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94號
原 告 李懿蓉
被 告 張錦梅
被 告 張心蘋
被 告 張嬑瑄
被 告 張錦花
被 告 李穆生
被 告 李月娥
被 告 李志祥
被 告 潘張如美
被 告 張正浩
被 告 潘張如娟
被 告 張勻柔
被 告 潘如華
被 告 潘如玉
被 告 張麗惠
被 告 張清吉
被 告 梁瑋錡
被 告 梁煒晟
被 告 梁羽玟
被 告 陳嘉瑩
上列原告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18 元【(15,700+15,600)×1/28),
元以下四捨五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PTDV-114-家補-94-202503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