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73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苗復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276元,及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
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276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及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
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790元,及
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嗣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
如後述訴之聲明(本院卷第149至151頁、第155頁)。核原
告上開訴之變更,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核屬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分別向特約商訂購如
附表一至十三所示之商品,而特約商與原告間為分期付款買
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均已載明於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第1
條,是被告與特約商間,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所得請求給付
之應收帳款,於成立分期付款買賣後隨即讓售予原告。詎被
告僅繳納部分期數後即未再繳款,迄今尚積欠如附表一至十
三所示其餘期數之本金,合計金額為70,276元,依分期付款
買賣約定書第10條規定,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且
被告尚須給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遲延利息,經原告通知繳款,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276元,及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僅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時陳明略以本項債務尚有糾葛,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再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
書、繳款明細及本息攤還表等件為證(司促卷第9至65頁,
嘉小卷第117至131頁),經核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且被
告僅就支付命令異議時泛稱債務尚有糾葛,並未提出任何具
體之抗辯,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㈡本件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固均
約定:如申請人有延遲付款……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
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受讓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申請人
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等語。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
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
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
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
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合約書第10點顯已
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
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又依上開
合約書第10點後段約定:申請人應另支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
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16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
,故被告就上開所積欠之款項,尚未達總價款1/5,僅得依
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
,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
項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至十三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洵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所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
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
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商品名稱 家樂福商品提貨卷面額10,000元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7 823元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826元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12 3,040元 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4,689元
附表二:
商品名稱 家樂福商品提貨卷面額5,000元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8 412元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415元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12 1,093元 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1,920元
附表三:
商品名稱 家樂福商品提貨卷面額10,000元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7 541元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541元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545元 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18 4,752元 自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6,379元
附表四:
商品名稱 家樂福商品提貨卷面額5,000元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7 270元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271元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273元 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18 2,376元 自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3,190元
附表五:
商品名稱 家樂福商品提貨卷面額10,000元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7 821元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825元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12 3,043元 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4,689元
附表六:
商品名稱 家樂福商品提貨卷面額20,000元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7 1,080元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1,082元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1,089元 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18 9,509元 自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12,760元
附表七:
商品名稱 家樂福商品提貨卷面額10,000元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7 541元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541元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545元 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18 4,752元 自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6,379元
附表八:
商品名稱 統一超商100元面額商品卡30張,總面額3,000元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7 161元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162元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163元 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18 1,425元 自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1,911元
附表九:
商品名稱 小百合面盆…等19件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1 1,696元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1,696元
附表十:
商品名稱 打火機瓦斯小SW-135L…等5件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1 302元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302元
附表十一:
商品名稱 Apple蘋果iPad00000 00.2吋(256G)平板電腦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1 666元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658元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658元 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658元 自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24 13,160元 自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15,800元
附表十二:
商品名稱 Apple AirPods 3搭配Magsafe無線充電盒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1 224元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217元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217元 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217元 自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24 4,340元 自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5,215元
附表十三:
商品名稱 Apple AirPods 3 Magsafe充電盒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1 440元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446元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12 4,460元 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5,346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CYEV-113-嘉小-736-2025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