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進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進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
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
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者,刑事訴訟法關於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
之規定,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
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
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
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㈡可資參
照);準此,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
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
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經核與上述規定
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
聲字第67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依
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定所定應執
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執行
刑之拘役120日(總和150日高於法定刑上限而以120日計算
)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
、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節,依比例原則、平等
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加以衡量,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考量本
件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外部性界限及內部界限之拘束,其牽
涉案件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度幅度有限,且得易科罰金
,依受刑人之經濟狀況應可負擔,是本案顯無再命受刑人以
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11日 110年9月22日 110年10月1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18號 110年度易字第218號 110年度易字第21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03日 110年12月03日 110年12月0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18號 110年度易字第218號 110年度易字第218號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03日 110年12月03日 110年12月03日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毀棄損壞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1日 110年9月2日 110年9月25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3675號 111年度簡字第756號 111年度簡字第685號 判決日期 111年01月24日 111年05月25日 111年07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3675號 111年度簡字第756號 111年度簡字第685號 確定日期 111年03月09日 111年06月29日 111年08月11日
編號 7 8 罪名 竊盜 違反保護令罪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19日 110年7月28日起至110年10月2日止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682號 113年度花簡字第72號 判決日期 112年04月10日 113年11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682號 113年度花簡字第72號 確定日期 112年05月16日 11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