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衛字第2號
聲 請 人 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新臺
幣1,500元,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停止強制住院之聲請,然未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期間內補繳,該裁
定已於同年3月6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已逾期未為補繳,
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等附卷可憑。
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