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振文
(現在法務部○○○○○○○○○○○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振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振文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11年度
上訴字第40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1
2年11月2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8
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TPHM-114-聲保-328-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