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翔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零肆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翔暉於民國111年0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27日起至民國115年01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12月09日止累計125,809元正未給付,其中
117,842元為本金;6,767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翔暉於民國111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10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10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12月09日止累計71,238元正未給付,其中65,
140元為本金;5,198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6496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7842元 陳翔暉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65140元 陳翔暉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TCDV-113-司促-36496-2024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