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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建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建智因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建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 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 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 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 決書及裁定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附表編號1、2、4之罪,均為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行,渠等犯罪時間、手段、目的相近,犯罪性 質亦為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兼衡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 限,及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並權衡限制加重原 則、罪責相當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對於本 件定應執行刑請求從輕定刑之意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固已執行完畢,然此僅為檢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應予扣 抵之問題,尚非因之即不得定其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四、又按刑法第50條之併合處罰,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 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 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 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 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82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為「民國112年7月7日」,有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584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既係在首先確定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科刑判決確定日「112 年5月12日」後所犯,依據上揭說明,自無從與該科刑判決 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1條規 定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2024-11-22

PTDM-113-聲-1175-20241122-1

聲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源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源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源煌因竊盜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2024-11-22

PTDM-113-聲保-165-20241122-1

聲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志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賴志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志一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 ,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2024-11-22

PTDM-113-聲保-159-20241122-1

毒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易汝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348 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30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 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 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第2項規 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 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 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於聲請意旨所述之時、地,以聲請意旨所述 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其於警 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申 請單編號:R113X01046)、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 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49)等 件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3、17頁),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洵堪認定。 四、又被告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 制戒治並起訴,復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977號裁定令入 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9月6日執行完畢出戒治所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於上 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上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之罪,依法應再次令其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 戒。復查,被告另涉轉讓、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臺灣屏 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 22號案件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 ,審酌本案如採以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方式處理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因上開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依 法將由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將有難以完成相關戒癮治療 之高度可能,足認被告確有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 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不適合戒癮治療之情形, 應認其不適宜為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則檢察官擇定「觀 察、勒戒」為適合被告之處遇,核屬檢察官裁量權之適法行 使。從而,聲請人聲請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2024-11-22

PTDM-113-毒聲-340-20241122-1

聲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國隆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國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國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 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2024-11-22

PTDM-113-聲保-156-20241122-1

聲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勇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勇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勇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2024-11-22

PTDM-113-聲保-166-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都仲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都仲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都仲賢(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4年6月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6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52等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25-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秉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秉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秉毅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2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14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40-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育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育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育誠(下稱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78248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697-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柏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柏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柏驊(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8622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6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27-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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