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羅伊倫
送達代收人 王 祺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相 對 人 陳炳宏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
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
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
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
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KSDV-113-全聲-18-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