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姚曼妮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
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
成立之協商,準用前二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
1條第1項、第7項、第9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債務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63
3,138元,財產有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目前每月收
入約13,000元至15,000元,每月必要支出則依113年度新北
市最低生活費16,400元之1.2倍計算為19,680元,有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形,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而調解
不成立,為此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債務人曾於95年6月間向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前
置協商而協商成立,同意自民國95年7月起,分120期,利率
0%,每月10日還款12,669元,惟於96年8月間毀諾等情,有
協議書、毀諾通知書在卷可稽。債務人以:協商成立當時債
務人於未上市股票行銷中心做電話行銷工作,收入多寡看業
績,收入1萬多元,當時還有從事房貸行銷,收入4、5萬元
,做到96年6月,96年6至9月在豐華綜合物業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任職,收入每月21,000元,96年9月起在電器維修公司
任職,薪資每月24,000元等情(見債務人民事陳報暨補正狀
、本院113年10月28日訊問筆錄第2至3頁)。惟查,債務人
前於97年6月9日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
第113號更生事件受理後,於98年3月31日駁回債務人之聲請
,債務人提起抗告,經本院於98年7月15日以98年度消債抗
字第52號駁回抗告,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下稱
系爭前案)。債務人於系爭前案聲請狀記載:「聲請人每月
之收入扣除每月依協商條件清償之金額12,669元,無法維持
最低基本生活。」、「另債務人因失業收入發生變化,有95
、96年所得清單可証」等語(系爭前案消債更字卷第6頁反
面);債務人於系爭前案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
97年1月以來,每月收入新台幣24,000元。…」(同卷第12頁
),債務人於系爭前案提出民事補正狀,記載:「債務人於
九十五年間,與債權銀行協商之前,每月需還款逾三萬元。
於協商時,銀行提議每月分期還款12,669元,雖逾債務人之
清償能力,惟已較原每月需還款金額為少,權衡之後,債務
人勉強同意,其後向親友商借,自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共
償還十四次,金額共158,238元,此有交易記錄表可證。債
務人自九十六年八月起毀諾。債務人未繼續還款之原因係乃
因債權銀行要求之每月還款金額過高,另債務人於九十五年
七月至九十六年四月間均失業,此有投保薪資表可證。」等
語(同卷第105頁)。債務人於系爭前案民事抗告狀記載:
「原裁定既已查明抗告人彼時係失業無收入,則抗告人自九
十五年七月至九十六年八月,繳付之分期款,自非以一己之
力所能負擔。如不向親友商借,何來還款財源?…」等語(
系爭前案消債抗字卷第12頁)。則關於債務人於協商成立之
95年6月間,至96年4月間或6月間,究竟有無工作,其收入
情形如何,此攸關債務人協商成立前後之財產所得變化情形
,債務人於系爭前案陳稱:當時無工作收入,均靠向親友借
款履行協商條件;於本件則陳稱:協商成立當時於未上市股
票行銷中心做電話行銷工作,收入多寡看業績,收入1萬多
元,當時還有從事房貸行銷,收入4、5萬元,做到96年6月
等情。其陳述前後不符,且差異甚大,則債務人陳述之憑信
性即有可疑,本院實無從憑債務人之陳述,判斷債務人於協
商成立前後之財產所得變化情形,進而認定債務人之毀諾係
出於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此外,債務人復未提出其他確切
證據證明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等情形,即無從
認定聲請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從而,
本件聲請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規定不符
,應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KLDV-113-消債清-16-20241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