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游文豐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2,04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4×51×10=2,040
)。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自108至110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等資料。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
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
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聲請人提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
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亦
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佐證。
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至今之收入情形,即自111年6
月5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停車費補助、分居或離婚贍養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
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游阿桂、游銘賢有無領取社福補
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
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 年即111年6月5日至今,有
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
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11年6月5日迄今,期
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
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取得、變更
、設定負擔或移轉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
更情形)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11年6月5日迄今,有
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
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
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請聲請人提出於聲請前2年內有實際扶養游阿桂、游銘賢之
事實之證明文件(例如以游阿桂、游銘賢為受扶養人之報
稅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
請人外,依法律規定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
配偶或兄弟姊妹)、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扶養義務人最
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此外,
並說明其子游銘賢現已成年,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須為
必要之經濟上供給之情形,請檢附游銘賢最近3年之勞保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相關證
據資料為證。
PCDV-113-消債清-227-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