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再開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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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優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維康 訴訟代理人 廖清義 周美靜 張智學律師 被 上 訴人 鄭裕範 訴訟代理人 王美蓮 吳炳輝律師 林重仁律師 被 上 訴人 鄭瑩鈺 莊明學 莊明軒 許世興 許慧映 林貴蘭 林芳文 鄭錦文 鄭錦雲 廖瑞祥 廖佩瑛 鄭景仁 鄭景升 鄭至妙 林貴菊 上十五人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 被上訴人 林元婷 林玠廷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周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2024-10-28

TNHV-112-重上-60-20241028-1

重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賴培欽 訴訟代理人 張順豪律師 蔡梓詮律師 上 訴 人 謝純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被 上訴人 賴培源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鑑定人正心不動產估價師聯合 事務所民國113年7月8日(113)正般估字第1130702號函送之不 動產估價報告書(補充鑑定),關於分割後各共有人間金錢找補 之計算方式及金額,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 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2024-10-25

TCHV-112-重上-173-20241025-1

保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10號 原 告 楊黃秀陣 楊喬涵 楊惠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律師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林于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王雪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2024-10-18

KSDV-111-保險-10-20241018-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2號 原 告 何丹丹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文君律師 被 告 吳何秀鳳 賴志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件原告聲請傳喚被告吳何秀 鳳到庭行當事人訊問程序;被告則聲請傳喚證人吳宜臻到庭 作證,以明兩造間不動產買賣之法律關係,本院爰審酌上情 ,認應再開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2024-10-17

KLDV-113-訴-122-20241017-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李連豐 住○○市○○區○○街000號8樓之2 訴訟代理人 黃朝貴律師 被上訴人 胖老爹炸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相儒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 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2週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寄對造,如未遵期辦理者 ,應自行承擔訴訟上不利認定之風險(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7 6條、第277條、第344條、第345條...),特此裁定: 壹、上訴人李連豐應陳報事項: 一、上訴人如何取得(向何人承租或購買)第一次進場設備?若非 自被上訴人訂購者,其租購金額若干元?單據何在?設備內 容與原審卷第107-109頁所載設備是否相符?目前置於何處 ?是否仍可使用? 二、胖老爹炸粉與專用油之使用比例為何?與營業額相對應之比 例為何?若無SOP作業程序,上訴人所主張使用比例、依據 、所憑證據方法為何? 三、上訴人所主張換油程序、依據、所憑證據方法為何? 四、被上訴人稽查人員於111年8月18日前往路竹店稽查舀油採樣 ,有無全程錄影並拍照,舀油封存標識有無經路竹店人員簽 名? 五、上訴人加盟被上訴人公司後,每月實際營業額及淨利各若干 元?所憑證據方法? 六、上訴人每月營業額與炸粉、專用油使用比例,是否相當之陳 述? 七、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179號不起訴處分(被 告○○○妨害自由等案件)已否確定? 八、對於本院113年8月27日所為整點整理(見本院卷第89-90頁) 之意見? 貳、被上訴人胖老爹炸雞有限公司應陳報事項: 一、上訴人支付權利金50萬元是否全部用於購買第一次進場設備 (見原審卷第107-109頁)?抑或包含取得其他權利在內?各 項代價各若干元?上訴人當時有無簽收領據,若有,應提出 領據影本及現場點收照片。 二、被上訴人終止加盟合約後,上訴人應否歸還前開第一次進場 設備?若無須歸還,現置於何處?是否仍可自由使用處 分 ? 三、POS系統有無留存上訴人營收數額資料?若有,應陳報各月 營收數額;若無,亦應敘明未留存之具體理由。 四、胖老爹炸粉與專用油之使用比例為何?與營業額相對應之比 例為何?有無制定SOP作業程序?如有,其內容為何?是否 為加盟合約內容之一部分?所憑依據及證據方法為何? 五、換油程序(見本院卷第103-105頁)是否亦屬加盟合約內容之 一部分?所憑依據及證據方法為何? 六、被上訴人稽查人員於111年8月18日前往路竹店稽查舀油採樣 ,有無全程錄影並拍照,舀油封存標識有無經路竹店人員簽 名?如有,相關錄影、照片與簽名封存標識等資料何在? 七、南僑油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檢驗各加盟店採樣油品, 檢驗拆封前有無全程錄影或拍照?若有,應提出該錄影及照 片。 八、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於111年2月訂購胖老爹專用油20桶,其 中5桶借給覺民店使用(見原審卷第102頁),所憑證據方法為 何(如借據、電話紀錄...)? 九、上證一出貨傳票(上訴人於111年2、7月各訂購統清公司出貨 之胖老爹專用油各20、5桶),是否即是原審卷第102頁油品 明細表所載路竹店訂購之20、5桶? 十、胖老爹專用油之油桶容量與尺吋(長、寬、高)各為何?(並 陳報現場以尺丈量照片) 、被上訴人稽查人員於111年8月18日前往路竹店發現大成牌之 油桶容量與尺吋(長、寬、高)各為何?其標示內容物(油品) 可否供高溫油炸使用?(並陳報現場以尺丈量照片)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179號不起訴處分(被告 ○○○妨害自由等案件)已否確定? 、被上訴人沒收保證金之依據,是否援引加盟合約第8條第8項 ? 、對於上訴人113年9月16日準備書狀㈢之陳述? 、對於上訴人113年10月9日準備書狀㈣之陳述? 、對於本院113年8月27日所為整點整理(見本院卷第89-90頁) 之意見? 、是否聲請訊問證人○○○?如是,請自行偕同該證人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2024-10-17

TCHV-113-上-343-20241017-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0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被 告 梁雪 台灣住重建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被代位人 楊金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2024-10-17

CHDV-113-訴-90-20241017-1

簡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蘇焜榮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 本件仍有事實尚待調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下午2時45分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 6法庭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2024-10-16

TPDV-113-簡上-157-20241016-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137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月琴(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素吟 律師 廖福正 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石崇良(署長) 訴訟代理人 江玉蘋 洪瑞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 準備程序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變更訴之聲明,本院認本件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113年12月17日下午2時30 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2024-10-15

TPBA-112-訴-1372-20241015-1

簡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周妙霜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廖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民國113年11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 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後,惟因本件仍有事 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2024-10-09

ULDV-113-簡上-28-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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