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莆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莆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莆翔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
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
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
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
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上開更定之應
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
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
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
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且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法自有管轄權。又如附表所示
各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
之前,雖其中分別有「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
併合處罰之情形,然此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而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紙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從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
為1年3月,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總合為2年11月(計算式:6
月+5月+9月+1年3月=2年11月),構成本案之外部界限;如
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
簡字第24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等情,有上
開判決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
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判決針對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
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4所示宣告刑之總和2年9月
(計算式:9月+9月+1年3月=2年9月),此即本案之內部界
限。
㈢爰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相近,犯罪類型
與侵害法益相類,犯罪情節俱屬替詐欺集團提領款項之車手
,其犯罪情節、所侵害法益及罪質均具同質性,如以累加之
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
,而有違罪責原則,並致更生困難,有違刑罰之目的,兼衡
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與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以及刑
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
增,復參以受刑人請求本院從輕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
卷受刑人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㈣至如附表編號1、2所示宣告併科罰金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2440號判決,定應執行併科罰金
新臺幣(下同)7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且檢察官亦明確表示此部分非本案聲請定應執
行刑範圍,基此,本院自無庸就未經聲請之罰金刑部分定其
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共同犯一般洗錢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7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440號 112年12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440號 113年1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72號 (編號1至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2 共同犯一般洗錢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7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440號 112年12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440號 113年1月30日 3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 有期徒刑9月 112年7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35號 113年4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35號 113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044號 4 加重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7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9號 113年5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9號 113年6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153號
CTDM-113-聲-1036-20241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