照片均含有拍攝時間、使用相機與拍攝時之相關參數設定等 資訊,是被告洪栩既可提出具有拍攝資訊之相關照片為憑, 被告招租案件網頁上之房屋照片是否係逕取自告訴人招租案 件之網頁而來,恐屬有疑。另於113年6月13日當庭檢視被告 洪栩之行動電話,其中確有儲存上揭照片9張之電子檔案, 有當庭所攝之照片在卷可憑。是被告洪栩所持之行動電話中 ,既儲存有含拍攝時間、使用相機與拍攝時之相關參數設定 等資訊之與本案照片十分相似之照片,且被告洪栩之行動電 話中儲存之出租房屋照片顯較本案照片數5張為多,足證被 告洪栩確曾親赴上址房屋內拍攝。又上揭9張照片均已顯示 係使用「iPhone 12 Pro Max」行動電話所攝,與被告洪栩 所供稱使用之相機型號相同,自難排除被告洪栩招租案件網 頁上所刊登房屋照片係由被告洪栩所拍攝之可能,即難徒憑 告訴人之指述與其經肉眼觀察所得之結論,即對被告洪栩以 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相繩。 三、駁回再議處分略以:原檢察官以觀諸被告洪栩所提出之證據 ,以隨身碟儲存,名稱為「刊登照片時間軸彙整相機資訊」 之檔案內之9張照片,其中4張與被告招租案件網頁上所刊登 房屋照片相互比對後,除左右裁切之範圍外,並無明顯不同 ,且被告洪栩以隨身碟提出之9張照片均含有拍攝時間、使 用相機與拍攝時之相關參數設定等資訊,並於113年6月13日 當庭檢視被告洪栩之行動電話,其中確有儲存上揭照片9張 之電子檔案,有當庭所攝之照片在卷可憑,且被告洪栩之行 動電話中儲存之出租房屋照片顯較本案照片數5張為多,是 被告洪栩辯稱所刊登之照片為其自行拍攝取得,尚非無據。 又聲請人提出之112年度北院民公鈞字第283號公證書內容, 可知公證人僅證明於112年4月17日上午9點30分時間點,確 實有如公證書附件1至6所示該網頁畫面存在,至於該畫面是 否構成侵權行為等其他法律關係,不在公證範圍內,有該公 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再議意旨另認被告有翻拍其先使用之 本案照片之疑,然衡諸常情,翻拍照片多會有反射之情形, 本案被告提出其拍攝之照片畫質清晰,並無反光之情形,尚 難僅憑聲請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洪栩有擅自重製及公開傳 輸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被告長紅公司亦難因此科 以罰金。 四、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 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准許提 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聲請 人即告訴人昱豐地產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洪栩、長紅公司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於民國113年9月14日以113年度偵續字第183號為不起 訴處分(下稱原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於113年10月28日以113 年度上聲議字455號處分書(下稱駁回再議處分書)認再議 之聲請為無理由而駁回,該處分書於113年11月1日對聲請人 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於113年11月11日 委任律師向本院聲請,有卷附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所蓋 本院收狀章可憑,此外,亦查無聲請人有何不得提起自訴之 情形,經核本件聲請程序上係屬適法。 五、關於准許提起自訴之審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之修正理 由二雖指出:「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心證門檻、審查標 準,或其理由記載之繁簡,則委諸實務發展」,未於法條內 明確規定,然觀諸同法第258條之1之修正理由一暨同法第25 8條之3之修正理由三,可知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 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其重點仍 在於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以防止檢察官濫權 。而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 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此所謂「足 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乃檢察官之起訴門檻需有「足夠之 犯罪嫌疑」,並非所謂「有合理可疑」而已,詳言之,乃依 偵查所得事證,被告之犯行很可能獲致有罪判決,具有罪判 決之高度可能,始足當之。基於體系解釋,法院於審查應否 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時,亦應如檢察官決定應否起訴時一般, 採取相同之心證門檻,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審查標 準,並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 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 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 六、聲請人以前揭聲請意旨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原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其相關卷宗後,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分述如下: (一)經查,被告洪栩所提出之照片,均含有照片拍攝時間、拍攝 手機型號、鏡頭或光圈資訊、檔案大小等資訊,有上開照片 附卷可考,而上開照片資訊,於使用網頁儲存截圖時應無法 取得。又依聲請人所提公證書之記載,公證本旨已明載「公 證人僅證明上開時間點,確實有該網頁畫面存在,至於該畫 面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等其他法律關係,不在公證範圍內」, 有卷附112年度北院民公鈞字第283號公證書可憑,故聲請人 主張遭被告洪栩侵權之照片是否同一,並非公證制度所可認 定,聲請人逕自將公證書之內容解為被告洪栩、長紅公司之 照片盜用聲請人之照片云云,顯對公證制度、效力均有嚴重 誤解,並非可採。而原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處分均已查見 上開情事,並於勘驗時確認被告洪栩除與告訴人主張遭侵害 著作權之5張照片外,另外尚有其他照片之情況,據以認定 被告洪栩所提出之照片確實為其本人所拍攝,其認定難認有 何違誤。 (二)況且,聲請人於聲請意旨中,亦自承「洪栩乃有可能於當日 及次日前往物件現場拍攝,此及其所提自拍時間為112年4月 6日及112年4月7日之緣由」等語明確(本院卷第7頁),是 以聲請人亦不否認被告洪栩之照片,確有可能為其所自行拍 攝而得。 (三)又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之制度設計,為審查檢察官之不起 訴處分、駁回再議處分是否正確,自應以偵查卷宗內所顯示 之全部證據資料作為本院認定之依據,而不及於聲請人聲請 交付審判時所另行提出偵查中部存在之證據,應屬當然。則 聲請人提出關於姜成翰、徐聖凱間之對話或其他照片,既非 偵查中已存之證據,本院自不得採為本件認定之依據,一併 敘明。 七、綜上所述,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既已詳予調查 卷內所存證據,認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聲請人所指違反 著作權法之犯行,並敘明所憑證據及判斷理由,而詳述聲請 人主張內容並無積極證據而不可採之緣由,核上開處分之證 據取捨、事實認定理由,均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 據法則之情形,是原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 檢察長以被告洪栩、長紅公司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 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並無不當。聲請人猶執前詞,聲請准 許提起自訴,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之理由不當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2025-02-25

TPDM-113-智聲自-8-20250225-1

智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永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偵字第1168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因認被 告施永源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 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 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均已 與被告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3件及和解書1 件在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檢察官雖認被告獲有新臺幣103萬8972元之犯罪所得,惟因 被告已與告訴人3人和解,並賠償損失,如再宣告沒收,恐 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168號   被   告 施永源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00鄰○○路0             段00號             居彰化縣○○鄉○○村00鄰○○路0             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永源明知附表所示之試卷、電子檔,分別係附表所示各公 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且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而受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任何人未經各 該享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銷售, 竟仍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之犯意,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110 年間某日起至113年3月29日止,在其位於彰化縣○○鎮○○路00 號「私立優肯英文短期補習班」內,以其透過網路向「XYZ 補給站」購入附表所示之題庫檔案後,在蝦皮拍賣「000000 0」賣場向不特定人銷售上開重製之試卷,並因此獲利新臺 幣(下同)103萬8,972元。嗣經警於113年3月29日上午9時9 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核發之搜索票 執行搜索,並扣得侵權考卷82張、筆電1台。 二、案經康軒公司委任呂亞叡、南一公司委任紀宜孜、翰林公司 委任張敬弘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永源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呂亞叡、紀宜孜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 有對話紀錄、彰化地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 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事告 訴狀、鑑定證明書、蝦皮拍賣頁面、通聯調閱查詢單等在卷 可佐,且有上開物品扣案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上揭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先後多次侵害 著作權之行為,係利用同一機會,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本 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以實現一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為 接續犯,請論以單純一罪。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03萬8,9 72元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檢 察 官 陳立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瑞彬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重製之著作權內容 1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軒公司) 1、【英文科】國中2上月考B卷(學用版)共12張、【英文科】國中2上月考B卷(教用版)共12張、【數學科】國中2上月考A卷(學用版)共16張、【數學科】國中2上月考A卷(教用版)共16張、【自然科】國中2上月考B卷(學用版)共16張、【自然科】國中2上月考B卷(教用版)共16張 2、國語、自然、英文試卷共48份。 3、「康軒版112上國中1、2、3年級校卷」、「康軒版112下國中1、2、3年級校卷」、「康軒版112下國中1年級校用卷」、「康軒版112下國中2年級校用卷」、康軒版112下國中3年級校用卷」共6,349個電子檔案。 2 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一公司) 1、112上南一國中2年級校用卷-自然科A卷(縮小影印)32張、112上南一國中2年級校用卷-數學科A卷(縮小影印)32張。 2、「南一國中單冊卷A.B.C卷-1~3年級各科」、「南一國中數位商品(含補充資源全收錄)-1~3年級各科」共9,098個電子檔案。 3 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翰林公司) 1、國中九年級英文各式考卷24張 2、國中112下各年級校用卷、周邊補充學習單等教學資源共7,375個電子檔案。

2025-02-24

CHDM-114-智訴-1-20250224-1

智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旺仕 呂紫庭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明樹律師 莊雯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續字第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旺仕、呂紫庭(下合稱被告2人)分 別係址設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嘉祐耳鼻喉科」診所之 醫師、護理師,並共同經營、管理「嘉祐耳鼻喉科」之臉書 專頁。被告2人均明知附表所示醫學及衛教知識之圖片共6張 ,係告訴人磐優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 任何人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 權,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單 一犯意聯絡,推由被告呂紫庭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自告 訴人之臉書專頁下載重製上開圖片6張,再上傳至「嘉祐耳 鼻喉科」臉書專頁並附註附表所示之文字而公開傳輸之,使 不特定人得以瀏覽該美術著作並藉此推銷「嘉祐耳鼻喉科」 診所之相關醫療服務,因認被告2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刑,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 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附表: 編號 美術著作之創作員工 貼文時間 美術著作內容 有無註明告訴人原圖出處之超連結 美術著作旁有無記載提供相關醫療服務等文字 112年7日18日陳報狀所附之美術著作編號 1 莊怡甄 110年4月9日 蛋白尿相關知識之文字及圖片 雖有超連結網址,惟非連結系爭美術著作原圖出處 有 內容:本院提供蛋白尿篩檢試紙,歡迎免費索取 編號5 2 莊怡甄 110年4月11日 大腸癌相關知識之文字及圖片 同上 有 內容:本院提供40歲~64歲每三年一次,65歲以上每年一次成人健康檢查及50歲以上每二年一次糞便潛血檢查 編號8 3 莊怡甄 110年4月18日 胃癌相關知識之文字及圖片 同上 有 內容:本院附有幽門桿菌抗原快速檢驗及幽門螺旋桿菌感染治療療程 編號13 4 莊怡甄 110年5月5日 皮蛇相關知識之文字及圖片 無超連結網址 有 內容:本院附有帶狀皰疹、水痘疫苗13價肺炎鏈球菌疫苗、9價子宮頸疫苗提供預約 編號27 5 莊怡甄 110年6月3日 攝護腺癌相關知識之文字及圖片 雖有超連結網址,惟非連結系爭美術著作原圖出處 有 內容:本院提供攝護腺指數PSA、FreePSA抽血檢查 編號39 6 吳宇婕 110年7月3日 胃癌相關知識之文字及圖片 同上 有 內容:本院提供自費胃幽門桿菌糞便檢測,送回檢體當天即可知道檢測結果 編號53

2025-02-20

KSDM-114-智易-2-20250220-1

單聲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狄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766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鬼滅之刃」拼圖貳拾玖組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狄烜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664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未經授權之重製物「鬼滅 之刃」拼圖29組,係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書漏引刑法第40條第 3項,逕予補充更正)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 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得沒收之,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至於犯其餘 著作權法各條項之罪者,有關沒收部分自應回歸適用刑法之 相關規定。查本件被告係因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 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嫌,而經 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是被告所涉之罪名,非屬著作權 法第98條所定應職權沒收之罪,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沒收仍 應適用刑法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三、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 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係包含事 實上處分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意旨參 照);而所謂「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係指被告因疾病 不能到庭、逃匿、死亡、欠缺責任能力、已判決確定等情形 ,無從接受司法機關之偵查、審判,或受不起訴處分、不受 理、免訴、無罪判決而言。 四、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766 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 錄表各乙份在卷可參。而被告所涉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 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嫌,有蒐證照片、鑑定證明書、損害 金額評估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相 片對照表、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1頁至第26頁 、第35頁至第36頁、第42頁至第45頁、第52頁至第53頁、第 65頁至第66頁、第90頁、第103頁至第105頁),足認上開扣 案物係屬被告所有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茲本案因告訴人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刑事告訴而經檢察官諭知不起 訴處分,致上開扣案物未能併予宣告沒收,此為因法律上原 因未能判決有罪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仍得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綜上所 述,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於聲請意旨雖誤引著作權法第98條,並漏未引用上揭刑法 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惟此仍不影響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之意旨,本院當得自行援引適當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2025-02-19

MLDM-114-單聲沒-6-20250219-1

智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財團法人伽耶山基金會 代 表 人 陳夏珠(法名釋悟因) 被 告 許雅晴(法名釋見鐻) 被 告 吳玉琴(法名釋見瓚)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葉奇鑫律師 王品媛律師 林舒涵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33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雅晴、吳玉琴共同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財團法人伽耶山基金會因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 一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又因從業人 員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 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財團法人伽耶山基金會(代表人陳夏珠,下稱伽耶山基金會)係由宗教組織香光尼僧團所成立,處理該組織之全國性業務,下轄香光莊嚴雜誌社、養慧學苑等機構、學苑;許雅晴(法名釋見鐻)係伽耶山基金會轄下香光莊嚴雜誌社之主編,負責伽耶山基金會之推廣業務;吳玉琴(法名釋見瓚)係伽耶山基金會之董事暨養慧學苑之監苑,並管理養慧學苑所成立之藍韻合唱團。許雅晴與吳玉琴均明知「燃燈之歌」係由陳建名作詞、王建勛(已歿)作曲之歌曲;另「大家來做阿彌陀佛」,係由莊奴(已歿)作詞、王建勛作曲之歌曲,各由陳建名、王建勛、莊奴等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未經其等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擅自重製於光碟及散布,且就「燃燈之歌」之歌詞亦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詎許雅晴與吳玉琴竟為下列行為:  ㈠渠等共同意圖銷售而基於以違法重製於光碟、散布及公開傳 輸等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1年12 月1日前某日,帶領不知情之藍韻合唱團成員,以演唱並錄 音之方式,擅自將歌曲「燃燈之歌」、「大家來做阿彌陀佛 」(下合稱系爭歌曲)重製於專輯名稱為「香光快樂行 佛 曲合唱專輯 ①_菩薩的心」(下稱本案音樂專輯)之音樂光 碟片,並於香光莊嚴雜誌社之「香光莊嚴」網站上,以每張 音樂光碟片新臺幣(下同)150元之價格銷售而散布之,同 時亦將其中「燃燈之歌」重製為數位音樂檔後,上傳至前揭 「香光莊嚴」網站,供不特定人點播或下載而公開傳輸。  ㈡渠等另共同意圖銷售而基於以重製、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上架時間,接 續將本案音樂專輯包括歌詞未經授權之「燃燈之歌」在內之 歌曲,重製為數位音樂檔後,上傳至附表一所示之音樂網站 ,供各該音樂網站之付費會員點播而為公開傳輸。  ㈢嗣陳建名於110年1月28日於網路上發現,並於110年2月2日自 「香光莊嚴」網站購得本案音樂專輯之音樂光碟片,始查悉 上情。 二、案經陳建名告訴、告發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大隊第二總 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於6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所 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 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 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謂之「知悉犯人」,係指得為 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 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 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最高法院26年 度上字第919號、71年度台上字第6590號裁判意旨參照)。 查被告伽耶山基金會、許雅晴、吳玉琴(下合稱被告等3人 )於101年12月1日前某日為事實欄一、㈠之重製、散布及公 開傳輸,於102年5月及109年2月開始為事實欄㈡之重製、公 開傳輸等行為,告訴人陳建名主張係經其於110年1月28日於 網路上發現,並於同年2月2日自「香光莊嚴」網站購得本案 音樂專輯之音樂光碟片,始查悉上情,業經證人即告訴人於 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我在網路上GOOGLE鍵入「往生佛 教」,於110年1月28日循線發現「香光莊嚴」網站有用我的 歌,也在同一天發現KKBox 、friday跟台灣大哥大MyMusic 、YOUTUBE都有「燃燈之歌」的著作,並在同年2月1日找公 證人公證、同月8日做成公證書;因為「香光莊嚴」網站可 以線上收聽,也有賣音樂光碟,上面寫贊助工本費150元, 我告訴我姊姊,我姊姊請公司的職員打電話去問怎麼買,除 了150元,再加郵寄工本費50元及劃撥費30元,一共230元, 然後拿給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至23頁),互核與110年 度北院民公品字第000052號公證書、收據、信封之內容一致 (見他卷第227至229頁),堪信為真實。則告訴人於110年1 月28日始知悉被告侵害上開著作權之犯行,告訴人6個月告 訴期間,應自該日起算,而告訴人提起本件告訴日期為110 年6月22日,有刑事告訴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收狀日期戳 記(見他卷第5頁)可證,顯未逾6個月告訴期間,告訴人自 得提起本件告訴。是被告等3人主張告訴人提起本件告訴已 逾告訴期間云云,然無證據證明告訴人確於知悉本件被告犯 行逾6月後始提出告訴,被告所為告訴期間抗辯,則無足採 。  ㈡本院援引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等)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被告等許 雅晴、吳玉琴(下合稱被告許雅晴等2人)及其等辯護人於 本院113年3月13日準備程序時表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 院卷一第233頁),而被告伽耶山基金會則迄言詞辯論終結前 均未聲明異議,經本院審認結果,該等證據尚無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 情況,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均經本院於 審理期日提示予檢察官、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有證 據能力。  ㈢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   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6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伽耶山基金會之代 表人陳夏珠(下稱陳夏珠)於本院114年1月15日之審理程序 ,經本院於113年12月11日合法送達傳票,陳夏珠以身體虛 弱、接受白內障摘除手術為由請假,本院考量陳夏珠係於11 3年9月4日接受白內障拆除手術,距離本院開庭時間已有相 當期間,非不能到庭之正當理由而未准假,並請陳夏珠遵期 到庭,然被告仍未於審理期日到庭,有送達證書、刑事請假 陳報狀、診斷證明書及點名單附卷足佐(本院卷一第463頁 、本院卷二第5至9頁),是陳夏珠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 由不到庭,且因其代表伽耶山基金會被訴侵害告訴人著作權 而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為科處罰金刑,依前開規定,爰 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訊據被告等3人固坦承有於事實欄一、㈠㈡所載時間、地點,以事實欄㈠㈡所載方式,重製、散布、公開傳輸系爭歌曲,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被告等3人及其等辯護人抗辯稱:被告許雅晴等2人將系爭歌曲收錄於本案音樂專輯,與大眾免費結緣,供信眾索取實體,意在宣揚佛法,主觀上並無銷售或營利意圖,亦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故意,縱被告許雅晴等2人一時不察,誤認系爭歌曲業經告訴人簽約授權予與被告伽耶山基金會同一組織之財團法人嘉義市安慧學苑教育事務基金會(下稱安慧學苑),其等疏未查證查證授權範圍之原因係不諳法律,至多僅屬法所不罰之過失;「燃燈之歌」上架至音樂串流服務平台授權金僅約4.71元,金額甚微,可見被告許雅晴等2人,主觀上無營利與銷售意圖,亦無侵害他人之直接或不確定故意,被告伽耶山基金會自亦不應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予刑罰;縱認被告等3人利用系爭歌曲之音樂著作未獲告訴人同意或授權,本案行為亦應認屬於合理使用範圍等語。是本件應審酌:被告等3人有無侵害系爭歌曲著作財產權之故意?如認被告等3人於本件有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故意,則其等有無營利之意圖?被告等3人收錄系爭歌曲於本案音樂專輯,並上架音樂串流平台,是否屬合理使用範圍?本院認定之理由分述如下:  ㈠告訴人陳建名為「燃燈之歌」之作詞者、王建勛為作曲者, 「大家來做阿彌陀佛」之作詞者為莊奴、王建勛為作曲者, 就系爭歌曲分別享有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而被告許雅晴 擔任伽耶山基金會轄下香光莊嚴雜誌社之主編,負責伽耶山 基金會之推廣業務,被告吳玉琴擔任伽耶山基金會之董事暨 養慧學苑之監苑,並管理養慧學苑所成立之藍韻合唱團,被 告等3人均未享有系爭歌曲之著作財產權,於事實欄一、㈠㈡ 所載時間、地點,以事實欄一、㈠㈡所載方式,重製、散布、 公開傳輸系爭歌曲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陳建名證述以及 被告許雅晴等2人自陳在卷(見他卷第489至503頁、第811至 813頁、第973至978頁,偵卷第527至530頁,本院卷二第15 至24頁),復有「燃燈之歌」之專輯卡帶及CD、「大家來做 阿彌陀佛」之專輯卡帶、CD(見他卷第111至115頁、第235 至239頁),以及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願境公司)1 11年10月14日KXTW-00000000號函暨附件、隨身遊戲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隨身遊戲公司)112年8月24日刑事陳報狀暨附 件、全音樂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0日全字第20230810001 號函暨附件、台灣酷樂時代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9日陳報 狀暨附件(見偵卷第65至97頁、第135至235頁)附卷可稽, 且為被告等3人所不爭執,首堪認定為真實。  ㈡查被告伽耶山基金會與安慧學苑係為不同之獨立法人格機構 ,有法人登記資料在卷可參(且偵卷第107至119頁),則告 訴人及王建勛曾於84年間曾授權安慧學苑系爭歌曲之音樂著 作權,簽訂授權協議書之立契約書人為王建勛、告訴人與安 慧學苑,並明確約定授權範圍為安慧學苑得複製音樂著作之 詞曲,並得公開教、唱及使用作為廣播之背景音樂與插曲, 亦不得以營利方式向第三人收取報酬,有授權協議書存卷可 考(見本院卷一第179至181頁),則其授權主體不及於被告 伽耶山基金會,且僅得於公開教、唱及廣播之背景音樂與插 曲使用。是被告等3人即無從援引該等授權協議書主張其等 業經授權,且該等授權協議書既為被告等3人所提出,應明 知協議書之授權範圍僅限作為公開教、唱及廣播之背景音樂 與插曲使用,則不論被告等3人是否誤認被告伽耶山基金會 與安慧學苑為同一組織而同獲授權,其等之重製、散布及公 開傳輸行為,均已超出協議書之授權範圍,無從委為不知而 否認主觀故意。此外,民事判決本不拘束本案之認定,是被 告等人抗辯其無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故意,即不足採。  ㈢證人即被告伽耶山基金會之財務主管陳盈倩雖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被告伽耶山基金會沒有從事營利事業,本案音樂專輯是為了推廣佛教免費無償結緣的,有需要、希望取得的民眾都可以跟我們申請取得;他卷第126頁的網站是被告伽耶山基金會所屬的香光莊嚴雜誌社在經營,被告伽耶山基金會有些推廣佛教文化的項目,是由香光莊嚴雜誌社承辦,網站上記載贊助工本費係捐款的意思,我們也鼓勵大家共襄盛舉,但是專輯本身是結緣的,如果沒有付任何費用也都可以跟我們申請,工本費是郵寄及發行,也就是郵寄的工本費,即使沒有付工本費也都可以取得,如果對方願意贊助,贊助就是捐款給被告伽耶山基金會,捐款會開立收據;「燃燈之歌」上架到音樂串流平台,被告伽耶山基金會,大概因此獲得的權利金是4.71元等語,並提出告訴人委託購入本案音樂專輯之收據附卷(見本院卷二第24至30頁、第59頁)。然參諸被告伽耶山基金會所屬香光莊嚴雜誌社經營之網站明確標明:本案音樂專輯之出版單位為被告伽耶山基金會,贊助工本費150元(見他卷第126頁);又告訴人委由他人向香光莊嚴雜誌社取得本案音樂專輯時,除支付150元外,尚須負擔郵寄工本費50元(及劃撥費30元),業經告訴人作證如上,且與證人陳盈倩提出之上開收據區分為150元及50元一節相符,堪認取得本案音樂專輯除郵寄工本費外,尚須支付費用150元進而取得光碟,堪認有以對價150元販售本案音樂專輯光碟之情事,而非無償提供,應屬銷售之行為,此自不因網站上載「贊助」等語而異其認定。再佐以上開願境公司111年10月14日KXTW-00000000號函覆內容略以:「燃燈之歌」係由被告伽耶山基金會於102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授權本公司,...,其方案有「單曲下載」及「優惠下載」,單曲下載為每首歌曲費用19元,優惠下載為每月至多下載20首歌曲,費用100元,惟「燃燈之歌」於前述下載服務並無使用者下載紀錄,僅有訂閱服務之紀錄...分配比例及方式,係根據本公司與被告伽耶山基金會簽署之授權契約辦理等語(見偵卷第65頁);上開隨身遊戲公司112年8月24日刑事陳報狀之附件「數位音樂代理服務」授權同意書則載明:甲方(即隨身遊戲公司)應將實際收入之百分之八十(80%)支付乙方(即被告伽耶山基金會),實際收入之百分之二十(20%)歸甲方,作為甲方代理銷售服務費用等語。且「燃燈之歌」因公開傳輸至音樂網站確有獲得如附表二所示總計15元之收益(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見偵卷97、151、169頁)。足見被告伽耶山基金會重製系爭歌曲之本案音樂專輯光碟及公開傳輸予如附表一所示之音樂網站,均有營利收入之效果,而非被告等3人所辯無營利意圖。  ㈣按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 是否合於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 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 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 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 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條第3款「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所稱之「整個著作」,係指享有著作權保護之原著作而言 ;又本條第4款則係在考量利用後,原著作經濟市場是否因 此產生「市場替代」之效果,而使得原著作的商業利益受到 影響,若對原著作商業利益影響越大,則可主張合理使用之 空間越小。查系爭歌曲係告訴人及莊奴、王建勛等人對外發 行專輯藉以營收之商品,而被告伽耶山基金會未經告訴人授 權即重製、公開傳輸、散布系爭歌曲,確已影響告訴人享有 及莊奴、王建勛之利益;又被告伽耶山基金會重製系爭歌曲 之本案音樂專輯光碟及公開傳輸予如附表一所示之音樂網站 ,而有營利收入,業如前述;且系爭歌曲均係表達創作者對 宗教之感悟及意境,創作程度非低;本案音樂專輯及上傳音 樂網站者,均為系爭歌曲之全部,未就原著作為任何轉化性 使用,更對含告訴人在內之創作者之潛在市場價值有顯著影 響,足見並非被告等3人所主張之合理使用,仍屬著作財產 權之侵害。  ㈤末按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 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係為保障著作權,就受雇人、從業人 員等人因執行業務而為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6條之行為 時,併處罰其業主(事業主)之兩罰規定。按業主為事業之 主體者,應負擔其所屬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不為違法行 為之注意義務,是處罰其業務主怠於使從業人員不為此種犯 罪行為之監督義務(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要 旨參照)。查被告許雅晴擔任伽耶山基金會轄下香光莊嚴雜 誌社之主編,負責伽耶山基金會之推廣業務,被告吳玉琴擔 任伽耶山基金會之董事暨養慧學苑之監苑,並管理養慧學苑 所成立之藍韻合唱團一節,業如上述,其等被告伽耶山基金 會之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所為如事實欄一、㈠㈡之重製、散布 、公開傳輸行為,侵害告訴人及莊奴、王建勛之著作財產權 ,被告伽耶山基金會疏未就被告許雅晴等2人之行為進行管 理監督,自應依上開規定,負監督不周之法律責任。  ㈥綜上,被告等3人前揭所辯,洵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等3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許雅晴等2人就事實欄一、㈠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 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 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同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 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 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㈡被告許雅晴等2人之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 同正犯。  ㈢被告許雅晴等2人就事實欄一、㈡犯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上 架時間重製並公開傳輸「燃燈之歌」之歌曲,均係基於單一 犯罪決意,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 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㈣又被告許雅晴等2人係以一行為涉犯事實欄一、㈠4罪及事實欄 一、㈡之2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 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 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 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㈤被告許雅晴等2人所為前開2罪,雖均基於推廣佛法之意念, 然所使用音樂傳輸平台不同、營利方式有異,且間隔數年時 間,非被告等2人所抗辯之密接數月內,應認其等分別起意 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無從成立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而應予分論併罰。  ㈥又被告伽耶山基金會疏未就被告許雅晴等2人之行為進行管理 監督,而被告許雅晴等2人分別為事實欄一、㈠之重製於光碟 而散布、事實欄一、㈡之重製並公開傳輸等犯行,故分別應 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該條項所定之罰金刑。  ㈦按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8條定有明文。限制人身 自由之刑罰,嚴重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係不得已之最後手 段。立法機關如為保護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並認 施以刑罰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 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雖得以刑罰規範限制人民身體 之自由,惟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仍 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 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稱,始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而 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此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4 4號、第551號、第646號、第669號、第775號及第777號解釋 闡述在案。次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 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 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 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 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後之最低度 刑而言。倘被告別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 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 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 酌量減輕其刑。審酌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及第3項之最低法 定本刑為6月有期徒刑,同法未制定刑之減輕規定;而被告 許雅晴等2人之本案犯行動機係為推廣佛法,且銷售本案音 樂專輯光碟之金額僅為150元、公開傳輸至音樂網站之收益 亦僅有15元,業如前述,所獲利益甚為低微。是以,被告許 雅晴等2人本案犯行之手段尚非重大,所生危害亦屬有限, 縱量處最低法定刑度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 刑,仍猶嫌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揆諸前 開說明,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量減輕其刑,俾使本案 之量刑符合憲法上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許雅晴等2人罔顧著作權 人辛苦之智慧結晶,侵害他人之智慧創作,損及他人享有之 智慧財產權,且否認犯行,惟念其等犯行動機非基於重大惡 意,暨其目的、手段及其等之前科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 家境及經濟狀況,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衡酌被告許雅晴等2人犯行期間、 侵害情節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且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復就被告伽耶山基金會科以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罰 金刑及應執行刑。 四、末查被告等3人因侵害著作財產權而銷售本案音樂專輯光碟 、公開傳輸至音樂網站,合計取得金額165元(即光碟150元 及授權金收益15元),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易萱提起公訴,檢察官戚瑛瑛、劉文婷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 87 條第 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 91 條至第 93 條、第 95 條至第 96 條之 1 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 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 及於他方。 附表一: 編號 上架時間 音樂網站 備註 1 102年5月14日 KKBox 與願境網訊公司簽約、上架。 2 109年2月6日 遠傳friDay 與隨身遊戲公司簽約,隨身遊戲公司再授權全音樂公司上架。 3 109年2月7日 台灣大哥大MyMusic 與隨身遊戲公司簽約,隨身遊戲公司再授權台灣酷樂公司上架。 附表二: 音樂網站 期間 點播次數 分配金額 (新臺幣) 出處 KKBox 102年 57 0.88 偵卷第97頁 103年 56 0.94 104年 62 0.89 105年 40 0.64 106年 37 0.7 107年 31 0.66 108年 10 0.2 109年 2 0.03 110年 3 0.07 遠傳friDay 109年3月 4 (錄音)3.201752+(詞曲)0.615722 偵卷第151頁 109年4月 1 (錄音)0.800161+(詞曲)0.153877 110年1月 1 (錄音)0.550218+(詞曲)0.105811 110年2月 1 (錄音)0.621519+(詞曲)0.119523 台灣大哥大MyMusic 109年4月 10 3.84 偵卷第169頁 110年1月 110年2月 合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5

2025-02-19

TPDM-112-智訴-18-20250219-1

刑智上更二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刑智上更二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志遠 選任辯護人 周逸濱律師 魯忠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年度智訴字第18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54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有罪部分撤銷。 王志遠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丙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叁拾貳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王志遠明知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利公司)、東森 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超級傳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超級公司)、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緯來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年代公司)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壹傳媒公司)、中天 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民視公司)、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 大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公司)、飛凡 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凡公司,並與上開公司合稱聯利 公司等11家公司),各自經營如附表甲所示頻道,並分別在 頻道內播放其所製播而享有著作財產權或取得重製權、公開 傳輸權之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分別如附表1-1至附表11所 示,合稱本案視聽著作),非經聯利公司等11家公司同意或 授權,不得擅自予以重製或公開傳輸。詎王志遠因網路購物 認識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何康寧」(下稱 何康寧)後,加入何康寧所屬之數位侵權犯罪集團,共同基 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之 犯意聯絡,由王志遠自民國104年1月間起,自何康寧處取得 設置機房之設備及費用後,由王志遠在其新北市○○區○○街OO O巷OO弄OO號之住處設置機房,將電腦主機、數據機、解碼 器、路由器、訊號強波器及電視盒等安裝在上址,再以其本 人或不知情之配偶曹○之名義,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電信公司)、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全國數位公司)等業者承租MOD及有線電視服務與網際網 路服務後,未經聯利公司等11家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接續在 上址機房,擷取由中華電信公司、全國數位公司、台灣大寬 頻等業者提供之電視盒傳遞至電視機之前開聯利公司等11家 公司自行製播或受有專屬授權之本案視聽著作之有線電視頻 道訊號,經由解碼器轉換為網路封包形式而重製,並即時藉 由網際網路上傳至何康寧所屬集團架設之雲端伺服器,再經 何康寧所屬集團轉換為網路封包之影像聲音,並經由網際網 路提供予購買「安博盒子第3代藍芽智慧電視盒」(下稱本 案機上盒)並操作安裝APP(軟體)之不特定消費者透過網 路,在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處於可得接收本案視聽著作 內容,而侵害聯利公司等11家公司所有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 權,王志遠則自104年1月起至107年6月21日止,每月向何康 寧請領取得如附表乙所示之款項。嗣因八大公司、三立公司 及聯利公司於106年4月間,發現市面上有販賣未經其等同意 或授權,惟號稱可收看其等所有如附表甲所示頻道之本案機 上盒而報警,經警循線追查後,於107年6月21日持原審法院 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並扣得王志遠所有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如附表丙所示之物。 二、案經聯利公司等11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下稱保二警察總隊)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 刑事警察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審理範圍:   本件檢察官認上訴人即被告王志遠就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 ,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 、第92條之擅自公開播送、第93條第4款之對公眾提供可公 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等罪嫌,經原審以被告共同犯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1年,檢察官及被 告均不服而提起上訴,本院以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3號刑 事判決(下稱本院前審)撤銷原判決,並諭知被告共同意圖 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 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 期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 0小時之義務勞務。嗣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 10年度台上字第5435號刑事判決撤銷發回,本院以110年度 刑智上更一字第6號刑事判決(下稱本院更一審)認被告共 同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並應於 本院更一審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支付本院更一審判決附表 甲所示之損害賠償;並就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87 條第1項第7款應論以同法第93條第4款部分為不另為無罪諭 知;另就告訴人全國數位公司部分因撤回告訴,東森公司、 緯來公司及中天公司部分著作因非屬專屬授權而不另為不受 理之諭知(分別如本院更一審判決附表2-2甲、2-4甲、2-6 甲、4-1甲、4-2甲、4-3甲、7-2甲、7-4甲所示著作),嗣 檢察官就本院更一審判決前開有罪部分宣告附條件緩刑及不 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 上字第4938號刑事判決將本院更一審前開部分撤銷發回,至 於本院更一審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因未據檢察官上訴已 告確定,是本院就本件之審理範圍為最高法院前開撤銷發回 部分,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2項亦定 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 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未爭執 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 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爰依前開規定,認均 具有證據能力。本院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卷內之文書 、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 程序所取得,且當事人等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 ,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非供 述證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 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份: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本院前審、 更一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他字卷第39至43頁、偵字 卷一第61至71頁、原審卷一第109頁、547頁、本院前審卷一 第241頁、本院前審卷二第184頁、本院更一審卷二第495頁 、本院更一審卷四第69頁、本院卷二第96頁),並有電腦畫 面截圖(偵字卷一第77至107頁)、被告與何康寧間QQ通訊 軟體對話內容截圖(偵字卷一第109至117頁)、板信商業銀 行帳戶之存入憑證(偵字卷一第117頁)、MOD相關資料(偵 字卷一第125至159頁)、市內網路+ADSL/光世代+MOD+HiNet 申請書(偵字卷一第161至211頁)、王志遠及曹○所有板信 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影本(偵字卷一第213至231頁)、安博 盒子Live Tv收視畫面翻拍(偵字卷一第239至263頁)、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林和本出具之106年7月14日 及107年1月2日公證書影本及蒐證影片截圖(偵字卷一第333 、369至385、525至527頁)、本案機上盒蒐證報告(偵字卷 一第415至423頁)、三立公司提出之電視節目製播合約書( 偵字卷一第539至545頁)、八大公司提出之著作權權利證明 書(偵字卷一第547至549頁)、聯利公司提出之聲明書(偵 字卷一第561頁)、刑事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06年12 月11日)(偵字卷一第771至793頁)、刑事警察局數位證物 勘察報告(107年8月14日)(偵字卷一第795至815頁)、保 二警察總隊保二刑一字第1110000615號函及附件(本院更一 審卷一第209至215頁)、聯利公司111年3月29日之聲明書( 本院更一審卷二第15頁)、東森公司111年3月28日之權利聲 明書(本院更一審卷二第18頁)、超級公司111年3月28日之 權利聲明書(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5頁)、中天公司111年3月 28日之聲明書影本(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7頁)、民視公司西 元2022年1月25日之權利證明書(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9至33 頁)、飛凡公司111年1月19日之聲明書(本院更一審卷二第 35頁)、東森戲劇台104年至107年之自製節目片頭尾截圖( 本院更一審卷二第41至43頁)、東森戲劇台專屬授權節目合 約節本(本院更一審卷三第97至99頁)、東森財經新聞台10 4年至107年之自製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審卷二第119 至121頁)、東森綜合台104年至107年之自製節目片頭/尾截 圖(本院更一審卷二第191至193頁)、東森電影台專屬授權 節目合約節本(本院更一審卷三第291至296頁)、東森新聞 台104年至107年之自製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審卷二 第233至235頁)、東森幼幼台104年至107年之自製節目片頭 /尾截圖(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63至265頁)、超視頻道104年 至107年之自製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71至2 73頁)、中天公司111年3月28日之聲明書正本(本院更一審 卷二第275頁)、中天公司專屬授權節目合約節本(本院更 一審卷三第379、393、397、401、411、413、420、421、42 9、437、442、450頁)、緯來公司111年5月12日聲明書(本 院更一審卷三第17頁)、年代公司111年5月10日權利聲明書 (本院更一審卷三第19頁)、壹傳媒公司111年5月10日權利 聲明書(本院更一審卷三第21頁)、八大公司111年5月16日 著作權利證明書(本院更一審卷三第23至25頁)、三立公司 111年4月29日之聲明書(本院前審卷三第27至29頁)、緯來 綜合台自製節目合約書(本院更一審卷三第459至470頁)、 緯來電影台影片製作合約書(本院更一審卷三第541至551頁 )、八大第一台、娛樂台自製節目主持人合約(本院更一審 卷三第553至612頁)、帳冊資料總目錄表(本院更一審帳冊 資料卷第3至7頁)、2015年2月份至2018年6月份5個機房總 費用表(本院更一審帳冊資料卷第9至89頁)、2017年3月份 至2018年6月份新機房總費用表(本院更一審帳冊資料卷第9 1至121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3年5月21日智著字第113100 07820號函暨附件102年11月29日智著字第10200096840號函 、104年9月21日智著字第10400059610號函(本院卷一第417 至425頁)、告訴人113年9月16日刑事陳報狀檢附中天公司 「中天娛樂台」及「中天綜合台」之節目播出時間表(附件 一)、八大公司「八大綜合台」及「八大戲劇台」之節目播 出時間表(附件二)、聯利公司「TVBS歡樂台」之節目播出 時間表(附件三)、東森公司「東森綜合」及「東森幼幼台 」之節目播出時間表(附件四)(本院卷二第9至50頁)等 資料在卷可參,並有如附表丙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 被告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是以,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 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 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 容」;同條項第10款則規定:「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 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 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 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準此,公開播送主要係以廣播系 統傳送訊息;而公開傳輸主要則是以網路通訊系統傳送訊息 。又傳統網路資料之傳送為C/S(Client/Server)模式,用戶 端資料交換需仰賴中心之伺服器,隨著規模擴大易產生傳輸 瓶頸而降低效能,而P2P(Peer-to-Peer)網路為分散式架構 ,資源及服務分散於數節點,彼此既為提供者亦是需求者。 在P2P串流媒體應用中,MS伺服器(Media Server)負責發佈 媒體,PIS伺服器(Peer Index Server)則管理節點索引和驗 證新節點加入。MS伺服器會先將媒體分段且分享給特定節點 ,其他節點則從離自己最近且已擁有串流媒體之特定節點下 載,進一步分享串流媒體,以避免產生傳輸效能降低之情形 。  ㈡、經查,本案至被告前開處所執行搜索前,經警先行勘驗本案 機上盒之運作模式,經開啟電源後,出現系統首頁,進入「 精彩影視」介面後顯示各APP畫面,各APP需下載並安裝,經 分析傳送封包,該安裝檔並非儲存在本案機上盒內,而是連 線至43.230.89.190(香港)後下載安裝檔,安裝完畢並開啟 直播APP後,會自動綁定機上盒網卡(MAC)號碼,經分析封包 ,會連線並傳送MAC編號、CPU ID及KEY等三個數值至境外( 104.25.112.38,美國),以作為認證依據進行認證,當驗 證完畢後,從境外(54.36.26.178,法國)以影音封包進行 影音傳輸。分析封包,若有重新尋找影片來源或下載另一段 新影片段時會向鄰近節點尋找連線資訊,且多個節點提供相 同影片封包等情,有106年12月11日刑事警察局數位證物勘 察報告在卷可參(偵字卷一第771至793頁),是本案機上盒 之即時節目影音傳輸架構採用P2P技術,先由MS伺服器發佈 串流媒體直播來源,再由各個P2P節點互相分享各影音片段 。復參酌107年8月14日刑事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可知( 偵字卷一第795至805頁),被告所為係將轉換後之串流媒體 封包傳輸至MS伺服器,並以P2P技術傳輸至本案機上盒之行 為,前述行為係利用集線器、交換器及路由器、個人電腦、 伺服器等網路系統設備,將本案視聽著作編碼壓縮至複數個 網路封包內,再透過網路系統架構來傳輸前開封包,顯非以 天線、調變器等廣播系統設備等為傳送,揆諸前開著作權法 之規定,上開行為應為公開傳輸。復經本院以被告參與犯罪 集團之前開行為模式函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該局回函稱: 「復按本法第3條第10款規定,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 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式,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 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 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無論係提供互動式之多媒體服務 ,或使用非受控制或處於適當管理下的網路系統所為之傳輸 方式,縱係以單向、即時性之手段,以網路同步播送電視、 廣播節目等著作內容(例如:網路直播節目),均構成『公 開傳輸』行為,故來函所述擷取頻道訊號並轉檔、壓縮後, 再經由網路傳輸至機房供購買非法機上盒消費者觀看即時節 目之行為,應屬本法所稱之『公開傳輸』」亦同此認定,有該 局113年5月21日智著字第11310007820號函在卷可佐(本院 卷一第417至419頁)。 ㈢、次按傳統著作財產權之行使,終端消費者(end users)感知著 作內容之方式可概分為下列二種情形,一由消費者取得著作 重製物之占有後,在其所選擇之時間及地點,感知著作內容 ,例如消費者購買書籍或錄音帶,在自己閒暇之餘閱讀與欣 賞,操控權在於消費者;二係由著作提供者單向提供著作, 其時間由提供者決定,消費者被動、無選擇空間地感知著作 內容,例如收視、收聽電視電台或廣播電台播出之電視節目 或廣播節目,且收視、收聽後,著作內容即消逝。又消費者 既為被動,其如未及或稍遲收視或收聽某節目,除非節目提 供者重播,否則消費者即無法感知該節目內容,或僅能感知 部分之內容,操控權在於提供者,消費者居被動之地位。公 開傳輸與公開播送同係提供著作內容予公眾,惟公開傳輸係 以消費者透過網路,在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接收著作內 容,即消費者與著作提供者處於互動式之關係為其特色,此 與公開播送係由播送方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 有線電、無線電之廣播系統,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消費者 係居於被動之地位,無法選擇在何時何地接收,有所不同(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立法理由、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9 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參以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關 於公開傳輸之定義,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 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 」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 作內容可知,「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為其 中一種態樣,本案經刑事警察局進行數位勘察後,   被告所轉換後之完整之串流媒體檔案,會分散儲存於複數CD N主機,以供消費者直接從距離自己最近之CDN主機,下載所 需要之串流媒體檔案,使得消費者可藉由所購買之非法機上 盒,在任意之時間或地點回播自己所欲觀看之串流媒體等情 ,有106年12月11日刑事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關於「直 播APP回播功能封包分析」之說明在卷可參(偵字卷一第789 頁),是本案購買機上盒之消費者確可以透過網路於其等自 選定之時間或地點接收著作內容一節,應可認定。  ㈣、是以,被告擷取有線電視訊號並即時轉換為網路封包形式, 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何康寧所屬犯罪集團成員所架設之雲端 伺服器,再經由網際網路傳輸,使不特定消費者可即時或在 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藉由本案機上盒之APP觀看節目向雲 端伺服器發出請求並通過認證後,雲端伺服器藉由網際網路 提供前開網路封包,將本案視聽著作之聲音影像提供予不特 定消費者,前開過程全然經由網際網路運行,不特定消費者 更經由網際網路與著作提供者處於互動式關係,當為「公開 傳輸」,至為明確。 ㈤、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又著作權法第91條第 2項規定,係以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者,為其犯罪成立要件,而同法第92條所列 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銷售散布行為,本 質上為前罪之後續行為,故被告嗣後以公開傳輸銷售散布之 行為,應為前之重製行為所吸收,其以公開傳輸銷售重製他 人著作之行為,當吸收於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行為之中,不 另論罪(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8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 照)。另被告自104年1月間起至107年6月21日為警查獲時止 ,在前開之住處,安裝電腦主機、數據機、解碼器、路由器 、訊號強波器及電視盒等設備,持續進行擷取附表甲頻道欄 所示有線電視頻道訊號轉換網路封包形式上傳至雲端伺服器 ,再上傳至雲端伺服器轉換為網路封包之影像聲音,並經由 網際網路提供予購買本案機上盒並操作安裝APP(軟體)之 不特定消費者觀看,其前後多次意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行為,顯均係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且在空間上極為密 接,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應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均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應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何康寧及其 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均論以共同正犯。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本 案被告係擷取有線電視訊號並轉換為網路封包形式而重製, 並透過網際網路將以前開方式重製本案視聽著作提供予購買 本案機上盒之不特定消費者,被告所為係侵害告訴人就本案 視聽著作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原審認被告係侵害告訴人 之公開播送權,而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 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即非適法;另被告意圖銷售而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後公開傳輸,後罪本 質上為前罪之後續行為,是公開傳輸當吸收於意圖銷售而擅 自重製之行為中,原審認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著作權法第91 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播送(應為公開傳輸之誤,詳如上 述)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亦有違誤;又原審認被告 之行為亦構成(行為時)同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而犯同法第 93條第4款之侵害著作權罪,惟此部分因構成要件不該當, 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 、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 財產之行為,自難以同法第93條第4款之規定相繩(詳如後 述);另原審逕依被告所述每月平均報酬5萬元計算41個月 ,僅沒收205萬元,亦非適法(詳如後沒收部分所載),是 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四、科刑審酌: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一己私利,未思 及告訴人製播節目須投入大量之金錢及人力進行創作,取得 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專屬授權亦須支付相當之授權費用,竟未 取得其等之授權或同意,即以前揭方式不法侵害本案視聽著 作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且侵害本案視聽著作之數量龐大 ,侵害期間亦長達3年,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 聲譽及相關產業之發展,且於3年間獲取不法利益非寡(詳 如附表乙),惟考量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是其犯後態度尚 可,並於本院113年9月19日審理時攜帶欲賠償每位告訴人25 萬元,共275萬元之和解金到庭(本院卷二第99頁),惟因 告訴人不同意和解故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及被告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復參酌被告之素行、專科畢業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復審酌告 訴人當庭表示不給予被告緩刑機會等語(本院卷二第102頁 ),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㈡、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至被告雖求為緩刑之宣告,惟諭知緩刑,除應具備刑法第74 條第1項各款之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 情形,始得為之,亦即應就被告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 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情,加以審酌;法院行 使此項裁量職權時,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必須符合 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 慣例等所規範,若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得認係濫用 裁量權而為違法。又行為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以彌補告訴人之損害,均攸關法院諭知緩刑與否 之審酌,且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國家亦有責權衡被告 接受國家刑罰權執行之法益與確保告訴人損害彌補之法益, 使二者間在法理上力求衡平。而審酌行為人有無盡力賠償告 訴人之損害,固非僅以是否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之約定為 唯一依據,但仍應綜合考量其與告訴人溝通之過程、約定之 賠償方案及實際履行之狀況。查被告因本案之附帶民事案件 經原審以108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判決判處應給付各告訴人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福斯公司)、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國家地理公司 )各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本院於110年4月1日以109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判決駁回上訴後因該案兩造均未上訴 而告確定,然被告迄今就已確定之前開民事賠償仍未履行, 雖被告於本案審理時陳稱有攜帶275萬元現金到庭,已如上 述,惟以本案告訴人之人數達11人,以被告攜帶到庭之金額 均分,每人僅可獲得給付之金額僅為25萬元,為前開民事確 定判決四分之一之金額,以本案於107年6月間為警查獲迄今 ,已6年有餘,依被告前開情狀觀之,實難認其有積極履行 賠償之行為,況被告參與本案之犯罪情節不輕,所生危害重 大,犯罪所得非少,亦難僅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有主動登 報道歉之行為,即認被告已真心悔悟,而有宣告緩刑而策其 自新之必要,是以,本院綜合上情,復參酌告訴人表示不給 予緩刑機會等語(本院卷二第102頁),認被告並無暫不執 行刑罰為適當之情事,故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五、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 項 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著作權法第98條雖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所犯法條並非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1條 之1第3項之罪,即無適用著作權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 應回歸適用現行刑法。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所示之物,係 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附表丙編號7至8所示之物,則係被告 與何康寧聯繫本案犯罪行為所用,且均為被告所有,業據被 告供明在卷(偵字卷一第63頁,原審卷一第540至541頁),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為警查獲時, 雖扣得供被告犯罪所用之數據機20臺、機上盒135臺,然該 等物品均為被告依約向中華電信公司、全國數位公司、台灣 大寬頻等公司租用,並非被告所有,有刑事警察局107年9月 6日刑電偵一第1073902044號函暨附件資料存卷可考(聲他 字第434號卷第9至36頁),即與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要件不 符,又非義務沒收之物,本院無從為沒收之宣告。 ㈡、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 供承:104年1月開始協助何康寧將有線電視及MOD頻道訊號 擷取並轉換為網路封包形式後再進行傳輸,原則上伊是收場 地費及聯繫費,每台主機一個月跟他收5,000元,有一台主 機收6500元,扣除電費、網路費、有線電視費用,每月獲利 3萬至5萬元(7萬元)不等(偵字卷一第63頁,他字卷第40 頁),且被告於原審供承:伊的薪水1月是在2月領,但是伊 被扣押後就沒再給任何薪水(原審卷一第547頁),核與辯 護人所述:被告每月開立請款明細,抬頭雖為當月,實際上 係用以請領前月之費用等語相符(本院前審卷一第623頁) ,是被告自104年1月起與何康寧、非法機上盒業者共同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後,自104年2月起即按月向何康寧請領前 月之費用,經何康寧按月支付,至被告於107年6月21日經警 查獲後始即未再請領費用等情,應可認定。復參酌被告於偵 查時供稱:一台主機就是一個機房就收取一次場地費及聯繫 費,其中5台主機也就是機房一個月5,000元費用,另外一台 主機每個月6,500元等語(他字卷第40頁),依本院前審勘 驗附表丙編號7之扣案筆記型電腦,查得其中之104年2月至1 07年6月請款紀錄並逐一列印存卷(本院更一審帳冊資料卷 ),可見前開期間之請款金額合計應為6,321,892.128元( 詳如附表乙所示),則其犯罪所得即為6,321,892元(元以 下捨去),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 示對本院更一審關於沒收之認定無意見等語(本院卷一第25 1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應就附表乙所示之金額全部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㈢、至於辯護人雖稱被告會將當月發生的費用,按照網路費、M   OD月費、電費還有場地費分開列舉,前三者只要沒有支出, 何康寧就不會支付,此部分是代收轉付之性質,用於替代何 康寧墊付機房營運費用,非被告得以支配云云,惟刑法及相 關法令基於「不正利益不應歸犯罪行為人所有」之普世原則 ,在確定利得直接來自於不法行為,除其得因發還被害人而 不予沒收外,此一利得範圍是否扣除成本,學理上雖有「總 額原則」與「淨額原則」之分,然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 第38條之1之立法理由說明載敘「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 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 ,均應沒收」等旨,明白揭示犯罪所得之沒收,係採取學理 上之「總額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644號刑事 判決意旨參照),是就附表乙所示之犯罪所得,依前揭說明 ,自無扣除前開部分之必要,被告上開所辯,應無可採。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設置機房所擷取之影音數位訊號乃 源自本案告訴人等所製播且擁有視聽著作權、音樂著作權, 均係透過無線或地區有線電視頻道公開播送予消費者收視, 詎被告為獲得豐厚利益,竟意圖透過數位機上盒銷售或出租 其所擅自擷取重製前開電視公司之視聽等著作,而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104年1月間起,加入何康寧所屬之數 位侵權集團,自何康寧處取得設置機房之設備及經費後,在 被告上址住處設置機房,並將電腦主機、數據機、解碼器、 路由器、訊號強波器及電視盒等機具安裝於機房內,並管理 運作該機房,而未經告訴人等授權或同意,透過前開機房攔 截電視頻道訊號源,儲存轉碼後,瞬間便能傳送雲端伺服器 ,再轉給非法電視機上盒業者,提供影視等著作給購買、租 用機上盒之消費者觀賞。因認被告係另涉犯著作權法第93條 第4款之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罪嫌 。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 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 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或尚有存疑,仍不能以此資 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 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 從為有罪之認定。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甚明。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 質舉證責任。倘其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 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751號、76年台上 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㈢、次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 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行為期間係104年1月 間至107年6月21日止,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同條第 2項於96年增訂,立法理由明訂:「......二、著作權立法 一方面必須保護著作權人,使其有足夠誘因繼續創作,另方 面必須確保科技創新不致因著作權保護而受壓抑,二者必須 求其平衡,是以本條第一項增訂第七款。對於未經著作財產 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 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 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亦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三、 本質上是對於技術提供者於符合相關要件時,課與其對技術 之使用者之著作財產權侵害行為負擔法律責任。對於本條增 訂第七款及第二項之規定說明如下:㈠本款對於技術之提供 者賦予法律責任,故本條非難之行為為『提供行為』......㈡ 技術提供者必須是出於供他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意圖,提供 技術,始屬本款所規範之範圍。又意圖係行為人內心主觀之 狀態,難以判斷,有必要加以補充解釋,故規定如行為人客 觀上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公眾利用 該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時,即為具備『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 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意圖」等語明確 ,是該款構成要件主觀上須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 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客觀上則未經著作財產權 人同意或授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 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方為該當。 ㈣、是依前開說明,倘不能證明使用者有何透過網路公開傳輸他 人著作之行為,則與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之構成要件 不該當,即無從以同法第93條第4款之規定相繩,嗣為避免 此種情形並為規範惡意數位侵權行為,於108年5月1日始增 訂同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其規定為:「明知他人公開播送 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 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㈠提供公眾使 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㈡指導、協助或預設 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㈢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 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是為因應實務現況,增 訂規範電腦程式提供者之法律責任,非難行為係其提供行為 ,對於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侵害著作財 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對公眾提供匯集 該等著作網路位址的電腦程式(例如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的 APP)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該提供者必須 是出於供他人透過網路接觸侵害著作財產權內容之意圖,提 供電腦程式,為同條項第8款規範之範圍(著作權法第87條 第1項第8款之立法理由參照),是以,就電腦程式提供者之 提供行為,係以該項第8款處罰之,並非同條項第7款所規範 之行為,應屬無疑。 ㈤、次查,被告與何康寧所屬之數位侵權犯罪集團就意圖銷售而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間有犯意聯絡,而被 告就本案犯罪行為所分擔部分則為架設機房進行擷取有線電 視頻道訊號,經由解碼器轉換為網路封包形式而重製,並藉 由網際網路上傳至何康寧所屬之數位侵權集團架設之雲端伺 服器,消費者即可藉由購得之本案機上盒觀看前開有線電視 頻道所播放之視聽著作,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只 能就我知道的是我傳輸給何康寧......至於何康寧怎麼跟機 上盒業者連接,伊不是很清楚等語(本院卷二第94頁),則 被告是否有本於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以侵害著 作財產權之意圖,是否為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所欲規 範之技術提供者,尚非無疑。復依刑事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 報告之結論載明:「本案機上盒沒有預置APP,啟動時需自 行下載,未啟動APP時並無點對點網路傳輸活動,必須要啟 動直播TV的APP才會有點對點傳輸服務……分析的IP裡面,如 果係點對點傳輸來源,並非全部都是影片提供者,不排除其 他節點主機存在,也可能對這些主機有認證機制,但在封包 可能因為加密無法解析,固無法取得證明」等情明確(偵字 卷一第793頁),故不特定消費者雖透過本案機上盒安裝APP 軟體觀看上開頻道視聽著作,惟APP軟體僅是提供超連結讓 消費者可以連結到外部影音網站觀賞如附表甲所示之視聽著 作,使用者(即消費者)是否可以透過前開APP軟體公開傳 輸或重製他人著作,無從依前開勘察報告得知,卷內亦無其 他證據足資證明,是被告客觀上亦不該當對公眾提供可公開 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之行為。 ㈥、再者,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 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 術侵害著作財產之行為,實難認被告有著作權法第87條第1 項第7款、同條第2項而應論以同法第93條第4款規定。另著 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係於108年增訂,惟本件被告行為 期間係104年1月間至107年6月21日止,被告行為時並無前開 規定,故無從以違反前開規定處罰之,附此敘明。 ㈦、綜上,被告之行為與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同條第2   項之規定構成要件不該當,而不得以同法第93條第4款相繩   ,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該罪,即有未洽,此部分原應為無罪   之諭知,然因此部分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 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承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殷正提起上訴,檢察官 朱立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余巧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 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甲 告訴人所有之頻道及視聽著作 編號 告訴人 頻道 視聽著作 權利來源及證據 1 聯利公司 (TVBS) 歡樂台 附表1-1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 (偵字卷一第561頁、本院更一卷二第15至17頁、本院卷二第17頁) 新聞台 附表1-2 綜合台 附表1-3 2 東森公司 戲劇台 附表2-1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卷二第18頁、37至43頁) 附表2-2 專屬授權/專屬授權節目列表、節目授權合約(本院更一卷三第31至40頁、63至65頁、97至99頁) 財經台 附表2-3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卷二第18頁、111至121頁) 綜合台 附表2-4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卷二第18頁、185至189頁、191至193頁、本院卷二第45至49頁) 電影台 附表2-5 專屬授權/授權聲明書、專屬授權節目列表、授權合約(本院更一卷三第277至284頁、291至295頁) 新聞台 附表2-6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節目片頭尾截圖、節目授權合約(本院更一卷二第18頁、225至235頁、本院更一卷三第第291至295頁) 幼幼台 附表2-7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卷二第18頁、237至261頁、263至265頁、本院卷二第19至43頁) 3 超級公司 超視台 附表3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卷二第25頁、267至273頁) 4 緯來公司 綜合台 附表4 編號1、2 自製節目(編號1至4)專屬授權(編號5)/自製、專屬授權節目列表、節目授權合約書(本院更一卷三就第457頁、459至470頁、541至551頁) 電影台 附表4 編號3、4 戲劇台 附表4 編號5 體育台 附表4 編號6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本院更一卷三第17頁) 5 年代公司 新聞台 附表5 編號1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本院更一卷三第19頁) MUCH台 附表5 編號2 6 壹傳媒公司 綜合台 附表6 編號1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本院更一卷三第21頁) 新聞台 附表6 編號2 電影台 附表6 編號3 7 中天公司 娛樂台 附表7-1 自製節目/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二第27頁、275頁、277至279頁、本院卷二第9頁) 附表7-2 專屬授權/授權節目合約、授權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三第369至452頁、453至454頁、本院卷二第9頁) 綜合台 附表7-3 自製節目/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二第27頁、275頁、281至283頁) 附表7-4 專屬授權/授權節目合約、授權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三第369至452頁、455至456頁、本院卷二第9頁) 新聞台 附表7-5 自製節目/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二第27頁、275頁、285至293頁) 8 民視公司 民視HD 附表8-1 自製節目/權利證明書及自製節目列表 (本院更一卷二第29至33頁) 新聞台 附表8-2 9 八大公司 娛樂台 附表9 編號1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主持合約書(本院更一卷三第23至25頁、553至612頁) 第一台 附表9 編號2 戲劇台 附表9 編號3 自製節目/著作權利證明書(偵27541卷一第547、549頁、本院卷二第11至15頁) 綜合台 附表9 編號4 10 三立公司 都會台 附表10-1 編號1 自製節目/電視節目製播合約書(偵字卷一第539至545頁) 附表10-1 編號2 節目片頭尾截圖(偵字卷一第555至559頁) 附表10-1 編號3 新聞台 附表10-2 自製節目/聲明書及自製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三第27頁【含光碟一片】) 財經台 附表10-3 11 飛凡公司 新聞台 附表11 自製節目/聲明書及自製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二第35頁、卷三第613至614頁)                 附表1-1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女人我最大 104年1月至107年6月 2 食尚玩家 同上 3 上班這黨事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4 遺憾拼圖 105年5月7日至8月20日 105年9月23日至106年1月8日 106年12月13日至107年5月5日 5 唯一繼承者 104年10月17日至105年1月24日 106年7月1日至9月23日 6 酸甜之味 106年3月18日至7月8日、同年9月23日至12月9日 附表1-2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晨間6點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 2 早安台灣 同上 3 上午9點新聞 同上 4 上午10點新聞 同上 5 上午11點新聞 同上 6 午間12、13新聞 同上 7 1400整點新聞 同上 8 1500整點新聞 同上 9 16整點新聞 同上 10 17整點新聞 同上 11 晚間6、7點新聞 同上 12 最前線新聞 同上 13 新聞最前線 同上 14 十點不一樣 同上 15 新聞夜視界 同上 附表1-3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地球黃金線 104年1月至107年6月 2 FOCUS全球新聞 同上 3 國民大會 同上 4 少康戰情室 同上 5 一步一腳印發現新台灣 同上 6 看板人物 同上 7 健康2.0 同上 附表2-1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現在才知道 104年1月週間7至8時、3至4時(12集、6集)、同年1至10月週間4至5時(186集) 2 消費估估樂 104年1至5月週末6至7時(37集)、同年5至7月週末6至8時(40集) 3 醫師好辣 104年10至12月週間4至5時(56集) 105年1至12月週間4至5時(261集)、同年12月週末9至10時(3集) 106年1至9月週間4至5時(180集)、同年1至4月週末9至10時(27集)、同年4至8月週末17至18時(36集)、同年7至12月週間14至15時(126集) 107年1月週間14至15時(16集)、同年1至6月週間6至7時(113集) 4 YOYO晚點名 105年8至10月週間5至6時(100集)、同年10至12月週間5至6時(120集) 5 我和我的十七歲 105年10至11月週末16至18時(15集) 6 必勝練習生 106年3至4月週末20時至21時30分(16集) 7 2分之一強 106年4至12月週間2至3時(191集)、同年4至12月週末7至8時(78集) 107年1至6月週間2至3時(130集)、同年1至6月週末7至8時(51集) 8 致,第三者 106年8至11月週六20時至21時30分(15集) 9 稍息立正我愛你 106年8至11月週日20時至21時30分(15集) 10 老婆大人 106年9至12月週間3至5時(160集) 107年1月1日至1月16日週間3至5時、同年1月17日至1月31日週間3至6時(55集) 11 如朕親臨 106年11至12月週末20時至21時30分(14集) 107年1月週末20時至21時30分(3集) 12 原來1家人 107年1至6月週六20至22時(40集) 13 麻辣一家親 107年3至5月週間3至5時(100集) 14 婆媳過招千百回 107年5至6月週間3至5時(50集) 附表2-2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侍女們 104年11月26日至105年1月1日週間22至23時(27集) 2 宮之料理對決(神的晚餐) 104年4月23日至5月26日週間14至16時(47集) 附表2-3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股動錢潮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6時至13時35分(244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6時至13時35分(244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6至14時或6時至13時35分(246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週五6至14時或8至14時(118集) 2 股市MBA 104年1月1日至10月1日週一至週五13時35分至14時(244集) 10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6時至16時30分或13時35分至14時(120集) 3 富裕之路 1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週一至週五14時至14時35分(53集) 4 漲跌密碼 10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4時至14時30分(127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4時至14時30分(244集) 1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週一至週五13時35分至14時(57集) 5 股市聖手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4時30分至15時(244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4時30分至15時(244集) 6 投資總舖師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週一至週五15時至15時30分(116集) 7 股市王牌 104年1月15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5時30分至16時或15時至15時30分(236集) 1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週一至週五15時至15時30分(180集) 8 57金錢爆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1至22時(243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1至22時(247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1至22時(244集) 107年1月1日至4月13日週一至週五21至22時(120集) 9 57新聞王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2至23時(247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2至23時(247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2至23時(244集) 107年1月1日至4月13日週一至週五22至23時(67集) 10 夢想街57號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3至24時(249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3至24時(24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3至24時(246集) 107年1月1日至5月8日週一至週五23至24時(82集) 11 兩岸大視野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8至9時(39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0日週六8至9時(45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8至9時(49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8至9時(17集) 12 57健康同學會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18至19時及不定期增加播出(70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0日週六18至19時(21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18至19時(21集) 13 財經啟示錄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15至16時及不定期增加週日15至16時(57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日14至15時或週日11至12時(83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11至12時(5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31日週六11至12時(22集) 14 全民向錢衝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16至17時及不定期增加播出(62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16至17時或週六日15至16時(113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日15至16時及不定期增加(104集) 15 老謝看世界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2至23時(50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0日週六22至23時(52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2至23時(52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22至23時(26集) 16 遇見大人物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0時至10時30分(30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0日週日10時至10時30分(28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0時至10時30分(39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日10時至10時30分(18集) 17 李四端的雲端世界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6至17時或17至18時(50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6至17時(56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24集) 18 進撃的台灣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1至22時及不定期增加(64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及不定期增加週六21至22時(71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1至22時及不定期增加(56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日21至22時(34集) 19 現代啟示錄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2至23時及不定期增加同日20至21時(99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2至23時及不定期增加週六20至21時(70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2至23時及不定期增加20至21時(64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20至21時及不定期增加22至23時(35集) 20 新聞事件簿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日23至24時或21至22時(69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日23至24時(99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日23至24時(103集) 21 台股雙昇帶 105年1月1日至3月10日週一至週五13時35分至14時(41集) 22 進擊關鍵碼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5時30分至16時(244集) 23 台灣1001個故事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4至15時(51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5至16時或17至18時(50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週日15至16時或17至18時(20集) 24 57星焦點 105年6月18日至12月31日週六日17時至17時30分(29集) 106年1月1日至5月13日週六日17時至17時30分(17集) 25 57科技無限+ 106年7月1日至同年9月23日週六21至22時(13集) 26 57新世界 106年7月23日至12月24日週日14至15時(12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週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9集) 27 全球財經中心 107年1月1日至1月31日週一至週五14至15時(22集) 28 57爆新聞 107年5月7日至6月21日週一至週五19至20時(39集) 29 57股市關鍵報告 107年4月9日至同年5月18日週一至週五20時至20時30分(29集) 30 夢想街57號-全能事務所 107年4月16日至6月21日週一至週五22至23時或23至24時(53集) 31 夢想街57號-預約你的夢想 107年6月19日至6月21日週一至週五22至23時(9集) 32 台灣大代誌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日23至24時或週日20至21時(10集) 附表2-4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ET玩點名 104年5月8日至6月6日週一至週五5至6時(29集) 2 天才答不答 104年2月5日至5月7日週一至週五5至6時(79集) 3 YOYO嘻遊記 104年12月24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六6時30分至7時(7集) 105年1月1日至1月8日週一至週六6時30分至7時(7集)、同年1月9日至1月22日、1月23日至2月4週一至週日6時30分至7時(13集、13集) 4 Y0Y0點點名 104年1月1日至2月26日週一至五6時至6時15分、6時15分至30分(81集)、同年2月26日至12月23日週一至五6時至6時15分、6時15分至6時30分、6時30分至6時45分、6時45分至7時(100集) 105年9月12日至12月21日週一至週日6時至6時30分、6時30分至7時(99集)、105年2月26日至5月22日週一至週日6時至6時15分、6時15分至30分、6時30分至45分、6時45分至7時(100集)、105年5月23日至9月11日週一至週日6時至6時30分、6時30分至7時(104集) 5 料理甜甜圈 104年10月27日至3月3日週一至五6時30分至6時45分、6時45分至7時(52集) 105年2月5日至3月3日週一至週六6時至6時15分、6時15分至30分、6時30分至45分、6時45分至7時(52集)、同年3月4日至3月30日週一至週日6時至6時15分、6時15分至30分、6時30分至45分、6時45分至7時(52集) 6 必娶女人 104年11月7日至12月26日週六22時至23時30分(8集) 105年1月2日至2月20日週六22時至23時30分(7集) 106年8月14日至9月15日週一至五18時至19時(25集) 7 致,第三者 104年8月23日至12月6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5集)、同年8月23日至12月13日週日21至22時(15集) 107年6月4日至6月21日週一至五21至22時(20集) 8 我的30定律 104年12月13日至12月27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3集)、 同年12月18日至12月25日週五22時至23時30分(2集) 105年1月3日至4月3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3集)、同年1月1日至4月8日週五22時至23時30分(14集) 9 時尚大玩咖 104年1月3日至3月7日週六8時30分至9時(10集) 10 無敵A噪咖 104年9月20日至12月27日週日13至14時(13集) 105年1月3日至3月20日週日13至14時(11集) 11 跟著偶像去旅行 104年5月30日至7月4日週六11至12時(6集) 12 樂活好正點 104年1月4日至12月27日週日7至12時(時段經常有異動)(52集) 105年1月3日至12月25日週日8至9時(時段經常有異動)(52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8至9時(53集) 107年1月7日至6月21日週日8至9時(25集) 13 醫師好辣 104年10月12日至12月30日週一至四22至23時(47集) 105年1月4日至12月29日週 一至四22至23時(208集) 106年1月2日至12月28日週 一至四22至23時(208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四22至23時(105集) 14 聚焦全世界 104年4月12日至4月26日週 日21至22時(3集) 105年4月16日至4月30日週六15至16時、同年9月25日至10月2日週日15至16時(5集) 106年3月18日至4月29日週六15至16時(4集) 107年4月15日至4月29日週日15至16時(3集) 15 2分之一強 105年9月12日至10月28日週一至五、同年10月31日至12月29日週一至四23至24時(71集)、同年8月15日至9月9日週一至五23至24時(20集) 106年1月2日至12月28日週一至四23至24時(20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四23至24時(105集) 16 2分之一強遊戲王 105年11月4日至12月30日週五23至24時(10集) 106年1月27日至2月1日週一至日12至13時、20至21時、23至24時(8集) 17 必勝練習生 105年7月31日至11月13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6集) 106年9月6日至10月10日週一至五21至22時(25集) 18 必勝練習生特輯 105年11月20日週日22時至23時40分(1集) 19 如朕親臨 105年12月4日至12月25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4集) 106年1月1日至4月9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3集) 20 我和我的十七歲 105年4月10日至7月24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5集)、同年4月17日至7月24日週日21至22時、同年10月5日至10月25日週一至五21至22時(29集) 21 地球的孤兒 106年3月19日至4月30日週日15至16時(4集) 22 我和我的四個男人 106年8月5日至11月12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5集) 23 稍息立正我愛你 106年8月12日至11月18日週六22時至23時30分(15集) 24 獅子王強大 106年12月3日至12月31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5集) 107年1月7日至3月25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1集) 25 鐘樓愛人 106年4月16日至7月30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5集) 26 鐘樓愛人導演特映版 106年5月13日週六14至18時、同年5月29日週一13至17時(4集)、同年5月30日週二13至17時(4集) 27 台灣啟示錄 107年4月4日至4月6日週三至五11至12時(3集) 28 高塔公主 107年4月1日至6月17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2集) 附表2-5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12金鴨 104年10月11日週日21時(1部) 105年10月26日週三23時35分(1部) 106年5月21日週日1時35分(1部) 107年3月25日週日3時40分(1部) 2 親愛的 104年11月15日週日21時(1部) 105年9月21日週三21時(1部) 106年1月18日週三3時35分(1部) 附表2-6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Hello 台灣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6至9時(365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6至9時(36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6至9時(36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日6至9時(181集) 2 東森新聞0900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9至10時(365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9至10時(36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9至10時(36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日9至10時(181集) 3 東森午安新聞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0至15時(365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0至15時(36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0至15時(36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日10至15時(181集) 4 東森大社會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5至16時(363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5至16時(36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5至16時(36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日15至16時(181集) 5 東森晚間新聞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6至20時(365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6至20時(36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6至20時(36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日16至20時(181集) 6 黃金八點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0至21時(351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0至21時(349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0至21時(363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0至21時(180集) 7 黃金九點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1至22時(261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1至22時(274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1至22時(264集) 107年1月1日至5月4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1至22時(89集) 8 關鍵時刻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22至24時(251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22至23時(252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22至24時(24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五22至24時(119集) 9 東森夜間新聞2400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24至1時(365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24至1時(36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24至1時(36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日24至1時(181集) 10 東森新聞2200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68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84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98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39集) 11 東森新聞2300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32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13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13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11集) 12 李四端的雲端世界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1至22時(52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1至22時(49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1至22時(51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21至22時(25集) 13 台灣啟示錄 104年1月1日至7月26日週日22至23時、同年7月27日至12月31日週日23至24時(51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3至24時(51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3至24時(50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日23至24時(24集) 14 台灣1001個故事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1至22時(52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1至22時(50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1至22時(53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日21至22時(25集) 15 法眼黑與白 104年1月1日至12月5日週六23至24時(46集) 16 海峽拚經濟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5時30分至16時(51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5時30分至16時(51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5時30分至16時(51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日15時30分至16時(25集) 17 聚焦全世界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日20至21時(3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22至23時或23至24時(3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日22至23時(4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22至23時(3集) 18 3600秒 104年12月19日至12月31日週六23至24時(2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3至24時(37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3至24時(15集) 19 重案搜查線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18集) 20 新聞大爆卦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12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17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7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9集) 21 笑傲龍虎榜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10集) 22 新聞大解碼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19集) 23 排隊美食的秘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5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9集) 24 不可思議事件簿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9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5集) 25 世界沒啥不可能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14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8集) 26 九點換日線 107年5月7日至6月30日週一至五21至22時(40集) 27 關鍵夜現場 107年4月21日至6月21日週六23至24時(10集) 28 EBC重案組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23至24時或16至17時(7集) 29 食在好好玩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6集) 附表2-7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YOYO點點名 104年1月5日至1月23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45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15分、同年1月26日至2月16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15分、同年2月24日至3月2日週一至四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4時、21時至21時15分、同年3月3日至5月1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45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15分、同年5月4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30分(104集) 105年1月5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30分、13時30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30分(208集) 106年1月2日至4月6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30分、13時30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30分、同年4月7日至4月24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30分、13時30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30分、週五17時至17時30分、同年4月25日至5月12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3時45分、週一至四17時至17時15分、21時至21時15分、週五17時至17時30分、同年5月15日至8月11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3時45分、週一至四17時至17時15分、21時至21時15分、同年8月14日至9月8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3時45分、週一至四17時至17時15分、21時至21時15分、週五17時至17時30分、同年9月1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3時45分、週一至四17時至17時15分、21時至21時15分(261集) 107年1月1日至2月14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3時45分、17時至17時15分、17時15分至17時30分、21時至21時15分、1時至1時15分、週一至日3時至3時15分、同年2月21日至3月11日週一至五17時至17時15分、17時15分至17時30分、21時至21時15分、同年2月21日至6月29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3時45分、同年3月12日至6月28日週一至五17時至17時15分、17時15分至17時30分、21時至21時15分、同年1月1日至2月9日週五17時至17時30分、同年1月1日至2月11日週日18時至18時30分、3時30分至4時(244集) 2 料理甜甜圈 104年1月5日至1月23日、3月2日至29日週一至五13時30分至13時45分、週一至四21時15分至21時30分、同年3月30日至5月1日週一至五13時30分至13時45分、同年6月15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14時至14時15分、週一至四21時30分至21時45分(184集) 105年1月5日至2月5日週一至五14時至14時15分、週一至四21時30分至21時45分、同年2月7日至2月8日13時30分至14時、同年2月10日至2月11日17時至17時30分、同年4月21日至8月1日、10月10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210集) 106年1月5日至4月8日、同年7月5日至11月19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同年8月17日至12月29日週一至五15時30分至16時(204集) 3 超級總動員 104年2月7日至5月16日週六18時至18時45分、14時30分至15時15分、15時至15時45分、同年5月23日至8月9日週六17時30分至18時15分、週日15時至15時45分、同年9月7日至10月21日週三17時至17時45分、同年10月24日至12月31日週六18時至18時45分、週日14時至14時45分、週三17時至17時45分(35集) 105年1月3日至5月1日週六18時至18時45分、週日14時至14時45分、週三17時至17時45分、同年5月4日至11月12日週六18時至18時45分、週三17時至17時45分(42集) 106年1月4日至4月19日週六17時至17時45分、同年4月26日至5月10日週三17時15分至18時、同年5月13日至10月21日週六18時至18時45分、週三17時15分至18時、同年10月28日至11月5日週六18時至18時45分、週日17時至17時45分、同年11月12日至12月31日週日17時至17時45分(45集) 107年1月7日至3月25日週日17至18時、24至1時、4至5時、同年4月15日至7月1日週日17至18時、24至1時、3至4時、同年4月20日至6月1日週五2時30分至3時15分、3時15分至4時、同年6月8日至6月29日週五21時至21時45分(30集) 4 YOYO奇幻星球大冒險 104年4月2日21至22時、同年4月3日11至12時、同年4月6日21至22時(1集) 105年4月5日11至12時、21至22時(1集) 106年2月12日17至18時、2月13日1至2時(1集) 5 科學偵探團 104年4月11日至5月16日週六16時30分至17時、同年5月24日至7月12日週日16時至16時30分(13集) 106年5月21日至6月25日週日17時30分至18時、同年7月2日至8月13日週日17時至17時30分、同年11月28日至12月13日週一至五14時30分至15時(13集) 6 i運動 104年5月8日至5月22日週五21時至21時15分、週六15時45分至16時、同年5月24日至7月5日週日15時45分至16時、週五21時至21時15分(18集) 105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六6時30分至7時(12集) 106年1月1日至1月14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同年5月18日至6月8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同年9月10日至10月5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6時45分、同年10月6日至10月14日6時30分至7時(44集) 7 YOYO嘻遊記 104年5月8日至8月2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日8時至8時30分、同年11月6日至12月26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1時至11時30分(21集) 105年1月8日至1月30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1時至11時30分、同年2月6日週六13時30分至14時30分、同年3月1日至4月20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同年5月6日至7月29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1時至11時30分、同年9月5日至9月30日週一至五6時30分至7時、同年10月3日至11月27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105集) 106年1月6日至1月21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1時至11時30分、同年5月2日至7月4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同年4月21日至7月14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7時至17時30分、同年8月7日至11月8日週一至五15時至15時30分、同年10月14日至12月30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7時至17時30分(89集) 107年1月6日17時至17時30分、12時至12時30分、3時30分至4時、同年2月22日至5月22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同年4月9日至6月29日週一至四14時30分至15時(90集) 8 好好玩自然 104年8月7日至10月31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1時至11時30分(13集) 105年7月30日至10月28日週六11時至11時30分、週五21時至21時30分、同年11月28日至12月23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26集) 106年2月7日至4月18日週二17時至17時30分、同年6月9日至7月4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同年7月15日至10月13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7時至17時30分、同年10月15日至11月22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39集) 107年1月14日至2月21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2時至2時30分、同年2月21日至4月3日週一至五14時30分至15時、同年6月25日至6月30日15時至15時30分(39集) 9 漢字說故事 104年9月7日至10月29日週一至五20時25分至20時30分(30集) 105年3月7日至4月5日週一至五20時55分至21時、同年4月6日至5月13日週一至五12時55分至13時、週一至四20時55分至21時、同年5月16日至5月26日週一至四21時55分至22時、同年5月30日至6月23日週一至四22時25分至22時30分(100集) 106年7月12日至8月16日週一至五15時30分至15時45分、 同年9月10日至10月5日週一至日6時55分至7時(78集) 107年1月16日至2月28日週一至日6時25分至6時30分、1時55分至2時(63集) 10 原來如此 104年9月23日至10月25日週三20時55分至21時、週六日11時55分至12時、同年10月26日至12月27日週一至四20時50分至21時、週六日11時55分至12時(52集) 105年4月4日至5月16日週一二20時至20時30分(13集) 106年2月9日至4月20日週四17時至17時30分、同年11月9日至11月27日週一至五14時30分至15時(12集) 107年1月29日至2月8日週一至四24時至24時30分、同年2月21日至3月22日週一至四23時30分至24時(13集) 11 YOYO童話世界 104年10月19日至11月23日週一至四21時45分至22時、同年11月24日至12月30日週一至四14時15分至14時30分、21時45分至22時(44集) 105年1月5日至1月15日週一至五14時15分至14時30分、週一至四21時45分至22時、同年1月18日至1月28日21時45分至22時(18集) 106年4月17日至7月11日週一至五15時30分至16時、同年12月15日至12月29日週一至五14時30分至15時(60集) 107年1月2日至1月26日週一至五14時30分至15時(38集) 12 Y0Y0小狀元 104年11月24日至12月29日週一至五14時30分至15時(26集) 105年9月12日至10月7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26集) 106年8月15日至9月9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同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26集) 107年1月1日至1月15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1時30分至2時(26集) 13 大頭小狀元 104年12月30日至12月31日週三四14時30分至15時(2集) 105年8月2日至9月11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日(41集) 106年7月5日至8月14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同年11月10日至12月20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41集) 107年1月16日至4月2日週一至四23時至23時30分、同年5月23日至6月30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41集) 14 Y0Y0寶貝猴塞雷 105年2月9日13時30分至14時、同年2月12日17時至17時30分(1集) 15 萌學圜-磐古大搜密⑴ 105年5月20日至5月21日週五19時至19時15分、週六11時30分至11時45分(1集) 16 萌學圜6復活之戰⑴ 105年5月21日至7月24日週六日20至21時(20集) 17 跟著食物去旅行 106年1月15日至1月29日週日22時30分至23時、同年2月6日至4月17日週一17時至17時30分、週日22時30分至23時(13集) 18 童話故事箱 106年1月3日至4月5日週一至日2時30分至3時(172集) 19 博物館探險趣 106年1月3日至2月19日週一至日3時至3時30分(23集) 20 爹地媽咪Take it easy 106年1月3日至2月16日週一至日3時30分至4時(23集) 21 彩虹的約定 106年2月4日至4月8日週六2時至2時30分、同年4月15日至4月29日週六1時30分至2時(13集) 107年1月1日至1月26日週一至日2時30分至3時(13集) 22 黑蕉FUN輕鬆 106年4月9日至5月14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13集) 23 魔法ABC 106年7月12日至8月16日週一至五15時30分至15時40分、同年9月10日至10月5日週一至日6時45分至6時55分(52集) 107年1月16日至2月28日週一至日6時15分至6時25分、1時45分至1時55分(36集) 24 YOYO跳跳堂 106年4月23日至5月14日週日18時30分至17時、同年5月21日至6月25日週日17時至17時30分(10集) 25 就是要PLAY 106年5月19日至8月13日、9月15日至12月10日週五17時至17時30分、週日10時至10時30分(26集) 107年1月13日至2月3日週六17時至17時30分、12時至12時30分、3時30分至4時、同年2月10日17時至17時30分、11時30分至12時、3時30分至4時、同年2月23日至4月7日週六17時至17時30分、11時30分至12時、3時至3時30分、同年4月7日至5月20日週一至五12時45分至13時15分、3時30分至4時、週六13時30分至14時、同年4月7日至4月15日週一至四23時30分至24時、同年4月16日至5月20日週一至四22時30分至23時、同年4月30日至5月20日週一至五1時30分至2時、同年5月20日至6月10日週一至五12時45分至13時15分、週一至四22時30分至23時、3時30分至4時、週一至五1時30分至2時、週六13時30分至14時、同年6月15日至6月30日週五17時至17時30分、1時至1時30分、週日9時至9時30分、23時30分至24時、1時30分至2時、4時30分至5時(29集) 26 媽媽咪呀 106年2月5日至2月16日週一至日3時30分至4時(12集) 27 萌學園之萌騎士傳奇⑴ 106年2月19日至5月14日週日17時至18時、週一1時至2時(13集) 28 萌學園2聖戰再起⑴ 106年6月25日至7月16日週日21時至22時、同年7月23日至9月17日週日23時至24時(13集) 29 音樂爆米花 106年2月20日至3月30日週日3時至3時30分(39集) 30 SOS&M大樂隊 107年3月16日至6月10日週五 17時至17時30分、1時至1時30分、週日10時至10時30分、23時30分至24時、4時30分至5時、同年6月1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五12時45分至13時15分、1時30分至2時、3時30分至4時、週六13時30分至14時、23時30分至24時、4時30分至5時、週一至四22時30分至23時(13集) 附表3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超級小英雄 104年1月4日至1月11日週日10時至11時(共2集) 2 請你跟我這樣過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四20時至21時(共209集) 105年1月4日至12月29日週一至四20時至21時(共203集) 106年1月2日至1月26日週一至四20時至21時(共16集) 3 私房話老實說 104年1月1日至5月21日週一至四21時至22時30分(共81集)、同年5月25日至9月30日週一至四21時至22時(共71集) 4 2分之一強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四22時30分至24時(共225集) 105年1月1日至8月11日週一至五23至24時(共159集) 5 超級寳貝秀 104年2月15日至3月29日週日8至9時(共7集) 6 太太狠犀利 106年12月25日至12月28日週一至四11至12時(共4集) 107年1月1日至1月11日週一至四11至12時(共8集)、同年1月15日至4月11日週一至四17至18時(共44集) 7 媽媽好神之俗女家務事 106年3月13日至12月28日週一至四20至21時(共168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四20至21時(共101集) 附表4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來自星星的事 107年6月5日22至23時 2 風水有關係 107年5月12日15至16時 3 超級夥伴 107年6月12日15至17時 4 愛我請回頭 105年4月3日21時至23時15分 5 嫉妒的化身 107年6月18日18至19時 6 緯來體育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每日21時30分至22時30分 附表5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年代早報 107年2月1日7時 2 別讓身體不開心#274 107年2月1日12時 附表6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豬哥壹級棒#59 106年8月4日15時 2 壹早報 107年2月3日7時 3 台灣壹百種味道#30 106年3月30日21時30分 附表7-1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康熙來了 104年每週一至五19至20時(260集) 105年7月23日每週一至五23時30分至1時(260集) 106年每週一至五19至20時(260集) 2 無敵遊戲王 104年每週一至五5至6時(260集) 3 冰冰好料理 104年每週一至五17至18時(260集) 105年12月5日每週一至五5至6時(195集) 4 SS小燕之夜 104年每週一至五24至1時(260集) 105年1月4日每週一至五1至2時(260集) 106年1月2日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260集) 5 真的!了不起 104年每週一至三14至15時(101集) 105年5月16日每週一至六4至5時(101集) 6 真的不一樣 104年每週四至五14至15時(74集) 105年1月4日每週一至六4至5時(74集) 7 大學生了沒 104年每週一至五13至14時(260集) 105年1月11日每週一至五6至7時(260集) 8 笑林練舞功 104年每週六2時30分至3時(54集) 9 背包踐客 104年1月11日每週日20至21時(52集) 105年每週日20至21時(52集) 10 麻辣同學會 104年3月16日每週一至四23至24時(104集) 105年5月10日週二至六2至3時(104集) 11 台灣味道 104年4月5日每週日18至19時(13集) 105年4月31日每週日17至18時(13集) 106年每週六17時30分至18時、每周日20時30分至21時(13集) 107年每週六、日23時30分至24時(1集) 12 尋物少女 104年4月4日23時至24時30分(1集) 13 雅典納轟趴 104年11月14日每週六日24至1時(44集) 105年每週六日24至1時(44集) 14 黃金300秒 105年10月3日每週一至五4至5時(65集) 15 穿越康熙 105年2月15日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253集) 16 小明星大跟班 105年1月16日每週二至五14至15時(260集) 106年每週一至五19至20時(260集) 107年每週一至五19至20時(260集) 17 寵物大聯萌 105年3月27每週日20至21時(52集) 18 費玉清的清音樂 105年5月11日起每週一至五9至10時(170集) 19 美好年代 105年7月12日每週一至五20至21時(66集) 20 就是娛樂 105年9月5日每週一至五19至20時(120集) 21 非常異視界 105年9月26日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195集) 106年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195集) 107年每週一至五15至16時(195集) 22 多桑の純萃年代 105年10月12日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55集) 23 天天樂財神 106年4月10日每週一至五20至21時(195集) 107年每週一至五20至21時(195集) 24 麻辣天后傳 106年2月13日起每週一至五22至23時(260集) 107年4月6日起每週一至五2至3時(260集) 25 名模星任務 106年5月13日起每週六22至24時(13集) 26 真的?假的? 106年6月26日起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65集) 27 碰碰發財星 106年11月13日起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40集) 28 18歲不睡 107年1月8日起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70集) 附表7-2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步步驚情 104年(39集) 2 當婆婆遇上媽 104年(30集) 3 少年四大名捕 104至107年(44集) 4 「爸爸去哪兒」第二季 104、105、107年(16集) 5 來自未來的史密特 105年(13集) 6 「隱藏的歌手」第二季 105、107年(10集) 7 「蒙面歌王」第一季 105、107年(11集) 8 隱藏的歌手 105、107年(11集) 9 幻城 106年(62集) 10 犀利仁師 106、107年(45集) 附表7-3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康熙來了 104年每週一至五22至23時(260集) 105年每週一至五22至23時(260集) 2 真的不一樣 104年每週四至五19至20時(74集) 3 SS小燕之夜 104年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260集) 105年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260集) 106年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260集) 4 大學生了沒 104年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260集) 105年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260集) 5 全民大笑花 104年每週一2時30分至3時、週六3時30分至4時、7時30分至8時(39集) 6 笑林練舞功 104年每週六日6至7時(116集) 105年每週六日6至7時(54集) 7 寵物小確幸 104年每週六19時至19時30分(36集) 8 真的!了不起 104年每週一至三19至20時(101集) 9 背包踐客 104年每週六17至18時(52集) 105年每週六17至18時(52集) 10 麻辣同學會 104年3月24日起每週二至五19至20時(104集) 105年每週二至五19至20時(104集) 11 台灣味道 104年3月29日起每週日7至8時(13集) 105年4月9日起每週六8至9時(13集) 106年每週六8至9時(13集) 107年每週六8至9時(13集) 12 Kiss Hotel 104年5月3日起每週日17至18時(13集) 13 雅典納轟趴 104年11月14日週六22至24時、同年11月20日起每週五、六22至23時(44集) 105年每週六22至23時(44集) 14 穿越康熙 105年每週五12至14時(253集) 106年每週五12至14時(253集) 15 關西就醬玩 105年1月10日起每週日10至11時(10集) 16 超強17練習生 105年3月27日起每週日22至23時(13集) 17 寵物大聯萌 105年4月2日起每週六6至7時(52集) 106年每週六6至7時(52集) 18 小明星大跟班 105年1月25日起每週一至四22至23時(260集) 106年每週一至四22至23時(260集) 107年每週一至四22至23時(260集) 19 18歲不睡 105年9月19日起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70集) 106年每週一至四23至24時(70集) 20 多桑の純萃年代 105年10月13日起每週一至五17至18時(55集) 21 讓愛飛揚 105年12月28日起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40集) 106年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40集) 22 麻辣天后傳 106年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260集) 107年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260集) 23 天天樂財神 106年4月20日起每週一至五15至16時(260集) 24 金牌大健諜 106年10月23日起每週一至四21至22時(260集) 107年每週一至四21至22時(260集) 25 驚奇4超人 106年4月30日起每週日19至20時(39集) 107年每週日19至20時(39集) 26 美好年代 106年7月13日起每週一至五18至19時(66集) 27 這些年那些事 106年3月28日起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40集) 28 名模星任務 106年4月30日每週日20至22時(13集) 29 金鐘劇 阿青回家了 107年3月31日23至1時(1集) 附表7-4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步步驚情 104年(39集) 2 當婆婆遇上媽 104年(30集) 3 少年四大名捕 104年(44集) 4 「爸爸去哪兒」第二季 104、105、107年(16集) 5 來自未來的史密特 105年(13集) 6 長在麵包樹上的女人 105年(36集) 7 「隱藏的歌手」第二季 105、106年(10集) 8 「蒙面歌王」第一季 105、106、107年(11集) 9 隱藏的歌手 105、106年(11集) 10 幻城 105、106年(62集) 11 我們17歲 106、107年(13集) 附表7-5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中天晨間新聞 104年週一至日6至8時 105年週一至日6至8時 106年週一至日6至8時 107年週一至日6至8時 2 中天新聞 104年週一至日9至12時、14至15時、16至17時 105年週一至日9至12時、14至15時、16至17時 106年週一至日9至12時、14至15時、16至17時 107年週一至日9至12時、14至15時、16至17時 3 中天新聞+開放新中國 104年週六日9至10時 105年週六日9至10時 106年週六日9至10時 107年週六日9至10時 4 中天午間新聞 104年週一至日12至13時 105年週一至日12至13時 106年週一至日12至13時 107年週一至日12至13時 5 中天晚間新聞 104年週一至日18至19時 105年週一至日18至19時 106年週一至日18至19時 107年週一至日18至19時 6 神秘52區 104年週六20至21時 105年週六20至21時 106年週六20至21時 107年週六20至21時 7 台灣大捜索 104年週六21至22時 105年週六21至22時 106年週六21至22時 107年週六21至22時 8 中天的夢想驛站 104年週六10至11時 105年週六10至11時 106年週六10至11時 9 文茜的世界財經週報 104年週日22至23時 105年週日22至23時 106年週日22至23時 107年週日22至23時 10 文茜世界週報 104年每週六22至23時、週日21至22時 105年每週六22至23時、週日21至22時 106年每週六22至23時、週日21至22時 107年每週六22至23時、週日21至22時 11 台灣顧問團 104年週一至五15至16時 12 新聞八點通 104年週一至五20至21時 13 新聞龍捲風 104年週一至五21至23時 14 中天全球現場 104年週一至日23時至23時30分 15 名人床頭書 104年週五3時30分至24時 16 中天夜線新聞 104年週一至日24至1時 17 52大咖司showtime 104年週日20至21時 18 鋼鐵特訓班 104年週日20至21時 19 21台灣產業趨勢報告 104年週日20至21時 20 中天調查報告 104年週六14至15時 21 網路酸辣湯 104年週二至五5時至5時30分 22 抗戰-和平 榮耀 勝利70 104年9月1日至9月3日23至24時 23 新聞深喉嚨 104年8月31日起每週一至五19時30分至21時 24 馬習會特別報導(精華版) 104年11月8日10至11時 25 馬習會兩岸新局特別報導 104年11月7日14至18時、20至24時 26 中天青年論壇 104年週一24至2時 27 2016大選總統辯論會特別報導 105年1月2日11時至17時30分 28 新聞深喉嚨蔡英文就職特別報導 105年5月20日21時至21時30分 29 新聞大審判 105年5月22日起每週日20至21時、同年7月17日起每週日23至24時 30 大政治大爆卦 105年7月2日起每週六14至16時、同年7月25日起每週一至五14至15時 106年週一至五14至15時 107年週一至五14至15時 31 夜問打權 105年7月14日起每週一至五23時10分至24時 106年週一至五23時10分至24時 107年週一至五23時10分至24時 32 告訴爸媽我愛你 105年8月16日起每週六13至14時 33 駐星代表酒駕特報 105年8月7日20至21時 34 G20大國爭霸戰特報 105年9月4日10至11時 35 大政治大爆卦---軍公教遊行特報 105年9月3日14至16時 36 新聞龍捲風---軍公教遊行特報 105年9月3日16至17時 37 新聞深喉嚨-烽火9月 民怨燎原特報 105年9月3日19時30分至21時 38 大國武器大觀 105年9月4日每周日20至21時 106年每周日20至21時 107年每周日20至21時 39 烽火九月拚生計特別報導 105年9月10日14至15時 40 912倒數觀光慘業怎救特別報導 105年9月11日14至15時 41 馬勒卡襲北台特報 105年9月17日23至1時 42 大政治大爆卦-居住正義925重返凱道特報 105年9月25日14至17時 43 米其林大發現 105年10月2日起每週日13至14時 106年每週日13至14時 44 就是狂 突破薪酸時代 105年10月1日起每週六13至14時 45 第二屆唐獎頒獎典禮 105年10月1日15至16時 46 雙十倒數 那一年我們的國慶特別報導 105年10月9日14至15時 47 2016世界的唐獎1(法學獎) 105年11月5日15至16時 48 2016世界的唐獎2(漢學獎) 105年11月6日15至16時 49 2016世界的唐獎3(生技醫藥獎) 105年11月12日15至16時 50 2016世界的唐獎4(永線發展獎) 105年11月13日15至16時 51 狂人 素人 新總統--川普進白宮特報 105年11月12日16至17時 52 南韓閨蜜之亂--百萬人倒朴特報 105年11月13日16至17時 53 美國總統大選開票特別報導 105年11月9日10至12時 54 反核食全台大串連特報 105年12月4日9至11時 55 反核食大包圍特報 105年12月25日9至10時、14至15時 56 我們一起挺過的2016-中天新聞空拍全紀錄 105年12月31日9至10時 57 2016跨年搶先嗨 105年12月31日20至22時 58 2016跨年2017迎曙光 105年12月31日23至1時 59 新年大卡司 106年1月1日10至11時 60 中天的夢想驛站(104105106) 106年週六10至11時 61 狂人總統 翻轉世界 川普就職特別報導 106年1月20日24至2時 62 兩岸迎金雞1 106年1月28日10至11時 63 兩岸迎金雞2 106年1月29日10至11時 64 迎金雞除夕搶先報 106年1月27日10至11時 65 金雞大爆卦1(2017大預言) 106年1月27日14至15時 66 金雞大爆卦2 (秘境TO台灣) 106年1月27日15至16時 67 金雞大爆卦3(娛樂之王) 106年1月28日14至15時 68 金雞大爆卦4(黃金新大圏 106年1月28日15至16時 69 金雞大爆卦5(美聲大捜奇) 106年1月29日14至15時 70 金雞大爆卦6(就是狂突破薪酸時代(精華1) 106年1月29日15至16時 71 迎金雞除夕特報 106年1月27日20至21時 72 迎金雞小年夜搶先報 106年1月26日16至17時 73 週末大爆卦 106年2月25日起每週六日14至15時 74 國民黨主席選舉電視辯論會 106年5月20日19時30分至21時40分 75 黨魁6搶2二部曲/64再戰特報 106年5月20日20至21時 76 007特務陪你過端午 106年5月27日10至11時 77 完父願!紐約秀精選 106年5月28日10至11時 78 巨星旋風特報 106年5月28日23至24時 79 新聞深喉嚨柯P專訪 106年6月10日15時45分至17時30分 80 追墜機意外齊柏林罹難 106年6月10日20至21時 81 慟永遠的看見台灣英雄向齊 106年6月10日21至22時 82 金曲獎特別報導 106年6月24日16至17時、23至24時 83 華人普立茲超級星光大道決賽 106年7月22日24至2時 84 金鐘大搜索 106年9月30日16至17時 85 跨年搶先嗨特報 106年12月31日16至18時 86 2018瘋跨年 全球嗨翻天 106年12月31日23至1時 87 總統美食翻轉舌尖 107年2月16日5至6時 88 嚴選便當翻轉舌尖 107年2月17日5至6時 89 金狗大爆卦尖 107年2月16日、2月17日5至6時 90 天籟金嗓讚 107年2月18日6至7時 91 名人美食翻轉舌尖 107年2月17日9至10時 92 人體實驗室翻轉健康 107年2月18日9至10時 93 主播3600變一路發 107年2月15日至2月17日10至11時 94 金曲唱旺gogo過好年 107年2月15日至2月16日20至22時 95 金曲唱旺 107年4月7日起每周六日13至14時 96 107年國民黨台北市長初選辯論會 107年4月21日14至17時 97 兩韓同根同源"正在"休戰棄核 特報 107年4月28日13至14時 98 安可點播讚 106年5月26日起每周六13至14時 99 狂人聚星 川金拼和平特報 107年6月10日13至14時、16至17時、20至21 100 深喉嚨之眼 107年6月24日23至24時 101 文大宿舍案 侯友宜630 火線反撃特報 107年6月30日16至17時 附表8-1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綜藝大集合 104年1月至107年6月 2 台灣演藝 同上 3 嫁妝 同上 4 消費高手 同上 5 明日之星 SUPER STAR 同上 6 愛妮雅舞力全開 同上 7 Yes Sir新兵日記 同上 8 Go Go Taiwan 同上 9 民視七點晨間新聞 同上 10 元氣加油站 同上 11 健康高手一起GO 同上 12 豪宅旗艦王 同上 13 民視無線午間新聞 同上 14 美鳳有約 同上 15 廉政英雄 同上 16 活力天天樂 同上 17 世間路 同上 18 民視無線晚間新聞 同上 19 豬哥會社 同上 20 仙狐奇緣 同上 21 三星報喜 同上 22 快樂故事屋 同上 23 快樂孩子王 同上 24 快樂來運動 同上 25 點心趴趴Go 同上 26 Go Go 捷運 同上 附表8-2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民視午間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 2 豪宅旗艦王 同上 3 大家講看嘜 同上 4 台灣演義 同上 5 新聞觀測站 同上 6 民視異言堂 同上 7 挑戰新聞 同上 8 民視晚間新聞 同上 9 民視全球新聞 同上 10 民視英語新聞 同上 11 民視體育新聞 同上 12 政經看民視 同上 13 台灣最前線 同上 附表9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健康N0.1 105年4月至107年6月 2 同學!搞什麼鬼 106年7月至107年6月 3 終極三國 104年1月1日至107年2月20日 4 娛樂百分百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附表10-1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型男大主廚 106年12月16日起至107年3月15日每週一至五19至20時 2 喜歡一個人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間 3 綜藝大熱門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間 附表10-2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整點新聞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2 54 新觀點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3 三立新聞網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4 台灣大頭條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5 正午新聞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6 全球 online 104年1月1日至106年8月6日 7 早安新鮮聞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8 探索新世界 104年1月1日至104年10月10日 9 台灣亮起來 104年1月3日至107年6月21日 10 消失的國界 104年1月3日至107年6月21日 11 超心理X檔案 104年1月3日至104年5月10日 12 翻轉台灣 104年4月3日至104年4月6日 13 移動 360 104年5月1日至106年5月30日 14 超時空X檔案 104年6月28日至105年1月15日 15 新聞深一度 105年2月8日至106年2月26日 16 三立調查報告 105年3月27日至107年6月3日 17 2018 瘋跨年 106年12月31日 18 雲端秘檔 106年4月2日至107年6月10日 19 新聞夜現場 106年5月24日至107年6月17日 20 i NEWS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21 新台灣加油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22 前進新台灣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23 夜市歌后工人女兒出頭天特別報導 104年1月1日至104年8月9日 24 金曲美聲經典重現特別報導 104年1月2日至107年6月18日 25 整點新聞網 104年1月3日至107年6月17日 26 驚爆新聞線 104年1月3日至107年6月17日 27 國會大擂台 104年12月12日至105年1月3日 28 嗨翻 2016 104年12月31日 29 新春飛羊特別報導 104年2月18日 30 文創 LIFE 104年3月29日至106年5月29日 31 新聞8點檔 104年5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32 三立整點新聞 104年5月2日至107年6月18日 33 爭鋒天下 104年8月9日至105年1月16日 34 大決戰2016台灣新局 105年1月16日 35 女總統台灣新政 105年1月23日至105年5月8日 36 2017愛你一起/愛你一起 NEW—下 105年12月31日至105年12月31日 37 天崩地裂啟示錄 105年2月21日至105年4月4日 38 糧食危機 揭開基改的秘密 105年2月6日至105年10月16日 39 54正義聯盟 105年2月9日至105年3月19日 40 展翅的生命力 105年2月9日 41 鋼鐵最前線 105年7月23日至107年4月6日 42 血玫瑰烽火敘利亞 105年7月31日至105年12月26日 43 93遊行特別報導 105年9月3日 44 前瞻大未來 106年10月1日至107年5月27日 45 A咖加映場 106年10月22日至107年4月15日 46 HERO@TAIWAN 106年2月1日至106年2月1日 47 東西南北你是哪裡人 107年1月1日至107年2月15日 48 北韓金權神話 107年2月15日至107年2月20日 49 CARS 極限飆速 107年2月16日至107年2月19日 50 東西南北 呷四方 107年2月17日至107年4月8日 51 寶島神很大 107年2月18日至107年2月18日 52 網蒐大視界特別報導 107年4月1日至107年6月18日 53 兩韓终戰揭密-金正恩恩仇錄 107年4月28日 54 重案追緝令 107年4月29日至107年6月17日 附表10-3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整點新聞 104年1月1日至107年4月6日 2 54新觀點 104年2月18日至107年6月21日 3 三立新聞網 104年2月18日至104年2月23日 4 台灣大頭條 104年2月18日至107年5月6日 5 正午新聞 104年2月18日至107年6月21日 6 全球online 104年2月23日至106年8月13日 7 早安新鮮聞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8 探索新世界 104年2月18日至104年4月6日 9 台灣亮起來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10 消失的國界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11 超心理X檔案 104年1月1日至104年5月10日 12 翻轉台灣 104年4月3日至107年4月6日 13 移動360 105年5月7日至106年7月15日 14 超時空X檔案 104年7月10日至105年2月7日 15 新聞深一度 105年2月27日至107年6月21日 16 三立調查報告 105年8月14日至106年7月9日 17 2018瘋跨年 106年12月31日 18 雲端秘檔 106年5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19 新聞夜現場 106年8月28日至107年6月17日 20 360大世界 104年1月2日至107年6月21日 21 三立晚間新聞 104年1月1日至104年5月1日 22 金曲美聲經典重現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8日 23 食尚生活家 104年1月1日至104年10月30日 24 財經大頭條 104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9日 25 富郁向錢衝 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13日 26 聰明過生活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16日 27 走唱人生傳奇 104年1月17日至104年6月3日 28 股市群英會 104年1月19日至105年9月2日 29 生活鑫鮮事 104年1月24日至106年7月30日 30 台灣好所在 104年1月3日至104年6月28日 31 財經新聞網 104年1月3日至104年5月3日 32 養生我知道 104年1月4日至104年4月19日 33 8點向錢衝 104年1月5日至106年5月19日 34 三立全球財經 104年1月5日至104年5月4日 35 三立財經夜線 104年1月5日至105年8月31日 36 大勝先機 104年1月5日至105年12月30日 37 台股鑫攻略 104年1月5日至105年12月30日 38 股海大贏家 104年1月5日至105年12月30日 39 時間密碼 104年1月5日至104年4月16日 40 深潛戰略 104年1月5日至104年3月27日 41 期海論壇 104年1月5日至105年12月30日 42 華爾街大師 104年1月5日至105年12月30日 43 超級大贏家 104年1月5日至105年12月30日 44 錢滾錢 104年1月5日至106年5月19日 45 88樂活趣 104年11月21日至106年1月8日 46 關鍵下一秒 104年4月15日至104年12月31日 47 88健康有方 104年5月11日至106年11月10日 48 88理財有方 104年5月4日至106年5月5日 49 未來事件簿 104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 50 玩客瘋高雄 104年9月27日至104年12月13日 51 i運動大熱門 104年9月5日 52 i NEWS 105年1月3日至106年6月29日 53 恐怖聖戰 揭密伊斯蘭國 105年1月9日至105年1月10日 54 糧食危機-揭開基改的秘密 105年2月27日至106年1月31日 55 SHOW新台灣之光 105年2月29日至105年4月2日 56 台灣大未來 105年6月9日至105年6月10日 57 快樂向前行 105年9月1日至105年12月30日 58 國會風雲 106年1月22日至107年6月21日 59 最正晚報 106年1月22日至107年6月21日 60 最政新聞 106年1月22日至107年6月21日 61 鄭知道了 106年1月22日至107年6月21日 62 錢進大頭條 106年1月22日至107年6月21日 63 迎接狂世代特別報導 106年1月27日 64 金曲跨年精華 106年1月30日至106年1月31日 65 天王King之路 106年1月6日至107年1月13日 66 THE BIG MAN強人時代 106年11月4日至106年11月11日 67 iNEWS 大世界 106年5月8日至107年6月21日 68 iNEWS 夜報 106年6月26日至107年1月19日 69 iNEWS 晚報 106年6月26日至107年1月19日 70 iNEWS 午報 106年6月27日至106年6月29日 71 iNEWS 早報 106年6月27日至106年6月29日 72 iNEWS 新聞/整點新聞 106年6月26日至107年6月17日 73 薪動大未來 106年7月29日至107年6月20日 74 istar 全球星勢力 106年9月23日至107年6月15日 附表11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6點晨間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6至7時 2 Morning Call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7至9時 3 非凡最前線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9至10時 4 最前線報告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0至11時 5 最前線直撃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1至12時 6 正午最前線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2至13時 7 最前線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3至14時 8 2點整點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4至15時 9 3點整點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5至16時 10 4點整點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6至17時 11 5點整點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7至18時 12 6點晚間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8至19時 13 7點晚間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9至20時 14 財經八點檔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20至21時 15 錢線百分百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21時至23時30分 16 夜線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23時30分至24時 17 深夜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24時至24時30分 18 非凡正午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六日12至13時 19 新聞特攻隊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六11至12時 20 360行向前衝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六20至21時 21 美食按個讚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六23至24時 22 新聞Talk Show 106年4月至107年6月週六22至23時 23 非凡大探索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日20至21時 24 台灣真善美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日21至22時 25 News 金探號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六日22至23時 附表乙 一、104年2月至107年6月(5個機房)總費用 時間 各項費用 總費用 證據出處 網路MOD 月費 電費 有線電視網路費用(一季) 其他 104年2月 52403 54695.16 1.更換兩顆硬盤1950*2=3900、 2.高雄主機運費800。 合計:3900+800=4700 111798.16 本院更一帳冊資料卷第9頁 104年3月 52403 54695.16 107098.16 同卷第11頁 104年4月 52403 54695.16 63600 170698.16 同卷第13頁 104年5月 52403 56900.376 新增採集需添加設備 1.7孔延長線700*5  =3500、 2.5PORT HUB800*5  =4000、 3.網路線2米150*20  =3000、 4.hdmi線150*5=750、 5.無線數位電視接收機*1=1990、 6.數位天線*1=600。 合計:3500+4000+3000 +750+1990+600=13840 123143.376 同卷第15頁 104年6月 52403 56900.376 1.散熱膏*1=450、 2.年費多收50人民幣  =250台幣。 合計:450+250=700 110003.376 同卷第17頁 104年7月 52403 56900.376 63600 172903.376 同卷第19頁 104年8月 52403 56900.376 網路卡*1=700、 110003.376 同卷第21頁 104年9月 52403 56900.376 1.網路卡*1=700、 2.運費324。 合計:700+324=1024 110327.376 同卷第23頁 104年10月 52403 57205.044 65700 1.有線電視安裝費用:一路安裝費用1500、 2.有線電視分機費用:一路800*2=1600、 3.網路線30米900外接鄰居數位、 4.5PORT HUB 800外接鄰居數位、 5.運費245*2=490。 合計:1500+1600+900+800+490=5290 180598.044 同卷第25頁 104年11月 52403 57205.044 109608.044 同卷第27頁 104年12月 52403 57205.044 109608.044 同卷第29頁 105年1月 52403 57205.044 65700 1.買兩張網卡700*2  =1400、 2.網路線10條150*10  =1500、 3.幫忙轉帳2200。 合計:1400+1500+2200 =5100 180408.044 同卷第31頁 105年2月 52403 57205.044 109608.044 同卷第33頁 105年3月 52603 57205.044 109808.044 同卷第35頁 105年4月 52603 57205.044 65700 175508.044 同卷第37頁 105年5月 52603 57205.044 109808.044 同卷第39頁 105年6月 52603 57205.044 109808.044 同卷第41頁 105年7月 52603 57205.044 65700 175508.044 同卷第43頁 105年8月 52603 57205.044 109808.044 同卷第45頁 105年9月 52603 57205.044 109808.044 同卷第47頁 105年10月 52603 57205.044 65700 175508.044 同卷第49頁 105年11月 52603 57205.044 109808.044 同卷第51頁 105年12月 52603 57205.044 機房遷移衍生費用 1.網路費1100*6=6600、 2.MOD一路一個月月費為(359+200+200=759)*6  =4554、 3.MOD四路加開精選B  200*2=400、 4.場地費一月2500*2  =5000、 5.聯繫費一月1500*2  =3000、 6.主線路費一路500*6  =3000、 7.數位HD一路400*12  =4800、 8.外接鄰居數位500*3  =1500。 合計:6600+4554+400 +5000+3000+3000+4800 +1500=28854 138662.044 同卷第53頁 106年1月 52603 57205.044 65700 175508.044 同卷第55頁 106年2月 52403 57205.044 1.5PORT HUB800*5  =4000、 2.電源線100*5=500、 3.7孔延長線700*5  =3500、 4.網路線2米150*10  =1500。 合計:9500 119108.044 同卷第57頁 106年3月 52403 57205.044 109608.044 同卷第59頁 106年4月 52403 57205.044 65700 175508.044 同卷第61頁 106年5月 52403 57205.044 109608.044 同卷第63頁 106年6月 52403 57205.044 有線電視網路費用一年 新增10組數位線路一條 7200*10=72000 181608.044 同卷第65頁 106年7月 54643 57205.044 65700 177548.044 同卷第67頁 106年8月 54643 58839.612 1.7孔延長線700*8  =5600、 2.網路線*40=6000、 3.5PORT交換機700*3  =2100、 4.訊號加強設備2500*2  =5000 。 合計:5600+6000+2100 +5000=18700 132182.612 同卷第69頁 106年9月 54643 58839.612 113482.612 同卷第71頁 106年10月 54643 58839.612 65700 179182.612 同卷第73頁 106年11月 54643 58839.612 新增一路數位電視線路 7200。 120682.612 同卷第75頁 106年12月 54643 58839.612 113482.612 同卷第77頁 107年1月 54643 58839.612 65700 訊號加強設備 2500*2=5000。 184182.612 同卷第79頁 107年2月 54643 58839.612 113482.612 同卷第81頁 107年3月 54643 58839.612 網路線一箱跟水晶投還有相關工具14870。 128352.612 同卷第83頁 107年4月 52603 61605.432 65700 新增一路數位7200 187108.432 同卷第85頁 107年5月 64503 61605.432 126108.432 同卷第87頁 107年6月 64503 61605.432 有線電視網路費用一年 新增10組數位線路一條 7200*10=72000 198108.432 同卷第89頁 總計:5674692.52,與106年3月至107年6月(新機房)總費用加總之金額為6,321,892元 二、106年3月至107年6月(新機房)總費用 時間 各項費用 總費用 證據出處 網路MOD 月費 電費 有線電視網路費用(一季) 106年3月 12077 12931.464 39600 64608.464 本院更一帳冊資料卷第91頁 106年4月 12077 12931.464 25008.464 同卷第93頁 106年5月 12077 12931.464 25008.464 同卷第95頁 106年6月 12077 12931.464 39600 64608.464 同卷第97頁 106年7月 12437 12931.464 25368.464 同卷第99頁 106年8月 12437 12931.464 25368.464 同卷第101頁 106年9月 12437 12931.464 39600 64968.464 同卷第103頁 106年10月 12437 12931.464 25368.464 同卷第105頁 106年11月 12437 12931.464 25368.464 同卷第107頁 106年12月 12437 12931.464 39600 64968.464 同卷第109頁 107年1月 12437 12931.464 25368.464 同卷第111頁 107年2月 12437 12931.464 25368.464 同卷第113頁 107年3月 12077 12931.464 39600 64608.464 同卷第115頁 107年4月 12077 13926.192 26003.192 同卷第117頁 107年5月 13877 13926.192 27803.192 同卷第119頁 107年6月 13877 13926.192 39600 67403.192 同卷第121頁 總計:647199.608,與104年2月至107年6月(5個機房)總費用加總之金額為6,321,892元 附表丙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電腦主機 6臺 2 解碼器 135個 3 路由器 33個 4 強波器 6個 5 電腦螢幕 2個 6 電視機上盒 1臺 7 筆記型電腦 1臺 8 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OOOOOOOOOO號SIM卡1張) 1支

2025-02-19

IPCM-112-刑智上更二-2-20250219-3

智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宜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55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宜蓁明知「手機殼」之展示影片1段 (即本署113年度偵字第55621號卷第33頁截圖)為告訴人楊 凱淇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下稱本案著作),竟未經 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基於擅自重製及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29日前之某時許, 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住處內,自大陸網站「小紅 書」下載重製本案著作後,將本案著作擅自刊登在自身之IN STAGRAM(帳號:pamper_you)限時動態(下稱本案限時動 態),供不特定人瀏覽,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因認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意旨認被告 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嫌,而上揭罪刑依 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嗣被告已與告訴人已 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 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2025-02-19

PCDM-113-智易-56-20250219-1

上易
臺灣高等法院

家暴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21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暴毀損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 年度易字第435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30號、113年度偵字 第21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蘇○○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蘇○芬及其家庭 成員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 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 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 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原判決認上訴人即被告蘇○○(下稱被 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予以量處拘役40日,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且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上訴等語(本院 卷第44、64頁),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本院 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刑,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有關 被告之犯罪事實、罪名。 二、被告上訴意旨固稱其係因一時衝動而為本案犯行,已深感後 悔,日後不會再犯等語,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惟按刑罰之 量定,為法院之職權,倘法院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 狀,而所量定之刑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無顯然失當情形 ,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查原判決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 酌被告因與告訴人蘇○芬有家庭糾紛,不思理性解決問題, 竟毀損告訴人所管領之太歲架及其上掛符,缺乏尊重他人財 產權之觀念,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與其五專畢業之智識 程度,與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而為量刑,核其刑罰 裁量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無濫用權限、顯然 失當情形。被告雖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然被告之犯 罪動機與犯後態度,均經原審於量刑時加以審酌,是被告上 訴所指,自非有據。從而,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末查,被告前於民國106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於106年12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後5年內未曾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17至26頁)。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向告訴人道歉,並同意不再對告訴人及其家 人為身體或財產之不法侵害行為,此有和解筆錄附卷足憑( 本院卷第51頁),考量本案發生地點係被告與告訴人之父等 兄弟之祖厝,自被告之祖父時期即設有道壇,而被告就該址 房屋土地之權利與其兄弟間紛爭已繫屬法院,經此次偵審程 序後,被告已表示願靜候審理程序進行,應認能知所警惕而 無再犯之虞,且被告與告訴人為叔姪關係,本院因認前開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 新;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諭知緩刑期間 付保護管束,且禁止被告對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實施身體或 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依同法第38條第5項規定,如違 反該保護管束事項情節重大者,即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說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龍提起公訴,被告上訴,經檢察官李安蕣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2025-02-18

TPHM-113-上易-2181-20250218-1

智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聖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610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聖雯明知「密扣式玻璃保鮮盒」商品 介紹及商品照片之著作(下稱本案圖片),為他人享有著作 財產權之攝影及美術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意圖銷售,基於擅自以重製 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告訴人 金德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13年2月29 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下載本案 圖片2張,重製後傳輸張貼在其以蝦皮帳號「hong1995vivi0 302」經營之蝦皮賣場「洪家衣裳」,作為販售該商品之介 紹,使不特定人均可藉由點選上開網頁瀏覽本案圖片而公開 傳輸,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告訴人員工於 113年2月29日上網瀏覽發現,於113年8月29日向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提出告訴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 條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嫌,依同法 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114年2 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41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宏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2025-02-17

TCDM-114-智易-2-20250217-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