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對未成年人猥褻案件,經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之1第2 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99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3
140號核准之法務部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戶口名簿、屏東監獄同意書、屏東監獄受刑人假
釋入住同意書書、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
、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㈡-㈥、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收容
人犯次認定表、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屏東監獄Stattic-
99 and RRASOR、MnSOST-R等量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
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個別
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害個案輔導記錄、整合查
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
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
、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99號判決
所載之甲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KSHM-114-聲保-14-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