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秀嬌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徐國芬
徐國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
113年9月26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查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將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並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部分上訴,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845萬元
(計算式: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745萬元+10
0萬元=8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98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附表
編號 性質 地號/建號/門牌號碼 建物坐落土地 權利範圍 1 土地 地號: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 徐國芬68/20000徐國芳68/20000 2 建物 建號: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號 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號9樓(含共有部分即同段1396建號,權利範圍72/10000) 編號1土地 徐國芬1/2 徐國芳1/2
KSDV-111-重訴-150-20241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