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10號
聲 請 人即
被拘禁之人 戴O晴
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前開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
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
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又上揭規定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
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631
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
業於113年9月18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之居所(高雄市立凱旋
醫院),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亦
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為憑。依上開規
定,本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