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5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陳雪芬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更字第2574號、113年度執沒字第
525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雪芬前因於民國
112年5至6月間在新北市樹林區佳瑪百貨樹林店(下稱佳瑪
百貨)竊盜案件,經判決諭知沒收犯罪所得,惟受刑人前已
將所竊物品返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執行檢察官卻仍表示要沒收受刑人全部犯罪所得新臺幣(下
同)35,307元,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所謂指揮執行為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
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
利益者而言;是檢察官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自無執
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抗字第14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
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有關犯罪所得沒收規定之立法意旨
,係為貫徹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以「澈底剝
奪」犯罪所得之方式,以根絕犯罪誘因,同時避免被告坐享
犯罪所得而顯失公平正義。且基於被害人保護優先及交易安
全之維護,對於國家沒收或追徵之財產,因與犯罪行為有關
,自應賦予被害人優先行使其債權之權利,以避免因犯罪行
為人履行不能,致求償無門,反有害於被害人權利之實現,
是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明定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時,始
毋庸沒收,縱使被告或受刑人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訴訟上
和解或被害人經由民事確定判決取得執行名義,倘尚未給付
,應認被告仍保有犯罪所得,檢察官依判決執行沒收被告或
受刑人之犯罪所得,於法即無不合,至於經執行沒收、追徵
而得之犯罪所得,被害人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聲
請發還,於此均合先敘明。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12年6月13日以112年度簡
字第2171號判處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日,並應沒收未扣案之原物犯罪所得(價值1,108
元),受刑人上訴後,再經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399號
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②於112年5至6月間在佳瑪百貨竊
盜案件,經本院於113年2月29日以112年度簡字第5069號
判處應執行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並應沒收未扣案之原物犯罪所得(價值34,199元)確定,
上開2案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更字第2574號案
件執行,並通知受刑人攜帶上開2案之犯罪所得35,307元
(計算式:1,108+34,199=35,307)到署執行沒收等情,
有前揭①、②案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上開執行案件進行單在卷可稽,且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
閱無訛,堪可認定。
(二)嗣因受刑人於到署執行時,向執行檢察官主張就②案部分
,其有將所竊物品返還佳瑪百貨一情(就①案判決應沒收
犯罪所得1,108元部分,受刑人並未爭執,故不另論述)
,檢察官即向該店詢問,並經佳瑪百貨回覆受刑人有返還
商品之明細(包含受刑人於②案及他案竊得物品),經檢
察官核算確認與②案相關部分後,認定其中價值24,859元
之商品業經受刑人返還佳瑪百貨無訛,遂認受刑人僅餘9,
340元之犯罪所得應予沒收、追徵,並據此金額予以執行
,受刑人即於113年9月3日繳納上開金額完畢在案等情,
此有佳瑪百貨回函明細、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沒字第525
8號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繳納沒收物變價通知單及自行
繳納款項收據等件在卷可稽,則揆諸上開說明,檢察官既
係依據上揭②案之確定判決內容依法指揮執行犯罪所得34,
199元之沒收,並就受刑人於執行程序爭執其已返還佳瑪
百貨之部分品項金額予以核算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規定,扣除其中24,859元屬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金額
而不予沒收,而僅就犯罪所得之餘額9,340元部分執行沒
收、追徵程序,足見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
不當之處,故受刑人就此部分聲明異議,即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喬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PCDM-113-聲-3259-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