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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對未成年人猥褻案件,經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之1第2 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99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3 140號核准之法務部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戶口名簿、屏東監獄同意書、屏東監獄受刑人假 釋入住同意書書、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 、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㈡-㈥、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收容 人犯次認定表、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屏東監獄Stattic- 99 and RRASOR、MnSOST-R等量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 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個別 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害個案輔導記錄、整合查 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 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 、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99號判決 所載之甲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1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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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DINH NGAI男 (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DINH NGA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 DINH NGAI前犯殺人罪,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嗣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 度上訴字第2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至受刑人係越南籍,是 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 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 之職權,非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4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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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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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森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森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森和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8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7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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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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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沃展 上列受刑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沃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沃展前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 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6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4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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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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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維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維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維中前犯詐欺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嗣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 7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4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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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聖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聖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聖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84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8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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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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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崑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崑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崑城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4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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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苡玄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苡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苡玄前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處有期徒刑3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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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 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 項第1至3款所列一 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 3年度上易字第71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67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 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 880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假釋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 、戶口名簿、戶籍謄本、高雄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 公務電話紀錄、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 、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前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 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67號、103 年度上易字第713號判決所載之乙女、A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5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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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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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柏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柏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柏誠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11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6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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