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嘉
代 理 人 許献進律師
歐陽佳怡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459,000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
次按,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
其損害;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
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5條、第2
16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所受損害應不超過拍定時
之市價,依債權人提出之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3號判
決第4頁所載,遭訴外人蔡尚岳持偽造之代筆遺囑過戶之不
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由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台灣大華不
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價,鑑定價格為16,459,000元,故
債權人請求逾前開第一項所示之範圍,為無理由,依前開規
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SLDV-113-司促-14328-2025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