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一造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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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小
三重簡易庭

返還會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927號 原 告 劉俐伶 訴訟代理人 吳建昌 被 告 昇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一造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雖具狀追加請求被告給予賠償等語,惟並未敘明具體聲明及 法律依據,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5-01-10

SJEV-113-重小-2927-20250110-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97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許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一造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伍仟柒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5-01-10

SJEV-113-重小-2970-20250110-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926號 原 告 林岱君 被 告 邱強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1 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遭詐騙購買演唱會門票而依指示於民國108年2月6日9 時39分許購買價值新臺幣9600元之遊戲點數,並儲值入被告所申 辦並交付詐騙集團之8591網站會員帳號「Z0000000000」內,嗣 原告未取得演唱會門票,致原告受有上開款項之財產損害等情, 業據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依幫助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判處被告罪刑確定,有該案號 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且未經被告到場或具狀爭執,堪信屬實,足 見被告所為與其他詐騙集團共犯乃原告受有財產損害之共同原因 ,自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件請求,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5-01-03

SJEV-113-重小-2926-20250103-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94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被 告 張政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2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玖拾參元,及自本 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依原告所為舉證及本院調查所得證據可認被告為本件車禍肇   事原因,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承保車輛於民國110年7月出廠使用,至111年12月16日 本件車禍受損時,使用1年6月,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 耐用年數為5年,再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原告 主張修理費用零件部分新臺幣(下同)1萬4850元折舊後為764 1元,加計工資1496元、烤漆1萬8465元,原告得代位請求被 告賠償承保車輛修理費用共2萬7602元(計算式:7641元+14 96元+1萬8465元),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5-01-03

SJEV-113-重小-2940-20250103-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086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蕭人杰 被 告 林俊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柒仟參佰零捌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5-01-03

SJEV-113-重小-3086-20250103-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942號 原 告 韓佩鈞 被 告 林世達摩(原名林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2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佰壹拾元,及自本案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依本院向警方調取本件車禍處理資料核閱後,參以被告到場 陳述,足認被告為本件車禍肇事原因,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惟原告停放機車位置接近巷口轉彎處紅線處,顯然 影響其他人車通行空間及安全而與有過失,應承擔2成過失 責任比例。 二、原告機車受被告車輛倒車碰撞時,係向右邊傾倒,足見原告 主張左後視鏡新臺幣(下同)500元之維修非必要,應予扣 除,又原告機車於民國110年11月出廠使用,至113年5月18 日本件車禍受損時,使用2年7月,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 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 為3年,再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536,原告主張機車 修理費即全部零件6800元(計算式:7300元-500元)折舊後 為1006元,因原告與有過失,故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   減輕被告賠償金額為805元(計算式:1006元×0.8,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從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機車修理費用 為805元,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5-01-03

SJEV-113-重小-2942-20250103-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92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邱至弘 被 告 蘇義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一 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5-01-03

SJEV-113-重小-2929-20250103-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86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周季楓 被 告 黃明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24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玖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陸仟捌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4-12-27

SJEV-113-重小-2864-20241227-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85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鐘麗雅 被 告 廖峻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24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捌仟陸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4-12-27

SJEV-113-重小-2852-20241227-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211號 原 告 鄭皓介 被 告 陳亦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368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遭詐騙而依指示於民國109年12月7日22時18分許匯款 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被告所申辦並交付詐騙集團之玉山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網路銀行自 上開帳戶轉出至人頭帳戶提領一空,致原告受有上開款項之財產 損害等情,業經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04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 並依幫助洗錢罪判處被告罪刑確定,有該案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 ,足見被告所為與其他詐騙集團共犯乃原告受有財產損害之共同 原因,自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辯稱其亦遭詐 騙,故無賠償責任等語,並非可採。從而,原告本件請求,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4-12-27

SJEV-113-重小-3211-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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