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57號
原 告 有盈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11,342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500,000元+至起訴前一
日即民國114年2月13日止之利息11,342元=1,511,342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TYEV-114-桃補-157-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