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聲請憲法法
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48 號
聲 請 人 李欣達
送達代收人 李宏紳
上列聲請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3 年度簡上
字第 58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勞動部對受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下稱系爭辦法),
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並請求撤銷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113 年費執字第 00763906 號行政執
行通知。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辦法僅提供部分特定人補助
,難謂符合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及第 22 條對生存權、
自由及權利之保障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
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
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當事
人應於書狀內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
情形、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等;聲
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5 款、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
文。
三、關於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並
未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其所適用之何法規範及系爭辦法
究有何違憲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至聲請人請
求撤銷行政執行通知部分,查該請求非屬人民得請求憲法法
庭為裁判之事項。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
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